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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以通利渠为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44: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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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清末晋南地区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境內的引汾灌渠——通利渠为例,通过对水利组织结构、权限、内部关系、选举换届、经费来源等的研究,复原了清朝末年该地区乡村社会水利的管理与运行状况,探讨了水利灌溉系统的性质。认为灌溉系统作为地缘因素突出的水利实体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但仍与国家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发生着互动关系。

 

    [关键词]通利渠;乡村社会;水利组织;管理与运行

    

    

Water Conservancy Management and Running in Rural Society of Southern

Shanxi Province at the Sunset of the Qing Dynasty

——A Study of the Tongli Canal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n example of Tongli canal which is in Linfen, Hongtong and Zhaocheng counties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t gives analysis to the management and running of water conservancy organization in rural society, and discusses the character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system.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water conservancy system has its own independence and stability, but also has the counter- act relationship with the nation and the villages.

 

Key words: Tongli canal;rural society; water conservancy organization;management and running

 

 

山西地处北方旱作农业区,水的缺乏使水利灌溉在农业生产中显得至关重要,与此同时,水利的管理与运行也同样彰显。日本学者森田明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一书中曾以《洪洞县水利志补》中节选的关于《通利渠册》的内容探讨了华北水利组织的特性与渠规,具有一定的深度;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也围绕“水与社会”这一专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颇丰。①从水利管理与运行的角度看,这一问题仍有研究的必要。本文通过对通利渠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内部关系、选举换届、经费来源等研究,复原了清朝末年晋南乡村社会水利的管理与运行状况,探讨了水利组织与国家、村落间的互动关系。这或许对今日山西乃至西部地区农田水利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通利渠与《重修通利渠册》

 

    通利渠,位于今天山西省临汾市境内汾河西侧,地跨洪洞县与临汾市尧都区,基本呈南北走向。通利渠创始于金代兴定二年(1218),导引汾河水浇灌,并结尾人汾,全长100余里。清朝末年,通利渠浇灌当时的赵城、洪洞、临汾3县18村农田,总计26000余亩。为便于管理,通利渠分为4节,即上三村(石止村、马牧村、辛村)、上五村(北段村、南段村、公孙村、程曲村、李村)、中五村(白石村、杜戌村、洪堡村、南王村、太明村)和下五村(阎侃村、吴村、太涧村、王曲村、孙曲村)4节。其中赵城县2村,洪洞县8村,临汾县8村(详见图1)。

 

 

《通利渠册》至少应有3个版本:原册,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钞本,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修本。我们今天所见到的只有光绪版的《重修通利渠册》(以下简称《重修》,行文申示注明资料来源的均出自本册),全册共约3.5万字,可分为序言、渠例和附录3部分,资料详尽,内容丰富。它突出反映了清朝末年通利渠水利灌溉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状况,亦对通利渠之变迁发展及其相关内容有所记载,是研究乡村经济与社会问题的重要材料。篇幅所限,本文仅择其管理与运行状况作一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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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行龙、张俊峰:《海内外关于中国“水与社会”专题研究述评》,该文为200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相关问题调查与研究》成果之一,未刊稿。

 

二、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一)水利组织的结构

通利渠水利组织可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两大部门。权力机构名为“合渠绅耆会议”,由通利渠3县18村有名望的绅耆组成,各绅耆任会议委员,是合渠权力的象征。它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遇事召集,无事则分散的临时性组织。日常管理机构由渠长、副渠长、沟首、甲首等组成,其中,督水渠长、兴工渠长、治水渠长、接水渠长各1名,副渠长3名,沟甲首若干。其权力结构如图2所示:

 

 

(二)水利组织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是通利渠水利组织权力的行使机构。它对渠内的重大事务如惩罚违规肇事者,举充渠长等有处决权。其具体权限如下:

