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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萨斯模型与诺思模型的统一(二)      ★★★ 【字体: 】  
马尔萨斯模型与诺思模型的统一(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29:14   点击数:[]    

产率极限)又近一步取决于亩均劳动投入量的多少。但是在‘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下,不同的人/ 地比例关系必然导致每亩土地的劳动投入量大不相同”,由于那些人少地多的农户每亩土地的投入量较小,所以他们的土地并未发挥最大潜力。如果把他们超过全国“劳均土地”的土地均分给更缺土地的农民,则可以更大限度地利用土地的生产能力,必将使全国粮食总产量上升。所以,在那些“耕地相对它的劳动力极度短缺的国家”,“均分土地制就是能导致每亩土地的劳动投入量无处不在地接近土地生产率极限的唯一土地制度。”

裴先生论证这一问题的关键原理是,根据马尔萨斯模型,亩产量在NS < AY 里较低,在NS = AY 里较高,在NS > AY 里又稍微高一点。如果将NS < AY 的大农户的土地分一部分给NS > AY 的小农户从而使NS = AY 成为普遍存在的主导类型农户,用亩产最大化来确保粮食总产量最大化的社会的目标就可能实现。中国的传统是家庭的土地一代一代地按儿子的数量来不断均分。这实际上暗示着一个自然法则导致的均分土地历史大趋势。裴先生认为,中国1949年的土地改革把地主多余的土地分给缺地农户以及现在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定期调整土地的“均分土地制”,就是由这一原理决定的必然选择。

为了说明这一所谓的历史大趋势,裴先生还举出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Chayanov(1925),Amartya Sen (1966), John Mellor(1966),以及Albert Berry和William Cline (1979),都共同地发现了农场面积和土地单产之间的反向关系:面积越大,单产越低;面积越小,单产越高。裴先生认为,这正是二战后发展中国家土地改革的理论基础。

裴先生更明确地指出,“均分土地的实质就是在一个巨型人口国家整体上处于NS = AY 的严峻状态时,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已经在客观地要求:将沉重的人口压力化整为零,让每一块耕地来平均地承担它。如果不这样做,就有可能造成人口死亡。但是,均分土地不是市场原则。市场必然会制造出NS < AY ,NS = AY 和NS > AY 这些不同类型的农户。如果是这样,那么正象我们以上所分析的,NS < AY 的大农户的Y (亩产量)会比较低,这个国家最有可能提高亩产量的那部分土地的潜力被损失了。另一方面,NS > AY 这类小农户已没有了提高亩产量的潜力,饥饿和死亡已在它们中出现。这个国家现有的一部分人口和劳动力资源也损失了”。

笔者以为,用马尔萨斯原理论证生存性小农都将收敛于NS = AY,还难以得出“均分土地的历史大趋势”的结论。用中国实行的弟兄们平分土地的继承制度来说明这一“历史大趋势”也没有多大说服力。裴先生的意思也许是说,由于相对于NS = AY 和NS > AY的农户,NS < AY 的大农户单位土地的劳动投入量较低, 所以粮食的亩产量较低,这就损失了一部分土地潜力,使得社会难以供养饱和人口。而均分土地能够追回来这部分损失,使土地充分发挥它的潜力,所以,一个人多地少的社会,就“应当”选择“均分土地”的制度。

