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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1)      ★★★ 【字体: 】  
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1)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2:06   点击数:[]    

达到极高的程度。

再次,二者在江南实行的程度也颇为不同。谭氏大经营成功的主要背景,是明代中期江南因税重而出现大批农民弃田不耕,从而导致土地和劳动力价格非常低廉。因此这种大经营可能只是一种在特定时期出现的特殊的现象。与此相反,张氏方案反映的是明末清初的江南嘉、湖一带的情况。此时这一地区,如张履祥所述,已是“人稠密地,不易得田”,“人工既贵”[20] 。由于田地和人工都必明代中叶昂贵,因此谭氏的大经营已经失去了赖以成功的基础。而以张氏方案为代表的小经营由于能够充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因此有可能被众多小农接受,成为普遍的模式 [21] 。

然而,如果从经济的层面上来看这两种经营,却会发现二者也有很大的共同性。

首先,在这两种经营中,经营者都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地进行不同的生产活动。谭氏的做法是在池中养鱼,池上架设猪圈鸡舍养猪和鸡。塍上种植各种水果。田地种植水稻。稻田之外的零星地块,特别低洼的(即“污泽”之处)种植菇茈菱芡,稍高一些的则种植各种蔬菜。张氏方案则是在改造所得的旱地上,因地制宜种植种桑、菜、芋、豆、麦、麻、竹、果等不同作物,并且在池塘中则养鱼,以及利用桑业生产的副产品枯桑叶养羊。因此两种经营都包含了多种农业生产活动,可以说是一种因地制宜的综合性农业。

其次,这两种经营都十分商业化。谭氏农场的产品主要为了出售,因此每日都有收入,每月会计数次。而据张氏方案,邬氏农场虽然规模很小,但其经营活动却也十分商业化。不仅如此,谭氏农场生产出来的稻米,有相当一部分要留作谭氏家族和雇工的口粮;而张氏方案中的邬氏农场不生产稻米,该户所需要的食米全部依靠出售蚕桑、鱼、羊、果、竹等生产的产品所得的收入来购入。就此意义上而言,邬氏农场的商业化的水平,可能比起谭氏农场还更高。

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水平和农业的商业化程度,是明代中期以来江南农业发展的两条主要途径 [22] ,因此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新经营方式独具的特色。本文所讨论的新经营方式的主要特色,在于它与生态农业具有密切的关系。换言之,它体现了今日我们所说的生态农业的主要特点。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将运用这种新经营方式的农业称为江南的生态农业。
二、江南生态农业的特点

从谭氏经营和张氏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明显的共同特点:

第一,改造田地。谭氏和张氏方案都把原有自然资源的改造作为首要任务。谭氏的农场原为无人愿耕种的“洼芜”之地,而邬氏农场也是“瘠田”。这些土地的生产能力都不高,因此都必须加以人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生产能力的农业资源。谭氏将其购买的田地中最低下的部分挖深为池塘,挖起的泥土则筑成高塍,围绕田地。结果是把原来相对平整的低洼土地改造为高低有别的池、塍、田,从而形成三种不同种类的农业资源。邬氏农场的耕地“形势俱高,种稻每艰于水”,但如种旱地作物则又嫌高度不够。张氏建议浚池取得淤泥,用来培高原有耕地,从而将这些水田改造为适合桑、豆、麦、果、竹等作物生长的旱地。

第二,利用废物。在上述经营中,农场上的不同生产活动被结合了起来。由于这种结合,一种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废物(如猪、鸡、羊、鱼的粪便,或者枯桑叶),便可作为另外一种生产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得到再利用。相对而言,在谭氏农场上,各种经营活动之间的联系还不十分密切,而在张氏规划的经营中,各种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却已十分紧密。因此在资源再利用的范围和水平方面,后者处于更高的阶段。

下面,我们就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特点进行分析。

(一)资源改造:营造生态农业小环境

每一种农业生产活动都要求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即一定气候和水土条件。即使在一个较小的地区内,尽管气候条件大体相同,水土条件也会有相当的差异。正如张履祥所指出的那样:“天只一气,地气百里之内即有不同,所谓阳一而阴二也。正如一父之子,所受母气不同,则子之形貌性情亦从而异”[23] 。只有承认这种差异,把不同的生产活动配置在水土条件最有利的地方,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包世臣说:“省偏枯之失宜,酌高下之定势,精其所习,兴其所缺,因地制利,以力待岁”[24] 。这就是农业中“因地制宜”的原则。但是,天然的水土条件往往不能很好适合特定的农业生产活动,因此必须加以人工改造,造成一个有利于人们所选定的农业生产活动的微观生态环境。营造这样的环境,就是发展生态农业的基础。

在江南的杭嘉湖一带,地势低洼多水。这不仅颇不利于桑、果、豆、麦、麻等旱地作物的生长,而且对稻田用水的排灌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利于水稻生产。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对原有的自然条件加以人工改造,即如张履祥所说:“阴阳运数,有齐与不齐。齐者,数也;不齐者,人事使然”[25] 。具体而言,张履祥提出了“提行农事大纲”三条,其二为“沟渠宜浚”,其三为“塍岸宜修筑”。由于“一方有一方之蓄泄,一区有一区之蓄泄,一亩亦有一亩之蓄泄”,因此这种水利活动“其事系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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