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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土地所有制下的地主与农民      ★★★ 【字体: 】  
明清土地所有制下的地主与农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2: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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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后,我国史学界曾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展过热烈的讨论,如国有制和私有制等。但这个讨论多从法律形式进行考察,其对于作为所有制中心的生产关系说明较少,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①是以研究所有制下的社会内容,即地主与农民的关系,研究地主与农民的经济,注意这两个对立物的动态,就可以理解封建主与农奴是统一的封建社会中彼此联系的部分,而生产力又是怎样在这阶级对抗中发展起来的。唯有这样,才能对封建土地所有制作全面的解释。

  

(一)         地主经济

 

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221年),称为领主制的封建社会。秦汉以后(公元前221年后)为第二个阶段,是地主制的封建社会。从政治权力方面来看,前一个阶段是以地方分权为主的封建社会,政权操于各地领主之手。而地主所有制则与领主制不同,她是在中央集权制下通过官僚制度来统治农民的,这种官僚制度代替了封建领主和武士制度,但经济上还是地方分权的。换句话说,各个地区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名义上虽受命于中央,实际上自己可以作主。所谓“天高皇帝远”,就是指的这种现象。在这种地方分权制度之下,土豪、士绅是地方上的主要政治和社会力量的代表。   

    因此,我把秦汉以后的地主分成两类,一类为身分性的地主,这类地主享有特权,为豪门世家、贵族、官僚以及士绅等,另一类为非身分性地主,同特权无关。但是这两类人,则因秦汉以后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它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并非绝对固定的,并且通过科举、捐纳、婚姻、买卖、信仰诸种关系,时在不断的移换、流动、,使他们在社会、政治上发挥作用,更加凝固了封建土地听有制。尽管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战争,这种封建社会仍能够延续下去。基于这一原因,它就不像欧洲和日本的纯粹封建社会那样,以庄园土地制为基础,有土地就一定有特权,没有特权就没有土地。反之,在中国则“田不在官而在民”,商人、农民都可以买地,甚至社会最下层的贱民,只要有钱也可以买地,这显示身分制与经济权有相对分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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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5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明清时代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后期,由于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形势的不同,这给予土地所有形式存在着若干的差异。一般言之,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下列三种所有形式:一,皇帝所有;二、贵族所有(包括官僚、寺院以及低层的绅士在内);三、一般地主所有(包括商人地主、乡族地主)。这个所有形式是体现着中国后期封建社会里土地权力、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综合体。三者之中,却又时在变化中,如低层士绅地士和一般地主之间即有交叉的关系。这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历史特点所构成的。此时虽还残留着一部分的国有土地,如屯田、禄田等。在这些土地中曾体现出地租与课税合一的某些特点,但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和中央政府权力的松弛,这一部分土地又逐渐地私有化起来,而归并于地主所有或贵族所有之内。并因中国村社残余的长期留存,个人财产私有制发展得很不成熟,还有亲邻先买权。是以在这种复杂的历史条件下,这几种土地所有形式,既各有区别,而又多纠缠在一起,不易分开。因为它的本质都是私有制——加上中国的地主经济、官僚政治以及其他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又有秩序井然的贵族等级制和世代传袭的独立庄园诸特点,这就影响到皇帝所有、贵族所有既有领主制的某些特点,而又不尽完全相同。中国地主在其土地内没有不输不入权,他们对于农民的统治不似领主制那么直接,而是通过各级官府进行管理;就是封建割据性较强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专制政府也还不许土官亲民管事。同样的,在贵族土地中,有的地租和课税合一,有的则两者截然分开,有的获得优免田赋,有的则没有这种特权,在带有地租与课税合一的国有地中,又摻杂着私有制的成分。至于一般非身分性的地主,则因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土地权力三者的紧密结合,既存在着经济权与政治权相对分离的特征,但又无碍于地主私设公堂、打私杖、追比农民的权力。而且这班非身分性的地主,又常转向身分性地主的道路前进。这些情况,都影响作为土地附属物的农民——农奴对于地主和国家负担的差异。是以三者之间,既有互相抱合、勾结的一面,而又有互相矛盾、兼并的一面,所以其中上升下降的现象,时在变化中。总之,不管是那一种土地所有形式,在他们内部很可能出现某些矛盾,但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农民,都是露骨的表现出中世纪式的野蛮性和强制性,造成地主经济本身的特点。

