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其自给部分包括其在领主庄园内取得的物质资料)占多数,封建地主制下则是半自型农户(其自给部分包括其在领主庄园内取得的物质资料)占多数,封建地主制下则是半自给型农户占多数。与此相适应,农副产品的商品率也有较大提高。当时的商业资本虽然基本上仍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但流通已部分地进入生产领域,农民的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市场。战国以来的思想家一般都承认农工商“通功易事”的必要性,并认识到市场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功能。[10] 由于农民经济与市场条件的联系。谷物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价格对农业生产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平籴”之类的经济政策遂应运而生。这些情况表明,在地主制下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中,流通已是必要环节,与典型的自然经济确实有所不同。从存在部分商品生产和流通已部分进入生产过程看,封建地主制下的多数经济单位,已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再看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情况。在西欧中世纪典型领主制下,领主的土地是从上级领主的封授中得来的“职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硬化”的地产,农奴被束缚于土地上,人身隶属于领主,农奴与领主的身份都是世袭不变的。这样,农奴在其土地上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同时,也就再生产着他与领主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硬化”的,在其再生产中流通基本上不起作用。中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情况与此相似,战国以来的封建地主制则与此大相径庭。关键的一点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突破了原来“田里不鬻”的格局,农民的份地可以买卖。虽然如前所述地主制下的土地买卖仍然有其局限性,但这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并成为后来一切变化的起点和根源。与地权的流动性相适应,地主和农民的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农民可以上升为地主,地主也可能下降为农民。农民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他与地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阶级实质虽然不变,但人事结构已非原封不动。在这种人事升降沉浮的生产关系再生产中,商品流通起着明显的作用。如果考察一下封建地主制的形成,问题就会更为清楚。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并非直接从领主转化而来,佃农也并非直接由农奴转化而来。封建领主制度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中走向衰落,而在兼并斗争中获胜的领主也转化为推行新制度的封建政权的代表,原来的农奴(在井田制下,这种农奴系由原来农村公社社员转化而来)则转化为对封建国家保留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的分化则形成了地主和佃农。商品流通成为促进这一过程的有力杠杆。在农民经常与市场有一定联系的条件下,部分农民可以通过商品交换积累财富、购买土地,另一部分农民则贫困破产,商人资本很快又介入其中,大大加速了这一分化过程。半开放式的自然经济为商人资本的活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商人的大量货币财富正是通过在流通领域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主要是小农)而积累起来的,而这些货币财富使他们有可能从农民手中购买大量土地,在商人盘剥下加速破产的自耕农则沦为他们佃户。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形成和再生产的重要途径。这个过程与资本的原始积累有某些相似之处,虽然其前提和归宿都各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地主的每块地产都浸透了农民的血泪。司马迁说:“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就是对上述情形的概括。这句话成为两千多年来封建地主制下人们恪守不渝的箴言;而“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事实,在这一箴言形成以前一定早已大量存在。汉武帝时,杨可告缗,没收商人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汉书•食货志》),反映商人购买土地确是普遍的。秦汉时代的“豪民地主”的主体(起码是主体的一部分)应是由商人转化而来的。以上情况说明,地主阶级的形式以商品流通的发展为其重要前提,而地主制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也以流通为其媒介之一,这与典型的自然经济亦显然有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封建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我国春秋战略以来冶铁技术的跃进、铁农具的普及、牛耕的推广,使农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这是很清楚的,也是公认的。但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之所以有较大发展,还与当时基层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密切相关,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就是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密切相关。如前所述,个体小农既孤立地从事自给性生产,又要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而其自给的程度与方式(另一方面就是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程度与方式)不但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力量和结构(如耕织结合的不同方式),而且取决于其与外部、主要是地主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似乎容易被人忽视,现在就对此作一简略分析。
在西欧中世纪典型的封建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相互依赖,结合成一个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例如,除了农奴经营的份地外,领主都有自营地,这些自营地是依靠农奴无偿劳动耕种的,而农奴也有某些需要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领主的手工作坊。当时实行三圃制,每块地的种植次序、播种与收获的日期,均为村社习惯所固定,休闲地和庄稼收获后的耕地就成了公共放牧地。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相当部分从村社公有地上取得。在独立经营的个体农户之上的封建庄园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庄园有内部的劳动分工,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是一种二元结构,一方面,个体农户从事农副结合的自给性生产,另一方面,他们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可以从庄园内部的互助换工或物物交换中获得解决。因而使包括各个个体小农在内的整个封建庄园的自给自足程度大大提高。庄园与外界极少经济联系,几乎“没有商业往来和交换,用不着货币”(《马恩全集》第二十一卷第449—450页)。不过这是就最典型情况而言,一般情况下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中流通是存在的;为了区别于没有流通的自然经济,我们把这种经济称为半封闭式的自然经济。上述特点又与村社组织的保存有关。本来,在罗马帝国时期原始公社已经解体,商品货币关系也较为发达。西欧中世纪的村社,很大程度上是日耳曼人引进的。蛮族的入侵使生产受到很大破坏,村社适应低下的生产力得以延续,封建庄园正是建立在村社躯体之上的。看来,自然经济组织的封闭程度,是与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之是否存在及其原始性之保存程度成正相关的。
我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实行劳役地租制,农奴经济也与领主经济联结成半封闭的经济实体。除农奴的独立经济外,领主邑中也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有内部劳动分工。[11] 这种领地也是以农村公社组织为基础的;所谓井田制就是变了质的农村公社。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凝固的、世袭相承的。农民被分得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份地,但同时被束缚其上,不得迁业。除了为官府或贵族直接服务的工商外,鲜见农村商品流通的记载。
春秋战国以后,地主制形成,情况为之大变,一切都“活”了起来。其基础和根源之一就是基层经济组织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亦即小农经济内外关系的变化。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在个体农户之上再也不存在一个半封闭的经济实体。就地主制的典型形态而言,佃农以交纳实物地租为条件从地主那里取得土地(有时还包括其它一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权,除此以外直接的经济联系就不多了。地主除了收租,并非都有自营经济;即使有自营经济,也不靠佃农服役,而是使用雇工或奴婢。因此,地主自营经济与佃农独立经济是两张皮,并不结成不可分离的经济整体。自耕农经济与地主经济之间更是这样。在个体农民之间,虽然存在着经济上的互助,但不像领主制下的农民那样有统一的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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