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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所有制下的地主与农民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2: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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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地主中,由于他们取得土地的途径各有差异,而他们的社会地位也不尽相同,而各自体现着积累土地和财富的特点。 (1)商人地主。早在封建社会前期,中国商人即和土地发生了关系,并且已渗透进于封建社会的等级阶层之中,所谓“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即足以说明其间的道理。宋元以后,由于商业资本的发展,更加促进商人与土地之间的结合,引起了地权的不断转移。为什么这时地权会出现频繁移转的现象呢?我认为,理由之一,是受着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冲击。明清时代,商人往往通过高利贷方式侵蚀农民,用不等价的欺骗手段榨取农民的血汗,从而最后掠夺农民的生产手段——土地而去,这已不是个别地区的现象。其次,则是此时商品生产的发展,地域分工的扩大,逐渐唤起手工业原料和粮食的商品化,这也使得有一部分商人对土地发生兴趣,这是产生商人地主的又一个社会条件。其三、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占有是意味着特权的赋予,中国商人虽拥有巨大的财富,但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所以他们也力图和土地发生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地产和它的主人一起个人化着。它有主人的阶位,和主人一起是男爵的或伯爵的。它有着他的诸特权,他的审判权,他的政治关系等等。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机的身体,所以在成语所谓“没有土地没有领主”这句话中表明主人权力和土地所有制的联系③。 所以明清时代商人占有土地,为数不少。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固不用说,而在内陆地区商人资本与土地的结合更见突出。兹试以山西商人为例言之,其地商人早以“积谷”称富,如绛县的赵氏:“(赵)溪翁慷慨为义,贾茶马于西宁,积谷数千石,……(赵翁)以父久旅边,独奉母居,……力田为养,节约自持,家用以饶。……躬率僮仆治田亩, ———————— ① 盛康编《清经世文续编》卷41,户政13,农政上,薛福保:江北本政论。 ② 民国《云阳县志》卷13,礼俗中。 ③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供赋税,优游养和,终岁不入城郭①。这种商人到清代有进一步的发展。下面可举乾隆时山西商人在河南掠夺土地的活动。 前年豫省被灾,惟郏为重,贱售地亩,亦郏为多。而郏人在籍置产者,尚不及十之一二。西商射利居奇者,已不啻十之八九。……回赎之期,……惟有西商巧为规避。自去腊以前,回地之人已算明籽种工本,税契杂用,并原价回赎,九踵门而十不及见,迁延至今,则曰“郏俗三月不回麦也”。姑无论三月不回麦之说,未尝载在律例,即令有之,而回地之人并非三月始回赎也。盖哀求数次不得命,始见官而鸣冤焉。……苏颖浜有言,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贫民艰难辛苦积有余钱,而富者故意挨延以至收麦,买主之麦已收成,而业主之钱将用尽。此时虽听其赎,而已无力矣。况转瞬即逾四月限期,亦何有余日任买主挨延也哉②。 这个记载,对于我国大量商人地主之在社会经济史上的作用揭示得很明白。他加强商人与土地的结合,为着争夺封建权力,他又使商人向往封建性的剥削方式,逐渐失掉他的独立性,终于成为地主阶级的一员。造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复杂化。 (2)乡族地主。