    在明清地主经济里,不问他们是身分性的地主或非身分性的地主,都是一种掠夺性的经济。他们靠占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榨取封建地租,产生残酷的租佃关系。明清地主占田之广,兹姑举数例如下。

贵族所有,这是明清土地所有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国封建王朝的不断更替,经常出现有一批新的贵族来取代旧的贵族,组成新的地主集团。这班新地主集团都是由新政权所扶植起来的,所以他们总是利用,凭藉身分等级制的政治特权,任意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中,有贵族、有官僚、也有僧侣。在贵族地主中,我还把一部分的小官僚,如举贡生员之类的低层士绅,也包括在内。因为他们介在大贵族、大官僚和一般地主之间,与一般地主相比,在法律土还附有某些特权,优免赋役,可提供给他们扩大经济的某些便利。首先,明代藩王占地之多,是有名的。嘉靖时,景王朱载圳封国湖北安陆,占地数万亩。万历时,潞王在湖广有田五万亩。福王在河南、山东、湖广等地有田二万顷。其他藩王的占有土地,也是惊人的,且又不断扩大。就是小小的“武岗州岷宗素横每每强占人田房子女”①,地方官都无法禁止。崇祯,湖南“长(沙)、善(化)两邑,旧额百万亩,今入藩封(英宗子吉王后)者,且七八十万亩”②。此外,则“官豪势要之家,其堂宇连云,楼阁冲霄,多夺民之居以为居也。其田连阡陌,地尽膏腴,多夺民之田以为田也。”③到了嘉靖、万历时,细数天下富家,有严嵩父子、蜀王、黔公、太监黄忠、黄锦及成公、陆炳、京师张二锦衣等。其中,“江南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又不以时纳”④,而尽转嫁于农民的身上。严嵩、徐阶均各有田二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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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汝楫:《南中纪闻》第18页。

      堵允锡:《堵文忠公集》卷2,奏议,地方利病十疏。

      《明经世文编》卷251,王邦直: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

      张居正:《张文忠全集》书牍6,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万亩,所占皆膏腴之地,而又不负担赋役。以袁州为例言之:“今袁州一府四县之田,七在严(嵩)而三在民,在严者皆膏腴,在民者悉瘠薄,在严则概户优免,在民则独累不胜”①。徐阶之富,范守己的《曲洧新闻》卷2,言之甚详。其田赋在华亭者,岁运米万有三千石,岁租钱银九千八百余两,上海、青浦、平湖、长兴者,不计也。佃户不下万人。湖州董份、松江董其昌皆田过万顷。宜兴则明季“缙绅之家,连田以数万计,贫民不得有寸土”②。福州“仕宦富室相竞蓄田、贪官势族,有畛隰遍于邻境者。……黄云遍野,玉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故富者日富,而贫者日贫矣”③。河南亦然,“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④所以当时土地集中的现象,非常严重,千亩、万亩的地主,数不胜举。江南缙绅豪右之家。言其財产,“大者千百万,中者百十万,以万计者,不能枚举。臣不知其所指何地。就江南论之,官家数亩以对,百计者什六七,千计者什三四,万计者千百中一二耳”⑤。这都淋漓尽致地说明他们集中土地的过程。

