代工业产生以后,许多传统手工业保留下来,在整个经济中还占有重要地位。 三、土地及其分配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土地的分配,是集中还是分散,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土地的集中和分散是随着促使集中和分散的因素的消长变化而变化的,促使土地集中的因素增强,土地就会集中;促使土地分散的因素增强,土地就分散。这是随时随地而异,其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显著,很难一概而论,这里,只能说个大概。 到了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明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强制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来说,是通过买卖、典押和转让,在这个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土地买卖转让的干预也相对地减弱了,无论是谁,只要有钱就可以购买他人的土地,无论是谁,只要需要就可以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的提高了。 这时候,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一个是地租积累的速度。从理论上说,地租扣除了地主个人消费基金以后,剩余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由于地主一家人消费大体一定,占有的土地越多,地租中可以用来购买土地的部分越大;占有的土地较少,地租中能用于购买土地的部分就少,无论什么情况,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增强的。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限制,这个因素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里施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家地主,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取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大地主可以分成几个小地主,小地主可以分成几个自耕农,自耕农又可以分成几个只有一丁点儿土地的贫困人户。在以上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地租、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如果,积累的速度超过男丁增长的速度,土地就会越来越为集中;相反,如果赶不上男丁增长的速度,则土地的分散就是必然的了。实际上,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都可以变为现实。当然,除了上述两个因素而外,还有许多别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官田旗地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等等,所以,土地究竟是分散还是集中,就要看各地的具体事实了。 事实上,清代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的,百分之八、九十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里的地区并不罕见。同样,土地的百分之八、九十掌握在农民手上的地区也并不罕见。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情况。根据多数的典型调查,可以看出,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是有所发展的。 我们还应该注意,土地分散的趋势不只发生在地主和小土地所有者中间,还发生在地主和佃户中间,由于地权和佃权分离,永佃制和押租制盛行,原本完整的土地所有权随着佃权和地权的分离而分解开来了。这是一个显然的产权变化,其对于土地分配的影响,是不应低估的。上述这些土地的分散化,势必对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顺便提到,由于上述的变化,佃权随地权之后,也进入了流通领域。它们都可以买卖、抵押和转让,在大多数地区买卖抵押还是相当频繁的。还有些地方,佃权的价格超过地权的价格,佃权的流通速度超过地权的流通速度。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估计不亚于与粮食或布疋相对应的货币流通量。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并形成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能或缺的运行机制。这一机制,就其内容、作用、涵盖范围而言,应该说,不是历史上土地买卖的简单重复,而是其重大发展。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地主的土地主要是用来出租以收取地租的,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化。但是,具体的租佃形式却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清代的情况是这样的,严格隶属关系,亦即劳动者作为土地附属物的佃仆制度,只在部分地区存在,而且日趋于衰落;明清时代的新型租佃关系,即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度和定额租制度在向前发展;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佃农支付代价取得耕作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这三类租佃关系,标志着租佃关系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当然也是不平衡的。 我们想强调的是,通过这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可以看出: 佃农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在严格隶属关系下,进入租佃关系的劳动者是一无所有,他们住主屋,佃主田,葬主山之后,就丧失了自身和家人的自由,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依附农。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束缚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他们多少不等地具有土地而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分成制下,他们所有的不多,还要依靠地主补足;在定额制下,他们可能具有全部经营资本,经济实力。一般而言,较之分成制下的佃农,要殷实多了。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他们不但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有能力支付佃权的代价。他们的经济实力,较之分成制和一般定额制下的佃农,是更为殷实的。 主佃关系,在严格隶属关系下,劳动者处于地主的直接统治下,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离开土地,不得自由出雇,不得自由婚嫁。他们处于低下的等级地位,在法庭上不得与地主平等相对。处在分成制和定额制下的佃农就不同了,他们取得了与地主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自由离开地主的土地,自由出雇,自由婚嫁。他们虽然还要听从地主的役使,但与佃仆一类相比,是少得多了。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强,无求于地主,纳租而外,两不相问,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般而言,是好多了。 分配关系,从严格隶属关系到享有佃权的佃农,他们的劳役地租部分,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减少的,到了享有佃权的佃农,其劳役地租部分,一般而言,都消失了。此外,交纳分成租的佃农,随着分成向定额的转化,应纳实物地租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削减。我们并不否认有分成租向更高定额租转化的现象,但大量的是减少而非增加。享有佃权的佃农,由于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保留一部分地租在自己手里,应交纳的地租数量,当然会相应地减少,如果考虑到佃农工农结合体生产的发展,则定额地租在总产品中的份额,更可能是下降的。结合这两个方面来看,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说,这个时代的地租剥削率,一般而言,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说,在地主制经济中,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愈来愈为明显,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就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 农民经济指的是自耕农和佃农的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下,农民经济是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又是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在清代的显著变化,是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倾斜加强。通过上升运动和辐射运动,农民经济的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日益普遍,农产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商品率有明显提高。各地情况不同,低的占产品的20%到30%,高的占60%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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