中国封建地主为巩固自然经济,垄断封建土地,统治农民,从来即和封建的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但在封建后期,随着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发展,阶级斗争的激化,侵蚀了地主的土地垄断权,出现了地权移转频繁的现象。面对这种新情况,地主阶级当中,有一些人为保护封建土地所有,采取各种方式,以维护其土地垄断权,在政权之外,又巧妙地利用族权,神权诸种力量进行控制,利用原始村社制下平均使用土地的某些残余习惯,加以变形和伪装,用来欺骗劳动人民,隐蔽其阶级剥削。宋元以后,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形式中又出现了乡族土地。其目的在于缓和农民的土地要求和模糊农民的斗争对象。这种土地是以义庄、祠田、族田、祭田等形式出现的。这些披着共有外衣的封建财产,名义上虽为乡族所共有,实际上则是操纵在少数地主和富农的手中,是中国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封建族权的物质基础之一。有如江西的瑞金: 瑞邑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妥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曰公堂。其公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与花红,赴试助以资斧。……异姓者又往往骈为神会,亦醵金置产③。 他们是以剥削同族或非同族的劳动者,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而逐渐扩大土地的。明清两代拥有千亩以上的义田,数颇不少。广东祠堂积蓄饶裕,即是这样积累起来的。 封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因此,地租是构成封建经济的核心,也是最保险的形式。长期以来,中国封建地租剥削苛重,剩余劳动力很小,而剥削率很大,不仅剥削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剥削了农民的部分必要劳动。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早熟性,封建地租的三种形态差不多同时并存。实物地租既有正租,又有附租.所以租率一般常在百分之六、七十以上,有的则达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之百。至于货币地租,它也不是那时社会上生产、交换诸条件成熟的结果,而是实物地租单纯的换算与折纳,这种用货币折纳地租的出現,不仅不能减轻农民的负担,亦不能促进地主经济的正常发展。于是这种残酷的租佃关系,他们血与火的生活,是明清地主财富积累的重要部分。因为中国的地主经济,大部分来自封建地租,而城市又是地租的集中地,其较大的工商业不是国家独占,即被大地主、大官僚所垄断,即是基于商品流通而发展起来的市镇有不少是为国家税收目的而设立的。这对于中国封建城市的社会结构起了很大的影响。就是城市的支配权不在于工商业者的手中,而操在城市的地主、士绅之手,这样,就失却城市的反封建作用。 ———————— ① 亢思谦:《慎修堂集》卷18,寿官肖溪赵公墓志铭。 ② 孙珩:《归田文稿》卷6,复同寅议赎地书。 ③ 光绪《瑞金县志》卷1,风俗。 明清地主经济的另一个特点,就不纯是自然性的。为的封建的自然经济,需要有一定的交换。因此,在地主经济中就包括有商品经济因素在内。特别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发达更加助长这一种倾向。对此变化,尽管地主阶级是不甘心的,他们初而反对,终则结合,采取间接的控制。明清地主的组织经济活动,仍以巩固自然经济为主,始终强调“耕织原是本业”,主张乡居,反对城居。其中,嘉、万间(1522—1620年)广东南海霍氏(韬)、庞氏(尚鹏)的家训,颇为我们论证明代地主怎样组织他们的经济,提供很具体的材料。《霍氏家训》(田圃)说: 人家养生,农圃为重,末俗尚浮,不力田,不治圃,坐与衰期。 并规定“凡子侄,年二十五受田,五十出田”。力言“非力耕不得食”,“子侄不可不力农作”。《庞氏家训》(严约束)亦规定: 累世乡居,悉有定业,子孙不许移住省城,三年后不知有农桑,十年后不知有宗族,骄奢游惰,习俗移人,鲜有能自拔者。予尝言乡居有十利,惟避寇方许暂寓城中。 