这种特性的贵族地主,曾遭到明末农民战争的打击,但在清代仍在发展着,并在汉族地主之外,又有新的满族地主。清初满洲贵族在入关之后,曾圈占大量宗室、官员、兵丁庄田,称为旗地。其中的王庄是八旗王公贵族收取王粮的庄园,它们分布于畿辅和奉天。这些宗室庄田按爵位分授,以亲王为最多,大概在2万亩左右。其次郡王、贝勒、贝子,至于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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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经世文编》卷329,林润:申逆罪正典刑以彰天讨疏。

      《清经世文编》卷34,户政9,屯垦,储方庆:荒田议。

      谢肇淛;《五杂俎》卷4。

      郑濂:《豫变纪略》卷3,崇祯13年8月。

      《明史》卷251,钱士升传。

 

辅国将军不过万多亩至数百亩。官兵旗地则按都统、参领、侍卫、侍郎等职位分授。在这些贵族土地中,均附有大量的奴隶、壮丁,并按丁口授田原则。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分得大量的圈地①。随着清朝政权的稳定,新的贵族土地更加发展。而商品生产的因素,也使清代贵族的占有土地较诸明代有些差异,他们既依靠政治权力圈占土地,复通过买卖等方式以集中土地。康熙间,徐乾学、高士奇等都是有名的大地主。雍正时,则直隶总督李卫在原籍砀山有田4万多亩②。岳钟琪在四川成都、温江、金堂、邛州、彭山、彭县等六处,置有田产③。嘉庆4年(1799年),抄没大学士和坤家产,内有田产80万亩,他的两个家人也有田万亩④。同时,广东巡抚百龄有田50余万亩⑤。两江总督孙玉庭前后在济宁、鱼台、金乡、曲阜各州县买田3万多亩⑥。道光21年(1841年),抄没大学士琦善家产,据说有田250万亩⑦。大官僚之外,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低层士绅,地方上的举贡生员之类,也占地不少。湖南祁阳:“何北辰、张大山当明季小民苦赋役,各以田寄廪贡名下,张田约万五六千余亩,何田三万四五千余亩,家各数万金矣”⑧。而桂阳州也有“邓仁心者,崇祯时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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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杨学琛:《清代旗地的性质及其变化》(《历史研究》1963年第3期)。

    ② 《清乾隆实录》卷738,乾隆30年6月庚戌。   

    ③《文献丛编》第8辑,雍正珠批谕旨不录奏折。

      薛福成:《庸盫笔记》卷3。   

      《东华录,嘉庆朝卷20,嘉庆10年11月丙辰。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德庇时:《战争和平后的中国》(Davis,  Francis,  China.  during the War and since the Peace,1852)根据李文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年第5期)转引。

      李馥:《祁阳县志》卷10,货殖志。       

 

弟仁恩为国朝(清朝)诸生,亦居州北,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①。这一类低层的士绅地主,因获有优免徭役的特权,便于集中土地,故在清代续有发展。四川广安州:“州之户役,大要乡宦举贡曰宦户、曰绅户。生监旧家曰衿户、曰儒户,皆免丁役。雍正初,丁摊入粮,一例完纳,所免者仅门户差杂徭而已”②。正因这类地主差役负担较轻,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又利用粮食商品化的有利条件,更便于他们积累地租,扩大地主经济。《广安州志》又指出:“谷米贩输出境,几遍巴蜀。富人坐拥仓箱,称雄乡里。往往有积年陈谷,因循滞鬻,一遇歉岁,则倍利矣。其秋收田租寄存佃家,次年春夏值昂上市……租收千石,平直亦粜五千缗,昂则数倍,岁可买田租四百石,明年得新租,乘之粜旧租,又什百之,故富益富,贫益贫矣”③。以上种种情况,很有力的说明这些低层士绅在土地所有中所占的地位。尽管当时地权移转频繁,而地主经济却毫无动摇,并且还得有活动的余地。

