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民经济
再看农民经济究竟怎样:农民一词,按他的科学含义,应包括有自耕农、佃农、雇农诸种形态,但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农民一词是以佃农为主,他是小生产者,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明清时代农民生活之苦,兹可引下面两节材料,作为说明。一是成化间江苏溧水知县王府的《永丰谣》:
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田八斗粮。人家种田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前年大水平斗门,圩底禾田没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结租。年年旧租结新债,旧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卖黄犊,一犊千文任时估,债家算息不算母。呜呼!有犊可卖君莫悲,东邻卖犊兼卖儿,但愿有儿在我边,明年还得种官田①。
这是耕种官田农民的生活。至于私田也是很苛重的,顾炎武说:
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原注:凡言斛者,皆以官斛,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改土在左]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②
清代亦还是如此:
一亩之田,耒耜有费,种籽有费,罱斛有费,雇募有费,祈赛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千钱。一亩需千钱,上农耕田二十亩,则口食之外,耗于田者二十千,以中年计之,一亩得米二石,还田主租一石,是所存仅二十石③。佃户终岁勤劬,竭一人之力,可种谷百石,以半纳租,少亦须十之四。其为百谷之田,饭黄犊,置鉏耰灰草苓,通所
费不赀。耕耨收获,均倩人力,势不得不贱售,及籴谷,谷贱,粜谷以偿银,转移之间,其失自倍。于是种田之家病④。
以上材料很具体的揭示出明清时代农民生活的贫困。这时虽已处于封建的后期,农民所受的压迫,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是以论述明清时代的农民经济,须以租佃制为主体。虽然,这时还存在有一定数量的雇佣农民和少量的自耕农,但他们的生活水平,一样的,受着租佃制的制约。
明清时代地主对于佃农的剥削,是很苛重的,他们不仅榨取高额地租,还强迫佃农交纳各种实物贡献和服役。这在上文已略有提及,这里再举一些资料如下。近来我见有一份清代福建的承佃契约格式,其中明载贡献附租,可知此种现象在一些地方乡族中已成为一般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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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顾炎武:《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③ 《清经世文编》卷39,户政11,仓储,章濂:备荒通论上。
④ 盛康编:《清经世文续编》卷46.户政18,荒政,李象鹍:平阶禁囤议。
立领字人 都 堡 今领到本都后举平伯艮祠祭田 段,坐落 堡,土名 ,计光头 苫 石 斗 筒 领耕其田前囗囗囗承领五年一换,立领换领之日,三牲、酒饭一席,每石交换领铜钱二十文,不得短少。其谷按数送至后举平祠搧净交还,不得拖欠,如有拖欠租谷及桠交萌谷等弊,听凭祠正起田另召别耕,不得霸赖,如无此弊,田主不必别召,永远耕种。今欲有凭,立承领字为照。
乾隆 年 月 日立领字人
在见人
代笔人 ①
《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田宅中所载楚南地方田主苛虐佃户更为严重,卷7《禁田主纳租之外派纳粮米勒取礼银役使佃户》中云:
窃查有田之家完纳正供,佃田之户输将租谷,正供定有科则,则租谷亦有常规,此天下之通例也。方今太平盛世,凡有田之家除完正赋外并无丝毫派累差扰,熙熙之家久已沐浴于思波中矣。而穷簷佃户,横遭田主额外需索规礼,种种苛求,无厌无耻,行同乞丐,全不念及佃户,完租之数已倍于完粮,更复设立名色,百计贪求,复逾于租谷。此种恶习楚南为最,虽经屡次示禁,而恬然如故,若不严加禁革,穷民何堪。今访得有田之家,凡遇穷民佃耕其田,必久索取进庄礼银,每亩或三五钱,以及八九钱不等。又庄屋地租三五石不等,俱不在正租之内。既佃之后,除纳租外,又每亩派纳粮米一斗或几升,勒令佃户碾米上仓,亦不在正租之内。每年七月内,每亩索新鸡一只、新米几升。九月内又索重阳鸡、重阳酒,腊月内又索年糕,或年粑几块、年鸡一只、年肉二三斤不等。更有各色不及细知者,尚难屈指。通计此规礼已过正租之数。更可恨者,凡佃户家嫁娶,田主必勒取挂红礼银,或一二两以至三五两不等。横征勒索,竟同当日土司之鱼肉其民。又田主本家,遇有红白之事,以及修造房屋等项,或每田十亩,派工几名,不论忙闲,一呼即至。是名虽佃户,实与仆隶无异。以上各项需索,稍不遂欲,即将田另佃,或藉以踞庄骗租名色,送县差拿究比,甚至威逼人命。
