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214,熙宁三年八月丙寅,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第5602页。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三,熙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4856页。 ③ 《欧阳修全集》卷114《言青苗钱第一札子》,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731页。 ④ 《苏轼文集》卷27《乞不给青苗钱斛状》,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85页。 ⑤ 《司马光奏议》卷39《乞罢散青苗钱白札子》,第430页。 ⑥ 杨时:《龟山先生语录》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 王栢:《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季平先生说:“近世各国,农业金融贷款,一般年利仅为一分左右。”“青苗法实行年利四分,当然是古今政府贷款与民的高额利率。”不管肯定青苗法论者如何为青苗法辩解,也不论青苗法40%的年利率如何低于私人借贷的“倍称之息”,如果政府贷款利率确为40%,属高额利率是不可否认的。对大部分农户而言,这样的利率即使当代农户也难以承受。熙宁五年,王安石推行易市法,将钱贯赊贷给城市工商户作为商业营运的本钱,尚规定“若半年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①,而贷款给农民却收四分息,这在以重农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社会里,是不可思议的。同时,市易法规定,市易钱如有剩余,可赊贷给乡村。青苗法规定,青苗钱有剩余,可赊贷给城郭。同是政府贷款,如果市易钱利率二分,青苗钱四分,人们自然都借贷市易钱,青苗法就无法推行了,宋代臣僚必定会因此议论纷纷。但自市易法推行后,反对青苗法、市易法者的言论、奏疏连篇累牍,竞无一人将青苗钱利率与市易钱利率比较,这也是不可思议的。合理的解释是:二者利率相同,均为二分,故无进行比较的意义。 青苗钱利率是评价青苗法的重要依据。肯定与否定青苗法的当代研究者围绕40%的法定利率是高还是低、实际利率是高于40%还是低于40%打了多年笔墨官司,却始终在为一个并不存在的历史事实争论。本文不涉及青苗法的评价问题,愿此文能使有关问题的争鸣建立在更加科学、严谨的学术研究基础之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五,第545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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