在中国地主经济的历史条件下,非身分性的一般地主实构成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体,它是中国小农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和商品生产有所联系。又因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大帝国,它不像领主制那样直接统治农民,而是通过官僚机构来统治农民。因此,促使非身分性的一般地主和有特权性的贵族、官僚地主彼此之间的内部升降、结合常是纠缠不清。他们通过占有大量的土地,在地方上掌握经济、政治的大权,利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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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卷20,货殖传,第25页。

      光绪《广安州新志》卷10,户口志,户役。

      同上,卷13,货殖志,物类。

 

往往找到空隙,豪霸一方。这便是中国史上所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的土豪恶霸人物。这种人物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中是常见的现象。而封建后期小生产者的自发发展,在中国资本制未发达的情况下,尤有转而加强这一部分地主的倾向。清初河北束鹿民间有号称“圆头乡宦”(无职乡人多戴白氈帽,故曰圆头)①者,即指此类人物。

这种一般地主所有,其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他们有的和商业资本相结合,有的和乡族势力相结合,彼此之间互有区別,互有结合,而又互有矛盾。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对于这一部分的地主势力,都大力予以支持,明清两代也不例外。明初河南临漳“民占田多者至七八千亩”②。中叶以后,“江南庶姓之家,三万六千亩者恒是也。”③常熟谭晓、照兄弟有田数万亩。湘谭周氏,亦“田兼四县,至南京沿道并有馆舍,至府不履他阡,皆其田土”④。明清之际福建莆田“惠洋庶民方南川租亦一万二千石”⑤。湖南桂阳州的邓、傅诸氏则是典型的由小生产上升到地主的道路,他们靠剥削邻人而逐渐起家的,而不是什么“勤俭力田”的。“邓氏、傅氏皆用力田富。邓文盛者,居上田坊。明万历时,农人也。有七子列宅分地,数十里田舍相望。邓士义、亦州北车江源农民也。明崇祯时,以富称。……嘉庆时,黄显儒、傅逢辰、彭桐煊亦用勤俭力田,富称北乡。”⑥清代台湾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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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束鹿县志》卷8,风俗。

      乾隆《彰德府志》卷12,风土,引旧郡志嵌崔铣论。

      黄省曾:《五岳山人集》卷28,难前贤封建论一首。

      光绪《湘潭县志》卷4下,山水,第45页。

      陈鸿:《熙朝莆靖小纪,甲戌6月,《清史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

      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卷20,货殖传,第25页。

 

过郑氏的积极经营后,土地逐渐开垦。在垦户中,出现了不少大地主。康熙六0年(1721年)前后,诸罗县有泉州人施长龄、吴洛、杨某以及广东人张振万等族,移住线东、弥西一带,投资开垦田园。而宜兰平原的开发,清初以漳人吴沙一族为主。嘉庆九年(1802年)以后,则有所谓九族首(即漳人吴、杨、简、林、林,陈、陈七姓及泉州刘姓、粤人李姓)者,他们都是非身分性的人物,从掠夺和奴役台湾农民和蕃族的大量土地而起家成富的。鸦片战争前“江北,……无贫富皆占田,田多者以万计,坐此农益困。”①我们还见到四川各地这类非身分性的一般地主,数量甚多,他们有的渐从小块土地所有者或租佃者而起家致富。

 

    农佃高下悬殊,彭汤两水之间,巨富相望,连阡接畛。田不一庄,众佃所耕,轮租自百石以下,少亦四五十石。压椿之费,常踰千两或数百两,……旧田取租最轻,获十输五,尤轻者主四佃六,山地杂植,虽略征佃钱,余润正多。主不加租,佃亦尽力垦荒成熟,增种桐柏,佃收岁赢。……佃有余利,久亦买田作富人,而为佃如故。他农百计营夺,

固不可动,数世相安,视同己产

 

    这里,要注意到这些从小块土地所有者或租佃者中人的不断加入地主的行列,他们很懂得调整关系,安排生产,使得中国地主经济更加坚韧有力,这又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迟滞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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