    (1)科罚的权力,适用于违犯渠规,但情节轻微的各色人等。科罚一般是按照“地水夫一体化”①原则进行的,对犯者罚做苦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固定或可供参考的标准,往往只得“议罚”,即由合渠绅耆对其情节进行商议定夺,比如对于在渠堤上栽种葡萄的地户就是如此。对渠长、沟甲首的科罚一般也是“议罚”,但是否也要对其“罚作苦工”引起了笔者的怀疑。因为他们作为渠务的管理者,本身渠务繁忙,特别是在每年四、五、六月份“用水在急之时”,渠长甚至要住在“水程吃紧”的村子;而各村的沟甲首也得时时关注本村的兴工、浇灌等渠务,因此没有时间去做工受罚。即使有时间去,也得再找人接管渠务,又是麻烦所在。所以,对他们罚作钱物是再合适不过了,一来起到了科罚的目的,二来又不影响渠务。同样,笔者认为,对于家境富有的地户来说,其宁愿被罚作钱物,也不愿去做苦工。而对于合渠来说,则可用所罚之钱雇人做工,将所罚之物用于兴工,这种方式对科罚双方都可接受。这样的设想在《重修》中得到了印证。《重修》“惩罚”一项中规定:应将所罚之钱物“置簿明白登记”,与常年各项经费区分,并由专人保管,“以备合渠岁修工程等项之需”。这样做,取之有方、用之有道,解除了之前“不准罚钱、以免滋弊”的后顾之忧,而作为一种灵活手段为合渠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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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地水夫一体化”是水权、地权中的重要原则.它是根据兴夫的数量来衡量所获权利的多少。同样在科罚时,也是根据其所破坏的水权与地权的程度来决定兴夫的数量。

 

(2)禀官的权力,即将违犯渠规者送官究治。因犯者或情节之不同,其禀官要求惩罚的轻重亦不尽相同。对于没有合渠职务的“花户佃农”、贫农、绅富来说,其触犯渠规的情节较重时才会被送官究治;而对于有合渠职务的绅耆、渠长以及沟甲首而言,即使其情节轻微也会被送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禀官责革”,如果涉及到经济舞弊,则会被“送官追赃责革”。对于“恃强霸浇及率众拆毁陡门者”①、“在官人等以及承种官地之佃户”“依仗官势藉端抗违刁难”者,合渠有权禀官要求“从重惩治”。此外,合渠对无心违犯渠例之人(过失犯),如果其过失情节证据确凿,而且行为“不至贻误将来。实系情有可原”,那么合渠绅耆可“出具切实保状,请官免究。”

    (3)对财物的管理与使用,包括渠长津贴、合渠工程摊款、常年经费、所罚财物等。合渠每节由本节渠长选举“品行端正、家道殷实之绅耆”一到两人收管存储,而“不准交给富不安分之绅耆”,所有钱物都须“渠长与该沟首各置簿登记明白”,“不准暗中抵换,遗失分毫”。需要指出的是,渠长津贴的管理使用与其他经费是有区别的。渠长津贴由“有渠长之村分”的头目收齐后“就近仅数交给渠长”,不准误期短交,中间不需要绅耆保管。这是因为:一、财物的来源不同。津贴来源于出渠长的村分,相对集中,每节主管渠长都是如此,因此由本村头目把津贴收齐直接交予作为本村人的渠长,非常近便;其他经费由合渠分摊,来源分散,要集中使用就必须有专人收管。二、经费的性质、用途和数目固定与否不同。津贴用于渠务管理组织成员,数目固定,督水、接水、治水渠长每人年津贴54000文,兴工渠长年津贴二十贯(20000文)。这样,就可避免村头目从中舞弊,而允许其将津贴直接交予渠长。其他经费主要用于渠道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维修;除了历年固定的摊派外,还有因工程大小临时决定的摊款,数目不定,并且合渠工程建设往往是因时因事而异的,随机性较大,特别是当雨季到来时更是如此。所以,经费必须及时、充足到位,才能保证工程的建设,确保渠道安全以及临渠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此项财物权必须交予合渠绅耆统一执行。