把整个家族冻结于小块土地之上,只以力田为上策。其目的在于牢固地保持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和宗法组织。《霍氏家训》(衣布)还有分配吉贝和麻供织之例: 凡女子六岁以上,岁给吉贝十斤,麻一斤。八岁以上,岁吉贝二十斤,麻二斤。十岁以上岁吉贝五十斤,麻五斤。并说:凡丈夫衣服妇自供,儿女衣服母自供(原注:只给吉贝)。 《庞氏家训》(务本业)亦有同样的规定,并且更加明确,“俱令亲自纺织,不许雇人”。他们全面的处理家族内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霍氏家训》则云: 凡耕田三十亩,岁别储谷十五石为种。 凡耕田三十亩,岁给公粪五十担,给粪资钱千文,莳秧钱四百。 凡耕牛,皆圜之二栏。凡畜猪,皆圜之一圈。积粪均资田圃,年轮纲领者一人均之(原注:不如是则散漫无统故也)。池塘养鱼需要供粪草,筑塘墙,桃李荔枝,培泥种草,人无遗力,则地无遗利,各派定某管某处,开列日期,不时查验,毋令失业。 此外,对于食谷、酒醋、膳食、衣布皆按规定分配。这班地主阶级对于当时广东沿海地区商品交换的频繁和白银的使用,反应极为灵敏,不自觉地意识到商品生产的可怕,是一个危险物,力图稳住旧秩序。 柴用耕田稻草,如不足,即于收获时,并工割取,用船载回,堆积隔溪树下,如空间去处,务足一岁之用而后已。若用银买柴,必立见困乏,岂能常给乎。 这反映明代地主阶级对于白银使用的高度警惕。像这种保持自足自给的经济,是地主家族平均主义的最高理想。但是生产力的发展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于是随着商品交换的繁荣,以及地主阶级贪婪的本性,为扩大地主经济的内容,也插足于工商业活动。是以这时地主的经济思想。有所谓“以末起家,以本守之”,这是一种形式。以农起家,以末辅之,农商兼营,又是一种形式。因而这时地主阶级的经济收入,有地租、有商业、有手工业,还有其他的收入。据记载,明代中叶以后,一般地主率多兼营商业。嘉靖《江阴县志》云:“乡落大姓,居货而贾者,数不可纪”①。这种地主商人曾遍布于全国各地。河南“武安最多商贾,厢坊村虚,罔不居货。”②。上文所谓厢坊村虚,罔不居货,当亦系地主所兼营的商业。有不少资料证明,当时有些市集,即由地主阶级所创立的。南海霍氏在经营农业之外,亦兼营工商业的活动。“凡石湾窯冶、佛山炭铁、登州木植,可以便民同利者,司货者掌之。……司窯冶者,犹兼治田,非谓只司窯冶而已。盖本可以兼末,事末不可废本故也”③。在丝织业发达的江南地区,“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求利”。上海的大理寺评事顾氏,“家故勤织维,织布美,有兰花、菱花、紫花、天水碧诸名,赖是以佐客”④。 大官僚徐阶,亦“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⑤并在松江、苏州、北京设立徐氏官肆与私邸,经营汇兑业务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地主经济,无论是身分性地主或非身分性地主以及一部分的商人,都以经商、放高利贷为增殖财产的最好途径。所谓“江以江南 ———————— ① 嘉靖《江阴县志》卷2,市镇。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2,河南3,所引《彰德府志》。 ③ 霍韬:《霍渭崖家训》,货殖。 ④ 陈所蕴:《明文林郎大理寺左事左评事研山顾先生墓志铭》(《皇明文海》卷76,延尉,日本永青文库藏本)。 ⑤ 于慎行;《谷山笔尘》卷4,第10页。 ⑥ 参考范濂:《云间据目抄》。 豪殖者,竞为质邸,操其奇赢,逐什之一息”①。范守己的《御龙子集》《曲洧新闻》卷2,对于描述嘉万时期江南一些身分性的官僚地主从事商业、高利贷活动,颇为生动有趣。 王元美(世贞)席有先业,其家亦巨万。……时岁将终矣,诸质舍筭子钱者类造帐目呈览。主子钱者舁簿白元美曰:已筭明。元美问曰:几何?曰:今岁不往年若也,三十万耳。元美领而收之。又云:董尚书(份)富冠三吴,田连苏、湖诸邑,殆千百顷。有质舍百余处,各以大商主之,岁得子钱数百万。家畜僮仆不下千人,大航(即游船)三百余艘,各以号次听差遣。 这里,很清楚的看出中国的“大商”是隶属于官僚的统治之下为其服务,削弱了商业资本的独立性。这些工商业又和官僚体制结合在一起,这就使中国的城镇会馆制度,既有商人、手工业者甚至还有些农民参加②,其掌握权力者则是一般的士绅分子。所以,从中很难找出进步的因素。