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方面的发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和与农业生产相独立的非农业生产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因为农产品就是按照这个程度变成商品,变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资本论》第三卷第718—719页)。由此看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比重本身,就可以作为衡量自然经济程度的标尺。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
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出现并有一定发展,另一方面是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二重性[8] ;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主要指小农经济)的二重性。
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看,原始社会是封闭式的集体生产,前资本主义是半封闭的或半开放的个体生产,资本主义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所谓个体生产,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基本上独立地完成农业或手工业生产的全过程。从历史发展的次序看,先有个体小农,后有个体手工业者;而且,凡是个体生产占优势的地方,个体小农总是个体生产的主体。个体生产的两重性主要表现为个体小农的两重性。为了行文的简便,我们撇开了个体小手工业者,以个体小农为主要考察对象。
有些同志往往把小农经济的出现当作封建制甚至是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似乎奴隶制下是以集体农业劳动为主,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个体生产的可能性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并成为导致私有制产生的最重要的生产力前提。原来只是一种婚姻形式的对偶家庭这时演变为具有独立经济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它的出现成为文明时代开始的重要标志。无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的农业,主要都是由个体农民经营的。“希腊……土地也主要是由独立的农民耕种的;成为例外的,是贵族和部落首领较大的田产,不过它们很快就消失了。在意大利,土地主要是由农民垦殖的;在罗马帝国末期,大田庄即大庄园排斥小农而代之以奴隶的时候,它们同时也以畜牧业代替了农业,而且象普林尼已经知道的那样,使意大利趋于崩溃。在中世纪,农民的耕作在整个欧洲占支配地位(特别在开垦荒地方面)。”(《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16页)。
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讲的自然经济单位是拥有大片地产和众多劳力的大规模经营单位,并不包括个体农户在内,这又是一种误解。其实,无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谈到了个体农民的自然经济;在他们看来,个体农户不但可以成为而且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必然成为自然经济单位的(当然,这不应理解为其自身生产与消费的完全一致)。例如恩格斯谈到了自给自足的原始共产主义公社解体后出现的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的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这些“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资本论》第三卷第1015—1016页)。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资本论》第三卷第1027页)。恩格斯甚至把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这种农民经济称之为“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资本论》第三卷第1016页)。[9] 从个体经济的发生看,个体家庭是从自给自足的原始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当时商品交换还处于初始阶段,个体家庭为了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不把原属原始共同体的一些基本经济职能负担起来,在农业以外还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耕、牧、纺、织、缝等的结合;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正是个体家庭得以产生的前提。个体家庭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家庭内部按年龄性别实行分工,以便在这基础上从事自给性多种经营,这成为个体生产的重要标志。因此,可以说,自然经济是个体生产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小农经济天然地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
这是从基本方面而言的。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家庭规模狭小,其产品又不可能完全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这就使它有必要和外界进行交换。同时,在个体家庭经济的最初发展中已出现超出家庭自身需要的剩余产品,为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而个体家庭的私有者资格,又使它有可能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必然的联系。
以上两种经济成分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斗争,推动着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由比较严格的自给性生产向小商品生产转化。但不能说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小农经济从总体上已经完成了这种转化。虽然从事小商品生产的小农已越来越多,但多数小农仍以自给性生产为主,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中拥有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这是小农经济的典型形态,最有可能发展为完全的小商品生产者),包括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农时指出,这种形态的存在,仍然是以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巨大优势,绝大多数农产品供生产者本人消费为前提(《资本论》第三卷第907页)。可见,终前资本主义之世,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自然经济总是占居主要地位的。 三
以上分析也适合中国封建地主经济。自班固写《汉书•食货志》以“食货”概括国民经济,“食货”就成为整个封建地主制时期的正统观念。“食谓农殖嘉谷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指生产,反映当时的社会生产以食物生产(农业)为主要内容,因而它必然是一种自然经济。“货”指流通,包括商品流通(以布帛为代表,布帛在一定时期也可充当实物货币)和货币流通,反映了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突出地位。以这二者为代表的经济,正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它自春秋战国之际开始形成以来,商品经济就有了巨大发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作了总结,遍及全国的商业繁荣的都市和商业网络,各式人等逐利求富的活动,脱颖而出富埒王候的一批货殖家,……在太史公笔下栩栩如生,堪称中外经济史的一篇奇文。这样的经济形势,这样的经济思想,可能在典型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吗?
如果考察一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再生产,不难发现,虽然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但是,第一,流通已是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第二,流通又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显然,这已是一种半开放的不完全的自然经济了。
经典作家描述的西欧中世纪(主要指它的早期)的典型封建领主制经济,是一种半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特点是农民所从事的基本上是自给性生产,产品自给有余的部分(即满足自身需要并交纳地租后的剩余品)才转化为商品,这就是说,商品生产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说它“还只是在形成中”;与此相适应,商品流通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农民的再生产基本上不依赖于市场。因而,虽然欧洲中世纪已有与自然经济并存的商品经济,但从当时基本的经济单位——农奴经济及建立在其上的领主经济的内部看,则很难说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中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情况与此相似,战国以来的封建地主制则与此大相径庭。当时农业经营者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已有或多或少的部分经常要从市场取得,因而他们除从事自给性生产外,还有部分用于交换的商品生产。如据战国初李悝的说法,当时一家五口的个体农户,每年生产150石粮,其中45石用于出卖,以获得货币来购买其它必需品。这部分产品之成为商品,出于交换的需要,农民进行生产前即应有所计算和安排,因而不同于自给有余的出卖,属于商品生产。李悝没有把农民家庭副业估计在内,是不全面的。地主制下农民有部分农副产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这是普遍现象。如果按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各占不同比例把农民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那么,封建领主制下自给型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