    (4)“举充”渠长的权力。渠长来自于当年轮到出渠长的村分,该村“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里”且能粗略通晓“文字算法”者被本村“保举”,并得到本村的认可后便具有了充当渠长的可能。能否充任渠长,其最后决定权在合渠绅耆会议,被会议认可的就可以充任,否则则会被驳回由该村重新保举。

    其次,日常管理组织是合渠具体事务的管理者与执行者,正副渠长、沟甲首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督水渠长“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水渠长管理,兼督促中五村各项摊款”,且对另外三位渠长有督促权。发生讼案时,督水渠长往往作为合渠的“法人代表”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是合渠的象征。治水渠长“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款”,渠口遇有工程,治水渠长须“帖传各村沟首甲首,勿分雨夜迅即带钱齐集渠口计议”。兴工渠长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一切大小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接水渠长“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促下五村各项摊款”。遇有紧要工程急需用钱时,渠长应“先行暂垫,不得悭吝退缩”。渠长之间须互相监督,还须监督沟甲首及所雇觅巡水夫役的工作,若发现沟甲首不服从渠长的约束指示,渠长有权“禀案革退另换”;若有“巡水夫诈索地户钱文,串通沟首舞弊”,渠长不得袒护,而应将其送官究治,否则“惟该管渠首是问”。此外,督水、兴工和治水渠长还须管理马牧村渠神庙的祭祀工作。

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正渠长“独力不敷”的“非常时刻”,才来协助正渠长工作,平时则“各尽专责,权限分明”,或看守、或巡查。副渠长是凭借平阳府所发之“签”行使职责的。因为副渠长介于渠长与沟甲首之间,他既不像渠长那样被各村村民认可其权威,又不像各村沟甲首那样只在本村行事,甚为方便;同时要锻炼、培养其能力,其工作范围就不会仅限于一村之内,而是在某节,甚至是整个渠道;因而,以“签”为“令”,权力方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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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设施中的“斗门”在《重修通利渠册》中均作“陡门”,此从渠册。

 

    如果说渠长是在宏观上对渠务进行指导与督率,那么各村沟甲首则直接与村民和渠务打交道,他们是最基层的渠务工作者。摊款时,各村沟甲首须“向花户按夫均摊,开具逐项花费清单张贴各处,俾众周知”。兴工时,除了传集人夫兴工外,遇有兴夫之处,须及早安置应用器具,还须监督兴工之地户,以防迟到早退和“衰老幼孩”滥竽充数。遇有合渠事务,“各村沟首必须亲自挨次帖传”,而“不准烦为代捎”。此外,各村沟首还须昼夜巡视险情,防范渠堤,看守合渠神庙等。需要说明的是,各村沟首与甲首并非混为一谈。而是各有其分工:沟首专管“浇灌、盗水等项”,甲首专管“花费等项”。但这种划分并非绝对,它只表明工作方向上的倾向。

    督巡水“管理合渠巡水事件”,李村的督巡水还兼“保护公孙村石桥工程”。督巡水也是凭“签”执行公务的,但它不在水利管理机构之列,而是由渠长“雇”来的,其津贴从渠长津贴中扣除。它与沟甲首及正副渠长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是“拿人工钱,为人办事”,若其工作无方、贻误渠务,就会被渠长直接解雇。而不需“禀官责革”。

综上所述,合渠绅耆会议作为水利组织的权力机构,对日常管理机构各成员有监督、检举、科罚和任免权,对合渠财物有管理和使用权,间接管理日常渠务。正副渠长、沟甲首和督巡水直接参与合渠日常事务的管理,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正渠长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并对其所管该节各村沟甲首进行“约束指示”,督水渠长对另外三名渠长有督促权;正副渠长之间几乎没有隶属关系,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时作为正渠长的帮手出现,平时则各专其职;沟甲首是合渠最基层的管理人员,直接接受正渠长的约束与督促,也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督巡水不在管理机构之列,与正渠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此外,各绅耆之间,各渠长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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