地主经济与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紧密结合,限制其对于投资生产事业的积极性,这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不能成长的一个很基本的理由。 ———————— ① 恽绍芳;《光禄寺丞兼翰林院典籍梦竹胡公墓志铭》(《皇明文海,卷79,勋寺)。 ② 《竹山县志》云:“邑鲜土著,附籍者秦人而外,武昌、黄州、江西人为多。皆各有会馆,亲戚族党,因缘接踵,聚族于斯,语言称谓,各操土音,气习风尚,亦各以其俗为俗,不尽从同”(地理,卷1)。我以竹山工商不多,在这些会馆中,当亦包括有农民在内。按清代江西兴国有农民会馆。近读吕作燮同志《明清时期的会馆并非工商业工会》一文见到史学界已开始注意中国会馆不纯是工商业行会的性质。吕文曾对“四川有四所会馆以上的八十五个县(包括成都和重庆)作了统计,总共有会馆七百二十七所,其中直称会馆的有一百七十四所,以宫名馆的有四百七十一所,以祠名馆的二十所,以庙名馆的有六十二所。会馆最多的为屏山县,城乡共计五十二所,其次为灌县,城乡共计三十七所,再次为绵竹县,城乡共计三十六所,复次为威远县,城乡共计十一所。会馆分布在各县,这些县在政治,军事、经济上都不居于重要地位,特别在乡镇也建立大量会馆,它们不可能是官僚建的,也不可能是商人建的,而只可能是由农民创建的,农民财力有限,所以规模远比通都大邑的会馆为小。”(《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这是一个很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題。 另一方面,在明清地主经济中,还要看到当时商品经济,为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粮和手工业原料不能不影响到地主经济的变化。不论南北各地,都出现有一大批的原始富农层,有的成为大经营地主。较早的如河南杞县的张氏,他即从一般地主逐渐发展起来的。 张公者,杞人也。名廷恩,字世荣,号云庄子,世居西冈。曰张大公者,国初自垦地数千亩。……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二日生张公,……徙杞之草营,而以垦地之半分其族。亡何,夫妇连卒。时张公……乃返西冈而居。会族有横者,欺公少而贫,而侵并其垦地之半。谋曰:“渠孤儿耳,有言则阱之”。公闻之怒,直于官,竟归我田。是时张公弱冠耳,勃勃英气逼人矣。土俗租地亩钱百,张公则八十。已而曰:吾地亩租五十。于是人争来租,地无闲者,计其入,反倍于他,由是富盛。而张公智,负气用才,然又施,故布衣雄数郡。……地尝水,公力主艺稻,稻熟,水且复至。或幸之曰“云庄子智乎?”。公令佃人曰:“稻第堆之田,人双其堆,多则四之”。又令曰:“崇士如堆数”。公旦往第分其稻堆,已堆则标之帜。又令纫其秸, 囤稻崇土上,人众而力齐,雯卒之水,人服其才。是岁获稻钜万数,张氏愈富而盛。乃于是大治屋庐于西冈。归雎旷斥,墟莽薮盗。公之室重垣复堑,转楼悬梯,暗户明牖,入者迷不知其所出。(另本作“公之室,垣堑重邃,是故铃柝不设,而终其身,无伏梁)遗缣之警,虽德其施者,印之心,亦势使然耳。初公治,造土车百,人一车,十车一长,首止而尾动。厥环无端,略如水车戽之义,齐而均,无忧于惰勤。其粜仓谷,日入钱缗,竟无弗明者。或问之曰,凡仓谷入记之簿。予第令一仆主其出,如簿数则已。又令一仆主入缗,缗头封识其姓名,有弗明,责之渠也①。 杞县是河南四通之地,交通便利,商业发达。这张氏大地主是把农业作为一种农场企业去经营的。在地租份额、耕种方法、会计管理等方面都订立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这在16世纪中国农业经营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种生产形态。 值得注意的,则是此时已出现有些商人投资农业,成为经营地主。固然他使用的劳动者的身分还不是很解放的,租佃关系仍有存在,但这也是一个新现象,如江阴的王仰峰。 王君名守玺,字尔玉,别号仰峰,其先徽之祁门人也,后徙为宁之旌邑人。……另自其少时,即负财用,有心计。……父高峰翁知其才,纵之贾游,贾辄售,累资至千金。……一日行贾江阴,涉江至平宁沙而熟睨之曰,是足以豪矣;闻者揜口,谓此间唯有荒苇蔓草,恐无所助君豪。君曰:不然,唯人弃所以取也。乃决策构庐舍,买犊置器,择田而授之。三年大垦,五年大辟,会天幸连得岁稔,而沙之趾芽而为新田者,数倍其身。