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指出,自耕农生产的农副产品的价格经常低于其价值,因为其经营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经营界限不是资本的平均利润,而是“他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即补偿维持其自下而上的最低限度的需要。(《资本论》第三卷第908页)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且,只要他们经营的商品生产是以自给生产为依托的,是利用季节性的闲置劳力和家庭辅助劳力进行的,其产品的价格就不计算劳动力的消耗,也不计算生产资料中自给部分的成本;为了维持生存——这是自然经济的首要原则,只要产品的售价在抵偿货币支出的成本后略有盈余,他们的经营就会继续下去。这在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13] 。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本质联系,也在这里表现了出来。
从地主制下的基本经济单位看,一方面,商品生产已成为其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种商品生产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一方面,流通已成为它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另一方面,流通还没有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一方面,价值规律已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我们不应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因此,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本质联系,也不意味着否定地主制下存在着相对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从包含的经济成分看,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从其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但这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所谓不完全,是指其内部包容了商品经济成分,不同于典型的自然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或走向解体,而是自然经济的一种形式,一种类型。因为它所包容的商品经济成分,并没有破坏其自然经济的基础,反而加强了它的活力。
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由于小规模的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的发展,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更确切讲是一种农副结合)有不断强化的趋势。虽则这种结合已不是完全的自给性生产,而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但自给性生产仍然是它的基础。农业和副业都各自包含了自给性生产和商品生产的部分,其具体比例因时因地而异,但一般而言谷物种植更多表现为自给性生产,家庭工副业则更多表现为商品生产。由于有自给性生产为依托,从而生产出廉价的产品,提高了这种商品性家庭工副业的竞争能力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又由于有商品生产作为自给性生产的补充,使这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生命力大大增强。
地主制下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这种商品经济,有着浓厚的封建性。商品经济的繁荣主要表现在流通领域,流通独立于生产,商业驾凌于产业的前资本主义特点并没有根本改变。商人多从事买贱卖贵的投机性贩运贸易,通过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这种商业虽然也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为统治者消费服务的,是向麇集于城市的贵族、官僚、地主供应消费品的单向贸易。它又往往与官府勾结,以某种特权为依托,其积累的财富不是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用于购买土地,从事地租剥削,形成官僚、商人、地主一体化。总之,它主要是服务于封建经济的。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这是事实,但更重要的事实是这种商品经济迟迟没有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为何如此?这和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为何总是斩不断它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脐带这个问题是一致的。关键看来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而其原因又要找到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之上。我国封建地主制下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业,确立和加强了精耕细作的传统,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量相当高,曾经哺育了众多的人口。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加之小农经济的独立性较强和外部环境比较宽松,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地主制下小农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小,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后来还呈现下降趋势。如唐代以后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平均生产粮食数量逐渐减少,清代尤为明显。在这里,我们不去探讨这处特点形成的原因,只是要指出它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极大制约。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和农业生产不稳定的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和地主,难以获得商品粮和其它物资长期的、充足的、稳定的供应,为了维持起码的生存需要或提高其经济的保险系数,为了在自然风险(如灾荒)和社会风险(如战争)出现时能立于不败之地,他们总是不肯放弃或大或小的自给性生产部分。即使条件顺利时暂时削弱了自给性生产,一旦形势变化又马上由商品生产向自给性生产回归。甚至有些商人也要从事自给性的农业生产,或者转向地租剥削。商业资本之向土地回流,重新纳入自然经济的轨道,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总之,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了两种因素起着方向相反的作用。一方面较高的生产力和较为宽松的经济结构使商品经济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又从根本上限制上它向新的高度发展。在各种条件配合下,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表面很繁荣,实际水平却不高,商品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它的生产基础。鸟儿凭着空气浮力展翅飞翔,但它飞得再高也离不开地球表面的大气层,因为地心引力起着相反的作用。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凭借各种条件获得长足的发展,但它再发展也不能从根本上脱离封建经济的轨道,因为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在限制着它。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迟迟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症结殆在于此。当然,这一切的最终根源,还是封建地主制。
今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仍然面临着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巨大任务,尤其是要使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向商品性农业转化。在这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反对形形色色的自然经济观念,而且要警惕和抵制商品经济中封建性的表现。我们不但要理顺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关系,而且更要切实地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上下功夫。这算是我们考察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所得到的一点启示吧! 注释:
[1] 不言而喻,这里所说的经济单位必须占有各种生产要素并实际上从事生产。乡邑之类的行政单位或社会单位,虽然也可以通过地方小市场等实现某种经济联系,但并不是各种生产要素的占有者,也不从事实际生产,并不构成经济实体,因而不属这里所说的经济单位之列。 [2] 参阅李根蟠、黄崇岳、卢勋:《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第六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3] 经君健:《试论地主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4] 恩格斯把前资本主义时代称为“简单商品生产时期”,又名为“农民自然经济”时期,这并不矛盾。我的理解是,从商品经济的自身发展看,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从整个社会经济看则仍属自然经济时代,而这是由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决定的。详后。 [5] 例如,马克思指出:“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变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资本论》第一卷第96页)又说:“甚至在最文明的古代,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货币的充分发展……只是在他们解体的期。……例如在罗马帝国,在它最发达的时期,实物税和实物租仍然是基础。那里,货币制度原来只是在军队中得到充分发展。它从来没有掌握劳动的整个领域。”(《马恩选集》第二卷第105——106页)古罗马的大领地被认为是真正的自然经济(《资本论》第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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