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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33:10   点击数:[]    

等认罚赎咎碑》,1920年立石,现存城固县五门堰文管所。《汉中碑石》第399~401页。)。其他如为防止淘金挖沙对附近田地的影响,石泉县于道光年间规定,“淘挖沙金,止许在离田地较远之荒野地方,不许近田地掏挖”(注:《石泉知县整饬风化告示碑》,道光五年立石,现存石泉县中池河卫生院。《安康碑石》第132~135页。)等等。

   三、环境保护的效果与局限性
  应该承认上述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果。如道光年间宁强县的两棵巨大白果树,“遥峰耸峙,上出云霄;翠盖双悬,下荫数亩”,周姓族众欲将其砍伐,因发生争执而未果,后来出卖给黑木林并立碑保护,“自卖之后,许令黑木林人众培补,永留千秋,凡尺枝寸干,周姓不得损败,买主亦不得砍伐”,从而得到保护,至今依然是枝繁叶茂,蔚为壮观(注:《公购白果树碑》,道光二十年立石,现存宁强县庙坝乡白果树村。《汉中碑石》第270~271页。)。又如城固县洞阳宫,道光初年曾出现过住持不守清规、偷卖山场等不法事件,知县俞逢辰“恐外来僧道,偷伐树木,败坏山景”,特命“道人杨教远,即行赴洞阳宫住持,看守香火,经理事务”,此后“不数年,而殿宇皆新,山景颇盛;……所有山场,无人敢伐……而洞阳又为之振兴焉”(注:《洞阳宫山场条规碑》,道光九年立石,现存城固县洞阳宫。《汉中碑石》第57页;又据《文延功果赞并遗嘱条规碑》,道光23年立石,现存城固县洞阳宫。《汉中碑石》第274页。)。但更多的是环境恶化,破坏事件不断。咸丰年间安康兴宁寺为了筹措本金,借贷生息,而将庙中的古柏砍伐变卖(注:《重修兴宁寺碑》,咸丰六年立石,现存于安康市建民乡。《安康碑石》第201~203页。)同治年间勉县武侯墓也出现“住持徐教升不守清规,偷卖古树,私伐皇柏”之事(注:《重修忠武侯墓庙碑》,光绪三年立石,现存勉县武侯墓陵园。《汉中碑石》第326~327页。)。咸宁县志载,“乾隆以前,南山多深林密嶂,溪水清澈,山下居民多资其利,自开垦日众,尽成田畴,水潦一至,泥沙杂流,下游渠堰易致淤塞”(注:嘉庆《咸宁县志》卷10《地理志》,1936年铅印本,第5页。)。城固五门堰,清初灌田三四万亩,由于水源补给区环境变迁,水土流失,泥沙淤积,至光绪年间减至两万多亩(注:《五门堰复查田亩碑》,光绪元年立石,现存城固县五门堰文物保管所。《汉中碑石》第324~325页。)。
  汉水从南郑县横贯而过,但由于民国时期水源涵养区的环境恶化,其水文特征也发生了负面变化,“平时宽约半里,一逢暴雨,辄弥漫至四五里”,因无“灌溉之利,故有‘汉不灌田’之谚”(注:民国《续修南郑县志》卷1《舆地》,1921年刊本,第6页。)。不仅水利工程受损,农田庄稼也遭其秧,“南山各谷之水,……时乎夏秋之交,由潦叠洋,百派争流,则裂石奔雷,漂家荡舍,输禾苗于水伯,化膏壤为平沙,何其剧也”(注:民国《周至县志》卷1《地理》,1925年刊本,第23页。)。西乡金洋堰长期以来灌田约计万亩有余,但因河水将“良田冲崩大半”,民国时期灌溉田地减至“五千余亩”,抗日战争时期,“所有堰堤及李五店河潭护成森林,被军民强伐殆尽”(注:《重整金洋堰规碑》,1948年立石,现存西乡县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汉中碑石》第451~452页。)。清代中后期以后,有关保护环境的碑石等日益增多,就从侧面反映了当地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进而导致原有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当陕南大规模地毁林开垦之前,当地的生态处于相对的动态平衡状态,这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强,结构完善,生物体多,生物群落处于正向演替状态。在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之后,生物群落处于逆向演替,引起生物数量的增减,某些种类发生改变以至灭绝,因“老林久辟,厚朴、黄莲之野生者绝少”(注:(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0《山货》,道光年间刻本,第15页。)。“虎,昔年地广人稀,山深林密,时有虎患,乾嘉以后,客民日多,随地垦种,虎难藏身,不过偶一见之矣”,“彪,身长腿短,黄尾,形似虎,能食牛,三五年偶一见之”(注:光绪《镇安县乡土志》卷下《物产》,光绪34年刻本,第63页。)。
  从上述的环保措施可以看出,对人文景观的保护胜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后者的保护只是部分的,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方面,对动物、土地、矿产等资源的保护比较少见。对林木的保护集中于灌溉区、名胜区与经济林或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而对其他地区、其他林木如天然林的保护则相形见绌。一般是民间局部保护或提出申请,要求上级备案予以支持,以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与所处环境,而官方主动制定、统一彻底的保护措施比较少见。先破坏、污染,后制止、治理,是被动的、不具有前瞻性,而且后者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相对有序与合理利用。保护措施一般是直观的、简单的,甚至是落后的、愚昧的。如道光年间留坝厅对紫柏山林木的保护,除要求住持等具体负责外,对田地的转佃即使用权的转移也加以禁止,“倘敢再任佃户辗转顶拨,侵垦山场,擅伐树木,人问罪,地充公,住持不禀,惟住持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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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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