亩益拓,土益腴,鸡犬桑麻居然乐壤矣。复请于令立十家法,间以意行之,如乡三老故事,摘其非良者,力护其良而见连者,沙民帖然②。 其在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地区,则他的规模更大,在一定程度内改变了这一地区内的产业结构。浙江归安的茅氏,是明代著名的种桑万株的经营地主。 ———————— ① 李梦阳《空同集》卷42,明故例授宣武卫指挥使张公墓碑。 ② 缪昌期《从野堂稿》卷4,仰峰王君传。 君讳艮,……起田家子,少即知田。年十余岁,随府君督农陇亩间,辄能身操畚锸,为诸田者先。其所按壤分播,薙草化土之法,一乡人所共首推之者。已而树桑,桑且数十万树,而君并能深耕易耨,辇粪菑以饶之。桑所患蛀与蛾,君又别为劖之拂之,故府君之桑首里中①。 明清之际,桐乡的“庄氏治桑亦为上七区首”②,他们多半是雇工经营的。山东临邑“木棉之产,独甲他所”③,邢氏则拥棉田千亩:“木棉数千亩,家仅十七,以其三恣贫民拾取。”④ 又邢侗的《来禽馆集》为其父作行状,记载较详,他说其父不仅拥有棉田千亩,且是一大棉花商。其文如下:“(嘉靖)壬戌(1562年)吉贝以数千万计,狼藉与仓城、囷窌冲矣,贩者方至,府君则视布价赢其货,缩其直,贩乃蚁集。府君布木棉盈陇,采才十七八,其二三悉恣邻郡男妇,这方流乞捃取,秋行尽矣,手墨弛干取,盖弃地之货,人获挟纩者,百千曹矣。”这棉田是否由邢氏雇工进行大农经营,尚不明确,但自己收其七,而让贫民拾取其三,当不是一种租佃关系。福建福州也有家种万株荔枝的地主。像这种较大规模的果树种植,在浙江、江苏、广东等省都有存在。根据这些材料特别这邢氏可说是个经营商业性农业的大地主,证实了明代某些地区的地主经济已臻于早熟的状态。尽管明代中国的农业结构内已出现有这一部分的经营地主,清代又在继续发展中,但其发展前途,始终是很艰巨的。张履祥已于明清之际在《补农书》中即指出:“归安茅氏农事为远近最,吾邑庄氏治桑亦为上七区首,今皆废弃。一者由天世乱而盗起也,一者由人膏粱之久不习稼穡艰难也”。兹再举一个清代经营地主的事例为证。 ———————— ① 茅坤:《茅鹿门先生文集》卷23,亡弟双泉墓志铭。 ② 张履祥:《张杨园全集》,补农书下,总论,习勤。 ③ 同治《临邑县志》卷2,地舆志下,风俗,钱货。 ④ 李维贞:《临邑邢庄惠公墓表,(《皇明文海》卷166,行谊)。又同治《衡阳县志》卷10,货殖志记载有康熙中刘重伟,买田杉山,其地岩谷深阻,豺虎居其中,人以为荒山。重伟兄弟刊木通道,伐大木数七八围,未半鬻已足偿田价,于是坐致税利,为万金之家。至嘉庆时,子孙田至万亩,其余诸山异木名材犹不可胜用。 郑念祖者,邑(安徽凤台县)素封家也。佣一兖州人治圃。问能治几何?曰:二亩,然尚须僦一人助之。问亩之粪几何?曰:钱二千。其邻之闻者,哗曰:吾一人治地十亩,须 粪不过千钱。然岁之所出,常不足以偿值。若所治少而须钱多,地将能产钱乎?郑亦不能尽信,姑给地而试之。其人辟町治畎,密其篱,疏其援,萌而培之,长而导之,熯 而灌之,湿而利之,除虫蚁,驱鸟雀,虽所治少,而终日搰搰不休息,他圃未苗,而其圃蓏已实,蔬已繁矣。鬻之市以其早也,价辄倍,比他圃入市而其所售者而偿其本,与 他圃并市者,皆其赢也,又蔬蓏鲜美硕大,殊于他圃,市之即速售,岁终而会之,息数倍,其邻乃大羡,然亦不能夺其故习也①。 重要的是最后的几句话,“其邻乃大羡,然亦不能夺其故习”。这难道如地方志作者所说的,是“愚而无虑”吧?不是的。正系旧的生产关系扼住了萌芽因素的产生,使其中断,使其夭折。其次,又由于中国地主经济,不管是身分性的地主或非身分性的地主都受着封建政治的影响,所以财产的变化十分频繁。自宋元以迄明清所流传的谚语,“千年田,八百主”。“百年田地转三家”以及明代湖南的“湘田十年,而五六易其主,且就芜焉。民无十世之族,而散于四方,皆自此起”②。这说明中国封建财产不是很稳定的。这又是明清地主经济的一个脆弱点. 再则中国地主家族的多妻制和遗产继承均分制,常把一般地主所集中的土地率不数传即告分散。明清之际江西宁都魏氏地主初有产数千石,但经数传之后,其每人所得都不过百余石左右。下列的两篇析产序,颇能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 ① 《清经世文编》卷36,户政11,农政,李兆洛:《凤台县志》论食货。 ② 康熙《湘乡县志》卷9,洪懋德文。 汝兄弟三人侃出为抚吾叔兄后,其遗产岁得田谷百十六石,而缩改与播精实为石六七十有奇。傚、俨请曰:弟虽后仲父,产薄恐不给食,愿割己分得以益弟,于是以收百石谷之田。以畀侃,而傚、俨乃各得百八十有六石之田①。 于是计平昔所自创及先子所分受,奉老母命,集诸子而阄分之。