其最值得注意之点,即是这时的租佃形态和奴隶制残余结合最深。这种租佃形态,各地又称为庄仆、庄奴、佃仆、地仆、世仆、世佃等等②。例如湖北麻城:“耕种鲜佃民,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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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浦城《平氏族谱》族租序。这种附加租,至清末以至解放以前,仍有不少地区存在,如同治年间的浙江赁田文票:
会稽县八都一图 庄立赁田文票,石国安缘因自己缺田布种,情愿挽中赁到本县章处吕字号田六亩正分零,坐落横港,土名,每亩二百五十斤,每年田租听还洁净燥。
约至秋收交还,不敢少欠,欲各有凭,立此存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立赁田票人石国安。 小租船钱租鸡租饭。
中人莫国泰
代书金清和
又《福建省农村调查》记载解放前闽东北租佃关系中的额外剥削有押租金,预交租,还有定礼,地主规定佃户到年关每亩租田要送五斤谷子,年关节日或婚丧事,佃户得给地主送礼和无偿劳动等。
②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压迫下,清代中后期的徽州地区,仍有不少农民不得不投靠于地主为仆,试举嘉庆年间的一纸庄仆文书为例:
立还庄仆文书汪长才,今因家贫无惜,同弟商议是以自愿携妻带子投到凌敦祠名下,蒙给庄屋住歇唤养,田皮地坦耕种资生,所有荒山听凭砍伐埋葬,嗣后房东秩下不拘冠婚丧祭拜扫坟茔岁暮扫尘一切亲朋迎送等事,听凭呼唤应用,不故懈怠,如违听责治,世世子孙不得违文背义。如违者执文鸣官究治,仍依此文为凭。今恐无凭,立此还庄仆文约永远存照。
清嘉庆丙寅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立还庄仆文书人 汪长才
同弟 来才
中见 吕鲁侯 吕有文
代亲笔 倪高年。
多用价买仆,以事耕种,长子孙,则曰世仆”①。河南汝宁有号称“佃田之仆”,“佃户领田输租,乃汝属亦多称为佃仆,肆行役使,过索租课,甚有呼其妇女至其家服役,佃户不敢不从者,且有佃户死亡,欺其本宗无人,遂嫁卖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资,占以为利者”②。江西新淦则“本地大户,收养游手逃民,称为佃仆”③。山西省“见田主如主人,而佃户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辞劳,有惟恐不当田主之意者”④。浙江江山的“伙余多自家仆,令其居庄看守,或外乡单丁,以庄居栖之,给以偶,如奴隶”⑤。而徽州地区的庄仆、地仆,则制度尤称完整。民国初年福建省龙溪县的仙都圩尚残存有这种蓄奴旧俗。这里有林、苏、刘、蒋四姓,聚族而居,各居土堡,号四寨。其奴仆系明代卖身投靠而来,由主人配以婢女,改姓主人的姓氏,奴仆则于巨堡之外,另筑小堡,俗称土楼,以为居处,不得与主家同往,不得与主族婚姻,只能四姓奴仆互通婚姻,奴仆见主家之人,只能侍立说话,无事則蹲于门旁,不得坐,他们耕种主人的田园,并服各种劳役,如抬轿、婚丧杂差及女作喜娘等⑥。像这种与奴隶制残余相结合的租佃形态,为什么在明清封建社会的后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江南、东南沿海各地反而有所发展,并且人数还占有一定的数量,我认为,这当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唤起地主阶级对于商品作物的贪婪,为攫取最大的地租量,在当时落后的生产力限制下,便采取极残暴的剥削方式,维持这落后的租佃形态,复举湖南省为例。清代湖南佃农负担之重,实与当时湖南米谷市场的繁荣有着密切的联系,黄炎的《限田说》指出:
本朝康熙以来迄于今,(湖南)则亩或十金,或数十金,偶遇岁锓,谷价腾涌,富者积粟居奇,坐拥重赀,有田之利,而无田之害,是以不爱重值,以收膏腴邻近之业,而中人不能与之争,故相竞而田益贵,则租亦重,佃民终岁勤动而不免饥寒,老无以为终,幼无以为长,富者日益富,贫者日益贫⑦。
这是当时农民经济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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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光绪《麻城县志》卷10,食货志,风俗引旧志。
② 乾隆《光山县志》卷19,艺文,详议,金镇:条陈光山叛仆条议。
③ 钱琦:《东畲先生家藏集》卷14,公移,招抚事宜。
④ 《湖南省例成案》工律河防卷1,禁上召佃不许田主索取进庄规礼。
⑤ 光绪:《江山县志》卷1,舆地,风俗引旧志。
⑥ 黄仲琴:《仙都之蓄奴》(见中山大学《民俗周刊》第1期,1928年2月)。
⑦ 《湖南文集》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