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大弊端。他认为,人口增长率在各个农户之间的不一致将导致NS < AY 、NS = AY 和NS > AY 三种类型的农户出现。这时NS > AY的农户多投入的劳动力所增加的产量,抵偿不了NS < AY的农户因减少劳动投入而减少的产量,所以全国粮食总产量下降。
我们已经论证过,过去地主的土地并不因为投入劳动较少而降低亩产量。现在,中国农村已经普遍使用了化肥、农药和优良品种,农机、电力、水利也已十分普及,这既导致亩均劳动投入量大大下降,也使粮食单产差不多达到最大状态,粮食亩产大致等于1949年的四、五倍。所以,尽管建设和居住用地大量侵蚀耕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但全国粮食总产量仍然比1950 年代多几倍。
由于先进技术的采用,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投入量已经大大减少,再增加劳动投入对总产量很难有多大影响,所以农村已经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裴先生自己也谈到,当土地生产率接近极限时,增加每一斤粮食需要付出很多劳动,劳动的边际效用大大降低,而闲暇的效用却大大升高。农民在闲暇(休息)和劳动报酬两个效用之间进行权衡取舍的结果是,当劳动的边际效用递减到“等于”闲暇的效用时,他将不再增加对劳动的投入,从而选择休息或进行时间消费。有人估计现在中国每天有一亿人参加打麻将,这里面至少4/5是农民。打麻将实际上是一种满足精神享受的消费活动,它符合人类通过消费获得享受的本性。在劳动的边际报酬很低时,打麻将正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由于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所以那些NS < AY的农户(即土地较多的农户)并不必然要减少单位土地的劳动投入从而降低粮食亩产量,那些NS > AY的农户也不一定要靠增加劳动投入去增加那一点微不足道的产量。换句话说,农户人均土地的增加并不影响土地单产,人均土地的减少也不增加单产。所以,现实情况与裴先生按照马尔萨斯原理设想的情况很少吻合。根据笔者对农村的观察和估计(注意,这里只是观察和估计,信不信则完全由读者自己判断了),在中原地区的黄河流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每户农民至少可以经营现在两三倍的土地,粮食单产也不至于降低。《黄河边的中国》的作者曹锦清教授则认为,中国农村应当形成规模为五六十亩的家庭农场。只是他还没有找到过渡到这一经营规模的道路。如果这确实可以作为农业发展目标的话,那么这一规模大致等于现在农户占有土地的十倍。
裴先生说,“私有制的土地转让权从来不确保农民不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中国和许多国家的历史都反复证明了逆境和土地私有制的共同作用曾使无数勤劳苦干但却处于灾难中的小农不得不将自己的土地卖给了不劳动的地主。这曾导致过激烈的社会冲突和生产水平的降低。相反,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能够确保农民不失去土地。只要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集体土地,农户就不会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农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好的原因。”
按裴先生的意思,如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一些农民在遇到灾害、事故、疾病等意外情况时,会被迫出卖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而陷入绝境。而“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能够确保农民不失去土地。只要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集体土地,农户就不会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就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之后的可能性来说,裴先生的看法无疑是正确的笔者的。但对这一趋势究竟是有好处还是有坏处,笔者的认识却大不相同。就农民遇到灾害、事故、疾病等意外情况时,想到出卖土地而解决困境,也比走投无路自寻短见要好得多。自从集体化时代国家“没收”了农民的土地以后,农民就再也不能把土地看成自己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就根本无法利用土地的潜能。只有把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裴先生说,“土地转让本身从来不为一个社会创造任何财富。它仅是将土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只有当土地从一个效率低的使用者转移到一个效率高的使用者手里时,土地转让才促进生产。但是当相反的情况发生时,土地转让反而破坏生产。许多国家的历史都证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市场会导致两种情况都发生。它们从来没有确保过后一种情况不会大规模地发生。无数勤劳的农民把土地卖给不劳动的地主并不是因为他们效率低,这里的原则与李嘉图的地租原则完全一样。”
我们说,土地转让本身虽然不会创造财富,但它是财富增加的前提,所以具有积极意义。说土地会流转到无效经营者手中,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土地流转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善于经营的农民首先购买了土地而逐渐成为地主,但由于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土地由其儿子继承,但儿子却是土地的“低效率使用者”,于是土地就“流转”到“低效使用者”手中。但这种流转不是由于土地的“买卖”,而是由于土地的“继承”。不过,既然儿子是一个无效经营者,随着经济法则的作用,土地还会再次流转到高效率使用者手中。从买卖的角度说,商品总是由对它评价最高的人所获得,所以土地不会由高效经营者向低效经营者流转。
裴先生说,由于“生存型小农”没有农业剩余,更经受不起天灾人祸的打击。当粮食决定着他生死存亡时,再高的高利贷他也只能接受。于是土地就从使用效率更高的人(生存性小农)手里被兼并到使用效率更低的人(高利贷者)手里。这样,大土地占有者的优势越来越大,小土地所有者越来越处于劣势。所以,才会有中国两千多年来连绵不断的农民起义。
应当承认,裴先生由粮食消费的必要性谈到高利贷剥削并兼并土地的趋势,确实是颇有见地的。在传统社会中,许多穷人也确实是这样限于困境的。但是严格分析,这些农民之所以陷于困境,是由于他们被迫接受了高利贷的剥削,而不是由于土地可以买卖。再退一步说,即使真出现农民以土地作抵押而借高利贷以购买糊口的粮食,也比没有什么可作抵押而活活饿死要好得多!
在现代社会中,因饥荒而迫使农民借高利贷购买粮食的危险几乎已不存在。笔者有几位因借高利贷而陷入困境的朋友,他们都是冒险做生意赔本而陷于困境的,与生存性小农毫不相干。
裴先生也讨论了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建议。Wen (1995)提出了关于将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建议,认为现在实行的“按人口变化对土地进行的再分配”会损害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稳定性,也影响到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土地在全村范围内的再配置会使人口增长慢的家庭分担一部分人口增长快的家庭的负担,这种再分配也无法排除那些额外劳动力和人口无偿获取村土地的行为。只有土地私有化和市场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和非常有限的耕地,所以它不应该去不正确地使用土地,而是应使那些最有效的种田能手能便利地获得土地。
笔者以为,Wen (1995)的看法和建议是很有道理的。要想使土地流转到最有效的种田能手手中,就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买卖。
但是裴先生也引述了Kung和Liu (1997)的调查结论:农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比土地私有制更好,因为在人均土地和非农就业机会都很少的情况下,前者比后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险。
我们不知道,这里的“农民们认为”是如何调查出来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农民的利益并不一致,所以对土地政策具有大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农村干部与一般群众对土地私有的看法就大不相同:干部可以从定期调整土地中实现权力寻租,所以就愿意维持现时定期调整土地的政策,而无权无势的一般村民在土地调整中则只能够任人摆布,所以不会主张频繁调整土地。那些在城镇已经有一定基础的农户,想迁入城镇定居就要无偿交出自己的土地,他们就会非常赞成土地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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