济、瀇、湙各得田百五十石,山城居室奴婢皆有定分。沆最幼,出抚为季弟子,不得与三兄均拾,除田百石 以畀之②。 近读北村敬直氏的《魏氏三兄弟及其时代》一文列有魏氏一族析产表更为洋尽,特引用如下③(表见下页)。这田产的一分再分,造成了中国农村广大的中小地主阶层,使地主财富的集中与积累很受限制,而中国的土地买卖、地权移转频繁,又有加速地主经济软弱性的倾向。 三则中国史上农民反抗运动,曾一再冲击了封建的统治,部分的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但却没有取得最后胜利,于是便酝酿第二次的起义,这样,使得农民战争遂如波浪形的此伏彼起,连绵不绝。同时中国史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很激烈的,更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生产力。这一个长期的动乱,城乡的对立,其所给予地方经济的破坏,从微观经济来说,社会财富确曾受到一定的损失。对此问题,我们在研究客观的经济规律时,不能不指出如果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很难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 ———————— ① 魏礼:《魏季子文集》卷7,二子析产序。 ② 魏世倣:《魏昭士文集》卷3,析产序。 ③ 北村敬直:《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魏氏三兄弟二把手とその时代》,第149页。
最后,还要指出地主阶级的浪费与腐朽生活,亦给予地主财富的积累,以一定的破坏。 新安富人无不好治宫室衣服饮食,狗马声色,或善事守相,取盼睐吹嘘为光饰。君不其然,衣敝缊袍,粮食进三致饱。屏处斋中扫地焚香,储古法书名画琴剑彝鼎诸物与名流雅士鉴赏为乐而已①。 这是中国地主阶级(包括一部分商人)的理想世界而不以增殖为目的。 总之,明清时代的地主经济,他们从保富出发,认为土地、房屋为最可靠的东西,他们反对过多的商品经济,力图保持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张英的《恒产琐言》最能说明这种思想的典型例证。他说:“独有田产,不忧水火,不忧盗贼。……千顷万顷,可以值万金之产,不劳一人守护”②。又云:“天下之物,有新则必有故。屋久而颓,衣久而敝,臧获牛马服役久而老且死,……独有田之为物,百年千年而常新”③。正因出于这种保富思想,又在当时阶级斗争与社会动乱的激荡下,地主阶级对于这些斗争是很害怕的。为缓和矛盾,于是“积而能散”、“乐善好施”、“富者怨之薮也”,便构成为地主经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保富思想的另一种表现,特别处于封建后期的明清社会,商品生产已开始侵蚀了自然经济,崇奢黜俭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也对地主经济的稳定构成威胁。这一个矛盾思想,就造成地主阶级既反奢又反吝,最终则陷于平均主义的困局,而不能自拔。魏世效的《奢吝说》很能反映明清时代的地主阶级的部分思想。 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吝者之积其财也,害在财。害在身者无损于天下之财,害在财,则财尽而民穷矣。今夫奢者割文绣以衣,壁柱琢珠玉,而饰其用器,倡优饮酒日费百万,然必有得之者,其财未始不流于民间也。而暴殄天物,踰礼僭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今夫吝者,菲衣恶食,吊庆之节不修于亲戚,杯酌干餱之欢不接于邻里,惟以积财为务,有入而无出。甚则坎土穴墙以藏埋之。是故一人小积则受其贫者百家,一人大积则受其贫者万家④。 这种矛盾思想,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未成熟的结果,这很不利于财富的集中积累。 ———————— ① 李维祯:《中书舍人吴君墓志铭》(《皇明文海,卷85,中翰》。 ②③ 张英:《笃素堂文集》,恒产琐言,第5、2页。 ④ 《魏昭士文集》卷7,奢侈说。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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