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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青苗钱利率考实      ★★★ 【字体: 】  
宋代青苗钱利率考实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0:53   点击数:[]    

河北提举常平官王广廉令出息“不得过三分”,并不是把三分作为取息的标准,而是防止还纳时物价贵,借贷者如仍按借贷换算价缴纳本色粮斛,实际利率会提高,故设此上限以防止百姓亏损。青苗法规定,民户借贷钱贯,夏秋随税还纳粮斛,还纳时“取当年以前十年内逐色斛斗、一年丰熟时最低实直价例,立定预支,召人户情愿。”③其含义是:假如10年有3年丰年(其余年份为平年或欠年),每年最低粮价为石850、800、750文,则取800文为率,此即为“熟时酌中物价”。百姓借贷一贯,按800文计,相当于借贷粮斛1.25石。利率二分,本息共1.5石,即还纳1.5石粮斛,或相当于1.5石粮斛即1200文现钱。如还款时粮价高于借贷时的换算价,石为千钱,则1.5石粮斛相当于1500文,远远高于借贷千钱本息1200文的标准。在这种情况,“许量减市价纳钱”,即将每石千钱的时价适当降低,作为钱粮换算的新标准。利率最高不得过三分,则可把换算价比市价降80文,为每石920文,所借千钱换算为1.11石,加上二分利息,则为1.30石,即缴纳1.3石粮斛,而不用缴纳1.5石。如还款时粮价低于换算价,则仍按换算价还纳钱谷。
    青黄不接时粮价较高,借贷现钱不按当时市价折算利息,而按丰熟年份中价折算,既可防止官府的赊贷本钱流失,又使百姓不致过多亏损。例如:借贷时粮价石千钱,按粮斛计算,本息应为1.2石,收成时粮价低,如石800文,则1.2石仅为钱960文,有损于官,故官府以丰年中价将粮斛斗换算成钱,令民户以钱计算还纳,本息1.5石。青苗法还规定,“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纽斛斗送纳。”④即借贷粮斛者依时价折算现钱,还贷时如归还粮斛,则依所借钱额折算,还本付息。可见,除了收成时市价低于借贷换算价(因换算价以丰年中价折算,故低于换算价的年份很少),不论借贷的是钱还是粮,也不论还纳的是钱还是粮,以钱为本的换算方式可保证国家获取不低于20%的收益。
河北最高取息不得过三分的规定,很快得到纠正,不管缴纳时粮价有多高,均不再折算,借贷者只须按20%的利率缴纳现钱,还本付息即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九,熙宁三年二月一日,第4855页。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11,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8页。
    ②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11,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第1208页。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九,熙宁三年二月一日,第4855页。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第4854页。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第4854页。
 
    韩琦针对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条析,上疏进行了再反驳。在此奏疏中,韩琦不再提河北利率三分的事,可见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条析有道理,且已得到纠正。许多研究者至今仍以河北三分息之说为依据,认为青苗法年利率为60%的现象普遍存在,似乎缺少韩琦正面事实、修正观点的勇气。韩琦说:
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周礼至远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尚过周礼一倍,则制置司言“比周礼取息已不为多”,亦是欺罔圣德。①
 
    仁宗嘉祜五年(1060)以前,陕西转运使李参曾在陕西实施青苗法,方法是:“令自隐度谷麦之入,预贷以官钱,谷麦熟则偿,谓之青苗钱。”②熙宁二年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在河北试行陕西青苗法,“春散秋敛以便民,无抑配。”③可见,青苗法最初是春散秋敛,一年实施一次,收二分息,即年息20%。青苗钱主要来自各地的常平钱谷,而常平钱谷是赈灾的专项资金,存放于各地州县。实施青苗法后,常平钱谷如在春中全部发放,万一遇到灾荒,本地将无力赈救,故青苗条法颁布时改为一年分二批发放,使地方政府始终掌握部分常平钱谷,以备不时之需。“条例司言:‘青苗钱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使仓储不空,以备非常。然今诸路农时早晚、夏秋所获多少及民问所须缓急,所在不同,恐不可为一定之法。欲令有司因民缓急,量人为出,各随其时,不拘以数。’诏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仓司,约定岁散青苗钱可以实散若干数目闻奏。”④在实施青苗法之初,青苗钱定为正月和五月各发放一半,但不久即改为每次发放“不拘以数”,根据民间需要及还贷能力放贷。中国黄河、长江流域农作,多以夏收为“小季”,秋收为“大季”,农作物大部分在秋季收获,故大部分民户在春季青黄不接时借贷,秋后归还,是符合农户赊贷需要和青苗法条例的。
    熙宁七年,负责制定青苗法条例的吕惠卿说:“‘常平钱谷,并于民阙乏时月作一料给散,陆田多处以二月、水田多处以三月为限。随秋税起催,限年终纳足,人十二月不纳者,依欠税法。如蚕麦丰熟,许随夏税催纳,毋得过半。限满不足者,勿给后料。其依条倚阁者,不在此限。’从之。”⑤可见,青苗钱谷多为一年发放一次,秋后还纳,且可延至十二月,故二分之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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