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内容摘要] 毛泽东曾说过,谁赢得了农民,谁就赢得了胜利[1]。我们必须敞开胸怀,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任的态度,从客观事实出发,切实保障并不断拓展农民的各种权益,从法律上限制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权力,赋予农民更多的制衡性权力,用法律特有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关键词:农民 权益保护 立法
不管是“三农”(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还是“四农”(即农村、农民、农业、农民工)问题,都是能影响我国改革和发展程度的最有价值的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的保护和拓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没有农民权益的巩固和拓展,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政局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持久和谐。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是当代中国继改革开放后又一个值得推崇的政治,它的成功实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农民权益之现状 1、农民的政治权利是最大的不平等权利。 (1)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可见,我国任何公民(依法剥夺权利的除外)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权利。但我国的现行选举法却规定:农村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直辖市、市、市辖区,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实践中,据权威人士透露,历次全国人大会议中真正属于农民身份的代表不足5%[2],在七届全国政协的一千多名委员中仅有2名农民,在十届全国政协2238名委员中真正的农民委员只有1名[3]。这种违宪性规定和实践,从大处讲,它严重剥夺了农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特别是管理自身事务、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从小处讲,它直接使农民、农村、农业的真实现状得不到真实、全面、及时的反映,使农民沦为任人鱼肉、宰割的对象,以致农村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 (2)虽然宪法赋予农民有结社的权利,但我国农民并没有全国性的独立组织。至于目前的村民自治组织,它不但不能根本性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有时反而成为侵犯农民权益的直接角色,村干部“治”人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1995年7月5日,河南省范县陆集乡村干部因征收集资款,开枪打伤村民,并判村民徒刑”[4]事件就是缩影。 政治权利的薄弱或不平等,直接导致了其它相关权益的沦丧,更使农民权益的现实保护越发阴霾。 2、经济权利不时遭到侵犯。 (1)农民负担始终是损害农民经济权利的重要方面。在我国,不论年龄大小、有无劳动能力,只要是“人”,不管是百岁老人,还是襁褓婴儿,均以人论赋。据统计,1985年到1991年间,农民人均集体负担年均增长15%,农户直接负担年均增长17.5%[5]。近来,农民显性负担虽然有所缓解,但其攀高的隐性负担却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抑制。 (2)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和握有权力的其它组织、个人,下同)出于自身需要,特别是扭曲的利益观和政绩观的驱动,据此大打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牌,随意征占、收回农民土地(甚至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剥夺农民土地权益,此类事件并不少见。 (3)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农民的收益自主支配权。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之后实现的是他主性收益,事实上“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的分配原则严重剥夺了农民收益自主支配权,更不用奢谈什么福利待遇了。 (4)包括市场交易权(如为瓜农进城设限)、生产经营自主权(如以调整结构为由强制农民种这种那,损失的是农民,得益的却是某些“官员”)在内的其它经济权利的边缘化,农民可支配的经济权利不但没有巩固和拓展反而日益紧缩。 3、社会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事实体现 (1)劳动权益遭遇极大漠视。宪法在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的同时,并没有直接规定农民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就为无偿占有农民劳动提供了宪法依据,事实上在农民沉重的负担中就有相当的劳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在操作过程中,均将其货币化,以货币形式向农民收取)项目。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却解释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就业因身份而受歧视数见不鲜。《劳动法》更限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将在农村就业的广大农民完全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农民的就业权在不同地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2)教育受到歧视。首先,从教育资源(包括师资)投入的质和量来看,国家对城镇学校的投入要远远超过对农村学校的投入。其次,从就学来看,农民子弟到城市上学要受到种种限制或歧视,民工子弟班、择校费、建校费等额外名目应接不暇。再次,从实际情况看,农业地区的升学分数线普遍高于城市,不能入学和中途辍学的也基本都是农民子弟,国家正在推行的免费义务教育也因各级教育部门和部分教师的商业行为而有名无实,使农民子弟得不到“免费”的实惠。所谓商业行为,如:教育部门在学(杂)费中向学生强制收取少则10元的簿本费(簿本哪儿都有卖,为什么要强制高价购买?),有些学校收费后甚至不发本子或只发两三本小32开薄本,而要求学生另行购买;学校不为学生订购《基础训练》或其它用书,但费用在教材费中照收,任课教师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或变相指定地点(即不明确购买地点,但要求购买的,只有某一个地方有卖)购买指定用书(甚至包括簿本),之后书商给教师返利或其它好处。 (3)就医权得不到根本的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严重落后和医(药)费的虚高,使农民有病无处看、有病看不起。《参考消息》载文指出:“2003年10月进行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农村人口高达79%,……农村地区两周患病者中46%未去医疗机构就诊,……农村地区应住院未住院的比例30.3%,其中75%因为经济原因。”[6]同时,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制度的不健全和其它人为因素,使农民远离或不愿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小病抗、大病等死”是农民医疗的真实现状。 (4)维权权益遭遇不公平对待。维权成本超高,使农民有权难维。“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我们批判过时的、腐朽的官僚制度常用的描述,但现在的某些官场却蜕变成“衙门四面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进来无权靠边站”。在某些地方,公、检、法、武警甚至作为服务公众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个别部门、个别人物掘取农民利益的后盾和工具,形成黑色利益集团。 (5)农民对其它社会权益的享有也基本处于饥渴状态。①农村社会救助的不到位,贫困农民生产生活得不到根本的保障。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保障支出977亿元,占88.6%,农村仅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包括特困救济、优扶军烈属等),相差29.5倍[7]。正如一位社会保障专家指出:“至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立,都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对于占人口70%的农村,基本上没有考虑。”[8]②乡村文化建设基本上处于零状态,即使有些处于非零状态,大多也是一种摆设,而且这种摆设是以增加农民负担为代价的。③由于国家投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稀缺,农村公共资源已不能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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