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会”,还是其它?谁来保障它的独立性?在宪法原则下,农民和农民的组织有不有直接抵制违宪行为的权力?怎样才能保障维权农民不遭遇干预或徇私枉法或打击报复而安全、有效行使宪法权利?③涉农事务要不要农民参与?如果不需要,难道农民只是种田种地的机器?如果需要,农民的参与权怎么实现和确保?“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能因为是农民就不能享有(受)某种权利,更不能因为是农民就要人为限制、剥夺某些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其它一切权益的保护问题都将是空谈。 (2)经济权利问题。①农民负担问题。什么是农民负担?农民负担的标准是什么?“少取多予”中“少取”和“多予”的标准又各是什么?原来农民每人每年得交500元,现在每人每年上交300元,这算不算“少取”?如果算,这一政策很可能成为加重农民负担新的因子;如果不算,农民到底交多少才不算是加重农民负担?在减免农业税的大背景下,农民还要不要交纳其它税费(包括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排灌、生猪屠宰等费用)?如果要交纳,交纳的客观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依法纳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税费,农民该不该交?如果不该交,农民怎样才能有效拒绝或抵制?如果该交,还要法律干什么?干脆信口一开,要农民交多少就交多少、怎么交就怎么交。同时,有关部门搭车收费怎么办?如不能有效扼制搭车收费,即使免了农业税,农民负担还会日趋沉重,并使农民负担成为一个不融化的雪球。另外,在宪法平等原则下,比照个人所得税法,农民的实际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还要不要纳税(费)?农民的实际收入怎么界定?是实算,还是虚算?要不要在刑法中设立“使农民有负担罪”?若不设立,加重农民负担的惩罚性措施是什么?如果要设立,怎么操作?②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怎样才能有效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若以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为幌子,任意剥夺或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使用权怎么办?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性措施?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受到强制怎么办?怎样才能使农民不受“强制”?③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农民的财产权是什么?农民财产的范围怎么界定?土地(包括宅基地)是不是农民的财产?怎样打击侵犯农民财产的行为?④生产经营自主权问题。在调整结构的过程中,农民有不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如果有,怎么确定?如果没有,农民因他主的损失由谁承担?⑤农民收益支配权问题。农民对自己的收益有不有自主支配、处置权?是先“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还是先“留够自己的”?如果“剩下的全是自己的”,那么在“交足”、“留够”之后,没有“剩下的”了怎么办?农民是不是要挨饿?怎么样确保农民不挨饿?⑥农业补贴问题。在补贴过程中,补贴缩水怎么办?怎样杜绝该补的不补或小补、不该补的大补或特补等行为和现象?⑦农民的劳动报酬权怎样保障?对无偿(包括有偿不足额或足额不到位,如拖欠农民工资)占有农民劳动(包括货币化、实物化的劳动),法律采取什么样的有效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及时取得足额劳动报酬?对无酬劳动,农民有不有权拒绝?如拒绝,招来不满或制裁怎么办?农民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从历史来看,农民经济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甚至彻底崩溃的时候,也就是农民揭竿而起的时候。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充分正确认识侵犯农民经济权利的严重后果。 (3)社会权益问题。①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这种二元结构存在的法理是什么?如果没有法理基础,这种二元结构及其派生物(如户籍等)怎么不废除?②教育问题。贫困农民子弟的受教育权怎么保证?教育高收费对农民来说是公平的吗?如果说公平,农民和城市居民、机关干部赚钱的难易程度一样吗?如果不公平,又怎样才能让它公平?怎样才能让农民子弟与城市居民、机关干部平等享有(受)公共教育资源?③就医问题。农民与城市居民、工人、机关干部就医权是不是平等的?如果是平等的,怎样确保?医院或医生拒接、歧视农民病人怎么办?对农民病人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怎么办?④农民就业权问题。宪法规定农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怎样才能确保农民的平等就业权?⑤农民社会保障权问题。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农民该不该同等享有?如果农民也该同等享有,有什么措施保障落实?如果农民不该同等享有,农民与城市工人、机关干部是不是平等的“人”? 此外,该不该再明文包含如下或类似如下内容?①农民与其它自然人(如城市居民、工人)同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包括分享国家和社会建设、发展成果),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应尽帮助实现之义务;②农民有要求政府部门给予保护的权利,政府应尽保护之义务;③法律拓展的农民权益,政府不得克扣、截留和扭曲。④人身权、安全权神圣不可侵犯。与农民人身、安全有关的各项权利必须得到现实的保障,严厉打击侵犯农民人权、使农民不安全的一切个人和组织,政府应尽力维护农民的人权。⑤新闻、舆论和其它传媒有监督的权利,涉案部门或个人有提供方便、接受监督的义务。⑥不论行为实施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只要对农民实施了侵害,农民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并且农民不承担防卫过当责任。⑦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的分配与整合上,国家必须缩小并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等地域、身份差别。⑧违法责任部分,必须详尽、具体、细化。要明确引进刑法原则,设侵犯农民权益罪,最低刑罚定监禁1天、最高刑罚定监禁终生;采取以个人赔偿为主、国家赔偿为辅的赔偿制度,包括肉体、精神、健康、财产等物质和非物质损害赔偿,个人赔偿不起的,用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发生后,仍不足以赔偿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赔偿,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决策失误造成农民损失的,由国家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不用隔靴搔痒式的行政、纪律处分,采用刑事、民事赔偿并罚的原则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实施人进行惩罚。 以上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明确、详实而正面的回答,否则一切立法都将是空头支票。 在找准现状、把握根源的基础上,要全面而具体细化农民的一切权利,使农民权益的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立法,不能将以前的涉农方针政策罗列成所谓的法律。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进一步恶化现状。 当然,“有梅无雪不精神,有雪无诗了俗人”,在为农民专门立法的同时,还要进行许多必备的配套改革和法治建设。“高树靡阴,独木不成林”,如果不建构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防护体系,那么在“我就是法”的皇权意识浓厚的社会里仅靠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或其它名称)就能完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想法多少有点幼稚。
[作者简介] 唐容桢,1978年7月出生,男,湖南祁阳人,助理经济师(双职称),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电大进修),现供职于安徽省颍上县新华书店从事行政工作,探求方向:“三农”问题和国有企业改革。
[参考文献] [1]埃德加·斯诺:《斯诺眼中的中国》[M],中国学术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 [2][3][9]周作翰、张英红:《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附件《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轻工业部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报告》,中办发[1996]15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5]《参考消息》1994年12月7日第8版。 [6]程漱兰:《中国农民医疗现状与对策》[N],《参考消息》第12版,2005年10月27日。 [7]程国有:《试论当前农民问题的实质及对策》[J],《农民经济问题》1994年第12期。 [8]杨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题中之义》[N],《长江日报》1999年3月12日。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第25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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