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第886页),等等。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奴隶社会从总体看是属于自然经济范畴。 [6] 从这些关系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看,也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物的关系,但不是商品交换关系。 [7]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8] 所谓二重性是指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并存,若从决定事物性质的主导方面看,则前资本主义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 [9] 马克思多次提到自给自足的或以使用价值生产为目的的农民家庭(如《资本论》第一卷第94—95页,《马恩全集》第四十六卷上册第471页,475页,477页,481页),列宁也谈到俄国“农民的自然经济”和“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宗法式农民”(《列宁选集》第一卷第187、165页)。 [10] 如《管子•侈靡》说:“市者,劝也,劝者,所以起本事也。” [11] 《逸周书•大聚》谈到周人的乡邑“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百草以备五味。立勤人以职孤,立正长以顺幼,立职丧以卹死,立大葬以正同,……山林薮泽,以攻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敛,农民归之。”可见建立在农村公社躯体之上的领主领地是存在着内部分工的自给自足经济单位。又据《盐铁论•水旱》载:“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田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百姓各得其所而上无事焉。”这可以视为对领主领地内部劳动分工与自给自足生活的一种模糊的记忆。 [12] 关于这个问题需另文讨论。 [13] 参阅魏金玉:《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上一页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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