不过,历史从来就不是按照“应当”如何发展,而是按照“能够”怎样发展发展的。首先,在研究中引入“应当”这一概念,讨论社会“应当”如何如何,这就根本上超出了实证的范围而进入规范研究领域。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即使均分土地确实能够提高粮食单产从而提高粮食总产,那么谁去实行这一措施呢?全能的上帝是不存在的,而只能由“人”去执行,而人都是经济人,他的行为原则是效用最大化,对谁有利谁才会去实行。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要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实行平均分配,当然对无地和少地的农户(NS > AY类型的农户)有利,所以只能指靠他们去实行。那么他们有力量实行这一措施吗?大概是没有力量,因为NS = AY类型的农户不会拥护这一措施,而NS < AY的农户将会坚决抵制这一措施。如果无地和少地的贫民都有力量完成这一措施,世界早就成为红色共产主义的天下了。特殊的是,俄国(苏联)、中国的贫穷阶级在20世纪依靠暴力夺取政权后确实实行了这一措施(均分了对土地的权利),但这是不是体现了这一历史大趋势,能不能“历史大趋势”去理解,倒是一个大大的疑问。在1950年代,世界上也许有十亿以上的居民认为公有制度和均分土地(权利)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但在20世纪的末期,当苏联、中国的公有制度完全走进了死胡同,迫使他们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后,恐怕很少有人还认为“均分土地”是什么“历史趋势”了。

简单地说,历史已经再一次证明,它不是按照“应当”如何发展发展,而是按照“能够”如何发展发展。具体到公有制度和土地均分政策,那么历史已经表明,这是一条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还是让我们从理论和世界大势的高度降落到现实生活中来吧!要认识在传统社会中实行土地均分(就是中国的土改运动)是否能够提高粮食总产量,关键问题是看具有多余土地的地主是否充分利用了自己的土地潜力。如果地主的土地也已经达到了产量极限,或者比自耕农民的单产还高,那么均分地主土地就不会达到提高总产量的结果。为了说明自己观点的依据,裴先生借用了Chayanov(1925),Amartya Sen (1966), John Mellor(1966),以及Albert Berry和William Cline (1979)的研究成果,说是“农场面积和土地单产之间存在反向关系,即面积越大,单产越低;面积越小,单产越高”。

学者们把经营农场和生存性小农所作的比较,自有他们的道理。但笔者以为,用这样的比较来类比中国的情况并不合适。如果说我们有理由把中国自耕农民看作“生存性小农”,那么我们去不能简单地把中国地主经济看作“经营农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富裕农民的人数很少,规模也不大,地主一般只雇用一个长工,并且,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也使地主很容易降低为自耕农。所以在1949年前后进行土地改革时,不少村庄甚至没有一户象样的地主。当时划分地主只有两条标准,一是出租土地,二是雇用长工剥削。在新中国生长的人往往会认为地主家庭的人均土地面积大大超过社会人均土地面积,实际情况远不是这样。不少地主家庭,人均土地并不太多,只是由于家庭缺乏劳动力,这才出租土地或雇用长工的。笔者老家是一个大村,解放前有二百多家农户,但却只有两户地主,一户是个寡妇老婆,在丈夫早逝、儿子又夭亡后将土地出租给别人,自己成了远近闻名的迷信婆。她不会种地,所以只好全部出租,结果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成分,把她的一部分土地分给佃农,留下一部分由其本人直接耕种。另一户是分住两院连续五代没有分家的叔伯弟兄两人,“户均耕地”较多。但两院每一代各自都有四五个女儿,裹脚姑娘不能参加田间耕作,都是“纯消费者”(很少有学者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家庭劳力很少,(地主)掌柜弟兄与所雇用的那个长工同样参加劳动,土地经营的倒也不错,能够供养全家生活。但土改后把一部分土地分给贫农,使他家庭的生活水准大大下降了。从这两个例子看,不论是强迫不会种地的巫婆经营她的土地,还是把缺乏劳力家庭的土地分给他人,对粮食总产量的提高很难有什么作用,只要不降低粮食总产量也就不错了。所以我们说,中国的地主也基本上都是生存性农户,规模也不大,远不能与西方的经营性农场相比。

我们还可以用其它情况说明地主土地的亩产量也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农业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每一单位劳动时间,农民都认识到,农忙时劳动效益高,农闲时劳动效益低,所以在传统社会中,农闲时有许多围堆闲扯的农民。农村传统的文化艺术活动,例如踩高跷、跑旱船、说唱团、武术协会等,其组织人员和训练技能也都是利用农闲时期。即使地主家雇用的长工,在农闲时也没有农活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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