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的个人行为。
为了有效降低这类灾害的风险并改善民众的生活方式和提高生活水平,可考虑对生态环境确实恶劣的地区,派出专家组进行环境———资源———发展项目评估,论证当地的可居住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估结果最差的,采取生态移民的方法进行搬迁,并入相邻最近的适宜性较好的城镇或村庄;评估结果相对较好的,保留现状不变的同时,限制人口增长,鼓励和提倡新增人口迁出本区,建立资源开发分等制度,明确区域资源开发的先后轻重,重点保障面临严重灾害性后果的片区。另外,针对流域的整体性,还可考虑创建跨县、市、省等行政单位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采取资源开发转移手段,来获取对当地生态保护和保障当地发展的双重效果。
2.3心理素质
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逐渐发展各自独特的心理素质和品格,它是受自身条件和外在环境共同决定的。因此,个人的心理素质可以产生很大的差异,这在面临灾害侵袭的时候就会表现得十分明显。个人心理素质的差别也从生命易损性的角度增加了灾害的风险。
以泥石流灾害为例,由孕灾环境的特殊性和泥石流灾害的突发性可知,泥石流从暴发至成灾并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过程历时短暂。在有限的时间里,如何保持清醒的头脑去考虑应对灾害的措施是考验个人心理素质强弱的重要时刻。
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小往往会影响到个人行为的正确性,特别是在灾害发生期间,面对泥石流由远而近凶猛地突袭,顾盼四周的财物,感受身旁的绝望,稍有迟疑将丧失逃生的机会。在山区泥石流灾害现场,仍有人员沿着泥石流冲刷前进的方向向沟道下游逃生。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并不是不了解相关的灾害规律,而是灾害引发的心理恐慌和消极情绪蒙蔽了本该具备的冷静与理智,制约了自救行为并直接导致了生命易损性的增大。
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对灾害高风险区的人们进行临灾心理培训和锻炼。首先,普及灾害基本知识,让当地居民了解当地各类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及所造成的后果;其次,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临灾撤离演练,让居民熟悉撤离路线和撤离要点,缓解人们心中忧虑紧张的不良心态;最后,社区或街道负责人定期进行灾害应急心理普查和摸底,有针对性地掌握人们应灾心理变化,及时对存在心理隐患的群体进行灾害心理疏导。www.QiQi8.CN 778论文在线
3群体的主流意识和公众行为
社会是个复杂开放的系统,它包括人类自身以及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来看,人类是以群体的形式而存在并产生相应的群体行为,如区域人口增长、主流意识、社会道德、公众行为等;而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则表现为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关系等,如区域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这些社会系统的各个因子均会对灾害风险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影响的本质既包括灾害的危险性方面,也包括社会易损性方面。
3.1社会群体防灾意识
首先,社会是个人的有机组成体,个人的意识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区域社会群体的意识行为,也就是说大部分人的意识习惯决定了社会的主流意识和公众行为。当然,区域社会的整体意识也会反过来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中,使得大众的意识形态保持相对的一致。据黄志刚等的研究[16],社会环境(包括人们的心理状态、集体意志、社会舆论、社会情绪、各社会集团的心理素质、习惯、传统等)对人们的劳动、生产、活动存在深刻的影响,不同的心理状态、社会心理环境会使人们表现出不同的行为举止。换言之,对社会整体而言,个人和社会群体意识和心理状态在一定地域内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交融的,并且在行为习惯上保持相对的一致性。
结合灾害意识而言,倘若区域的灾害教育、宣传和演练不到位,则会使当地社会个体中人地关系的相关意识发生扭曲,容易形成以个人为中心的破坏掠夺自然环境的不良意识和行为,进而弱化群体的灾害意识,并滋生以环境为代价换取区域快速发展的不良风气。就连国际风险理事会IRGC(International Risk Government Council)也承认,群体感知(人群或组织)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只有当群体认知到可能存在风险时,才会有意识地去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17]。反之,即使某个个体察觉到了当地存在灾害风险,但仍然不足以唤醒群体的灾害忧患意识,甚至还会因此受到群体氛围的影响,使得个体原有的灾害意识丧失,最终酿成更大的悲剧。
社会的变迁也会引发群体灾害意识发展的滞后[16]。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不少世界性难题相继被攻克,个别灾害的预测预报、演变规律等问题也慢慢被解决,人们于是乎容易丧失对灾害的警觉,总相信现代或将来的科学能解决一切灾害相关的问题。这类观点忽视了灾害的紧迫性、现实性以及因人类影响自然灾变过程引发的灾害特殊性和变异性,最终导致了部分社会群体灾害意识的锐变和退化。二是社会的变迁除了自身科技的发展,还包括外来文化的入侵和影响。当与环境发展较为协调的本土文化因各种原因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之后,往往会发生多种后果。如果外来文化在当地扎根发展后,极有可能改变当地原生的较为和谐的人地关系,进而转变社会群体的灾害意识,诱发特定的自然灾害。例如,山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就会使外来文化冲击本土文化,使得原生环境受到破坏而引发灾害。
3.2政府相关行政机制
为有效进行灾害管理,中国政府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涵盖所有自然灾害类型的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来进行各类灾害预报预测、工程防治、救灾应急、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这套实行灾害管理的政治体制本应和风险管理相辅相成、互相完善。但是由于对自然灾害综合管理认识不足,使得灾害管理的行政体制部分脱离了灾害风险的指导,某些措施和政策没有达到降低区域灾害风险的目的和要求。
从纵向体系的角度来看,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以民政部为核心的全国救灾、减灾工作管理的综合部门体系,承担着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等职能[18]。在地方政府,也同时设立有民政厅、民政局等各级部门体系来具体负责区域灾害应急救助及善后工作。表面上看,我国灾害管理的行政体系应该算是完整的,但是政治体制的最终成效应该取决于管理措施执行的有效性而不仅仅体现在完整性上。其有效性可表现在应灾物质储备、灾害应急预案、巨灾保险体系等具体措施上。就应灾物质储备而言,我国只有中央一级设有10个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代储点,但实践表明远远不能满足降低风险的要求,仍需加建5~7个中央级救灾物质储备库,基本做到1个储备库覆盖两个省份[19],同时这些代储点区位的选址是否合理仍待灾害实际的检验;而地方仍无统一有效管理的集中救灾物质储备体系,仅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零星分布有物资储备点,广大各类灾害高风险区仍然缺乏相应的应急储备物资。就灾害应急预案而言,从中央到地方均制定有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但各级预案的部分内容过于宽泛和空洞,缺乏程序化和细节化的具备实际操作性的条目。另外,各级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完善和落实方面仍存在投保率低、服务水平不足等问题[20]。
从横向体系的角度来看,各类自然灾害管理都由专门的部委负责,各自分工明确,针对性强,如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管理,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管理等。如此进行灾害分工,虽然能在灾害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灾害防治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有效探索,并进行相应的预报预测和防灾御灾工作,但由于政出多门,应急管理工作条块分割,不利于统一指挥和调度[1],而且基于传统官场文化容易滋生官本位等不良思想,形成互相推卸责任的不良作风,甚至会引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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