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悔者。民有 7 私要,要行二主,各[ ] 8 污子边举粟伍斛,到十月内[ ] 9 壹斗。曲郎身东西无,粟生本仰妇儿上。 10 倩书索僧和 11 [ ][ ][ ][ ][ ]僧 [22] 孙振玉《试析曲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载吐鲁番学研究专辑》218——239页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姓是指人,若干姓即若干人,这里的人是葡萄园主。 [23] 程喜霖先生认为,据阿斯塔那320号墓所出《高昌张武顺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某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三姓半有伍拾斛”。说明在租酒的计量单位斛斗之上还有一级——“姓”,但一“姓”等于多少斛斗却不可知。葡萄园仅一亩半,输酒量却如此之大,是因为葡萄酒中水的比重很大。此种结论似有误。因为此件文书和调查葡萄酒生产有关,而桃壹亩半的酒租,当是4斛5斗。当然,从现代葡萄酒生产工艺而言,似乎亦与水无涉,假若要加水,则是葡萄酒的勾兑,而非正宗的葡萄酒了。 [24] 吴震先生说:“储酒当指原贮酒,得酒指新酿得酒,有酒则指现实存有酒数。无租是因故蠲除,租了谓租已纳讫。有桃(葡萄园)无酒,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无桃却有酒者,或是自己无葡萄园(非园主)但从他人夏来者。”认为“姓”是酒的一种量器。见《曲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载《新疆文物》1986-1第61页。 [25]( 法)E·卑诺着,朱宝镛等译《葡萄酒科学与工艺》377页。 [26] 刘玉田等编蓍《现代葡萄酒酿造技术》110页。 [27] ( 法)E·卑诺着,朱宝镛等译《葡萄酒科学与工艺》265页。 [2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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