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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青苗钱利率考实      ★★★ 【字体: 】  
宋代青苗钱利率考实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0: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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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立法。许多学者认为,青苗钱年利率为40%,这是对青苗法的误解。青苗法又称“出息二分之法”,青苗钱法定年利率20%,是宋人的共识,其证据比比皆是。

关键词:青苗法  借贷利率  二分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立法。邓广铭先生在《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一书中认为,在王安石推行的诸种新法当中,“受到守旧派人物攻击最猛烈,进行攻击的人数最多,次数也最多的,莫过于青苗法了。”关于宋代青苗法的利弊功过,学术界至今有分歧,20世纪90年代前后还进行过针锋相对的争论①。不过,对于青苗法赊贷的法定利率为40%的问题,争论各方无大分歧。否定青苗法者认为不少地方的实际利率要高于40%,达60%甚至1倍,而肯定者认为高于40%属个别违法现象,40%是利率上限。
    漆侠先生在1959年初版、此后多次再版的《王安石变法》一书中,明确提出青苗钱的利率为40%。他认为:青苗钱借贷一年进行两次,“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作;‘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作‘秋料’。随夏秋二税缴纳贷款,即在五月、十月以前。”归还时“在原额外缴纳20%的利息”,因“一年两次贷款,故年利率实际上是40%。”漆先生的这一推论影响极大,青苗钱法定利率40%,几乎成为学术界没有异议的定见。本人认为:青苗钱的法定利率不是40%,而是20%。
    青苗钱年利率40%,是韩琦首先提出的。现存熙宁二年(1060)九月颁布青苗法条文,未明载青苗钱的利率,只说“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②在青苗法颁布前,苏辙“自大名府推官上书召对”,曾参与青苗法的审核。他对王安石说“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州县不胜烦矣。”苏辙明确反对青苗法,认为原来的常平仓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举而行之,刘晏之功可立俟也。”王安石听了苏辙的话,曾“逾月不言青苗”③。苏辙言“出息二分”,而不言半年或一料出息二分,表明他理解上述青苗条例为年利率二分,或青苗条例明载年取息二分,而现存史料阙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对青苗法持否定观点的,主要有季平《论司马光反对青苗法》,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4期。顾全芳:《青苗法研究》,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青苗法与反对派》,载《山东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持肯定观点的,主要有漆侠、郭东旭《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李华瑞:《关于〈青苗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对青苗法持折中观点的,有方志远《关于青苗法的推行及其社会效果》,载《南开大学学报》1988年第6期。另外,在众多研究王安石变法的论著中,不少涉及青苗法,此不赘述。
②  《宋史》卷176《常平》,第4279页。《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08页。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854页。
 
青苗法颁布不久,翰林学士司马光、范镇、右正方李常、孙觉、侍御史知杂事陈襄及判大名府韩琦、知青州欧阳等众臣均上疏反对。韩琦是前朝重臣,其奏疏影响最大。制置三司条例司对反对观点逐条进行分析,“使知法意”,对韩琦所言王广廉在河北“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用乏之意,绝相违戾”①的言论,进行了专门批驳。制置三司条例司言:
言者谓:“元敕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河北提举官乃令出息三分,失信於百姓。”本司今按:《周礼》泉府之官,乃云贷者取息有至二十而五,凡国家之财用取具焉。今常平新法,豫给青苗钱,但约熟时酌中物价。熟时物贵,即许量减市价纳钱。既言量减市价纳钱,即是未定合纳实数,故河北约束州县纳钱不得过三分。京西、陕西等路大抵不过二分而已,凡此,盖谓量着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恐纳时倍贵,州县量减钱不多,致亏损百姓,即非法外擅为侵刻也。就诸路所约,唯河北最多,然云不过三分,即非定取三分之息。若物价低平,即有当纳本色,不收其息,或止取一二分息时。多少相补,比《周礼》贷民取息,立定分数,已不为多。近又令预给价钱,若遇物价极贵,亦不得过二分。既比《周礼》所取尤少,于元条欲广储蓄、量减时价指挥不相违戾,固无失信之理。②
 
    王安石推崇《周礼》,其改革法规均从《周礼》找出理论依据。《周礼》官府赊贷年利率为10%以上,最高不超过25%,宋人一般认为《周礼》借贷利率为20%。制置三司条例司将青苗钱利率与《周礼》相比,指出青苗钱利率为二分。只有当此利率为年利率时,二者才有可比性,“比《周礼》所取尤少”才能成立。如二分是青苗钱半年利率,不可能进行这样的比较。
    青苗法借贷的主要是钱,归还时随二税还纳,要将粮斛换算成钱,换算价的高低会影响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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