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注意商会的社会属性、角色定位、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和现代性等问题,但与此同时,往往又相对忽略了商会组织本身的复杂性、区域性,忽略其与传统相联系的一面,造成研究的简约化、表面化倾向。比如在初期的商会研究中,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研究者倾向于把近代商会与公所、会馆等传统行会作为两种对立的组织来看待,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历史否定与突破,商会所表现的近代法人社团性质与行会所体现的中世纪传统工商组织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商会之新与行会之旧似乎势不两立[19](131)。但正如随后的研究成果所证明的,商会与行会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功能,行会自身也处在“近代化”过程中,而且往往被纳入商会组织系统之中,构成商会的组织基础。二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相当的“继承性”。历史过程本身并不像我们想象的如此简单和泾渭分明,中国的情况往往不同于西方,这是运用现代化范式进行分析时必须警惕和注意的。 再者,现代化范式既已确立有一个“现代”范型,因此极易落入“典型论”的思维定势,即仅据若干“典型”来推及其它。商会史研究中不少论著均认为上海商会或苏州商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代表性,并由此来推论全国商会的情形,作出有关商会特征的概括。而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全国各地存在众多的商会组织,不仅大中城市的商务总会与集镇的商务分会、分所在成员构成、运作方式上不尽相同,就是同一层级的商会因地区条件的差异和与政府关系的不同,也很难用一个模式去套用,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典型的商会,而必须对各地方的情形和具体的商会组织作具体的分析。“典型论”的一个思维方式根源是“总体论的倾向”,即仅根据一地商会的活动即可得出对全体商会的看法;或各自基于其所掌握的一地商会的材料(未必完整),然后来进行普遍性命题的争论。此外,“典型论”的出现也与现代化范式着重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不无关系,从“同质同构”的推导出发,论者往往以苏州、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组织结构情况来概括中国近代商会的性质、结构与功能。 由此可见,现代化范式实际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带给我们锐利的理论分析的锋芒,但同时又带来若干理想化、简约化或结论先行的偏见,关键在于如何去运用这种利弊皆明的理论模式。 四、“市民社会”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
“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简称“市民社会”理论),原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用于分析欧洲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一种假设性理论概念,在80、90年代,海外汉学界尤其是美国汉学界将之运用于中国历史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争议的研究成果,引起异乎寻常的关注,并由此而形成明清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一个热点。 美国汉学界最早将“公共领域”概念引入中国近代史研究,并与商会组织相联系,始自萧邦齐(R.Keith Schoppa)的专著《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二十世纪早期的浙江省》。稍后,斯特朗(David Strand)在其北京人力车夫的专著中更直接了当地将商会视作“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 在美国学者的启发下,中国国内的一批学者开始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的商会史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从现代化范式中衍化出来的一种新范式。最早的尝试可能是我本人在90年代初期撰写《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时,以“公共领域”扩张来形容当时由商会、商团、教育会、救火会、市民公社等新式社团组织所构成的一种都市自治组织的活跃情况,而用“早期市民社会”概念来观察和解释商会与其它新式社团互动而形成的一种新兴都市社会(一种半独立的自治社会)。而在更早之前,在我撰写的硕士论文《辛亥革命时期的苏州绅商》(后刊于《辛亥革命史丛刊》第8辑,中华书局,1991年)以及我与朱英合著的《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中,我们已注意到,晚清苏州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通过这种“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城市绅商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19](p115-116)。 尽管我们已经直觉地意识到,“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实际上已是一种潜在的、正在形成中的、职能尚不完善的“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但由于当时并未接触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也基本上不甚熟悉肖邦齐、斯特朗、罗威廉(William T.Rowe)、冉玫铄(Mary B.Rankin)等美国同行的研究成果,因此,完全没有将“在野市政权力网络”与“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与西方概念中“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挂上钩,自然也谈不上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研究商会问题。 直到写作《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时,经过前此在美国期间对美国同行相关成果的了解以及亲历相关激烈讨论之后,我个人才意识到:商会与“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和“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的关系,实际可以纳入争论不休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加以探讨,尽管这一理论基本上是西方社会的产物,有很大的理论局限性(详后),但在作一定修正之后,仍可用于分析同样处于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其基本原因,便在于中国近代社会随着西方的入侵已在很大程度上半殖民化地了,业已包括许多与西方近代社会相同的因素(习惯上我们称之为“西化”)。正因为如此,我大胆地在新著中采用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概念来概括一些我先前已经认识到的社会演变现象,把城市传统社会组织机构的转型和新式民间社团的扩张视之为“公共领域的扩张”,把由这种扩张而导致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视为“市民社会”的雏形或中国早期的“市民社会”。正如我在新著中所强调的,“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绅商自治团体的涌现,进一步促使了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开始形成类似于西方前近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雏形”[20](p281)。 表面看起来,采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仅仅是一个概念转换问题,但实际上却涉及到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或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涉及到采用一整套新的范畴去拓宽研究视野的问题。如果说,现代化史框架主要是从经济变迁和社会变迁去观察、分析近现代社会转型,那么,“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近现代社会转型,但其观察的视角和分析范畴与传统的政治史范式又有所不同,它同时强调了两个面相——国家与社会及其互动关系(传统政治史范式则通常仅仅强调国家或政权更迭一个面相)。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注意到中西语境之不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假说,而且主要是作为一种思维和研究范式来借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则可能在现代化范式和政治史范式之外,沿国家与社会两个面向更深入地展开对商会史的考察,并由此而拓展中西历史进程的比较。简言之,作为一种理论假说,“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更多地是西方(主要是欧洲)历史经验的结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内涵,很难套用非西方社会历史。但如果将其作为一种包括视角、思考方式和方法在内的研究范式来使用,这一理论又可以对非西方社会历史研究起到一种借鉴作用,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帮助建立一套能够更有力阐释历史事实的新的话语系统。 回到商会史研究中来,借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首先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确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与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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