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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 【字体: 】  
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2:55:38   点击数:[]    

权?

  除域名“抢注”与仿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外,英国不久前出现他
人擅自将著名商号“哈罗兹”用作Internet上电子地址的事件*49。
美国由于InterNIC未对电子地址加以管制,网上用户可能用“burger
@king.com.”作为电子地址,从而给人造成该用户经销汉堡包和肯德
鸡的印象。对于这种可能对电子邮件用户的商品与服务来源、赞助关
系或所属关系产生混同的行为,能否套用针对域名“抢注”的方法加
以制止,亦需我们研讨。

  基于以上同样原因,电子地址中@前的用户标识符(ID)在
Internet上也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是网上用户彼此产生第一印象的
判断依据。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用作ID,也会妨碍他人在
Internet上有效行使其注册商标或商号使用权。

  为避免域名纠纷,制止“抢注”与仿冒行为,美国国际商标协会
建议:*50首先对已注册域名征收年度维持费(类似于我国专利法规定
的专利权人有义务缴纳年费的做法),其作用在于使那些个人“抢注”
者须为之支付大笔费用,并有助于减少那些不再使用的注册域名数量。
其次,为防止域名重名,可在域名周边添加类似地理名称和产品与服
务叙词等其他信息。

  后一建议相当于本文前述的再注册若干周边域名的做法,其弊病
前已提及,不再赘述。而前一建议对于杜绝境外恶意“抢注”我国的
著名商标和商号为Internet域名后,进而空置不用、待价而沽现象的
再度发生,确有借鉴价值。为保证注册域名的合法性,笔者建设在域
名注册后加以公布,此后设置异议程序。注册域名只有当他人在一定
期限内不表示异议或者异议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方才准予上网使用。
作为主管域名注册的国内信息网络中心,应健全域名注册管理制度,
尤其应对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生产经营资格严加
审查。当发生域名纠纷时,申请者应承担举证责任。从主动维护自身
权益的角度考虑,企业在以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注册时,可以借用联
合商标的做法,同时提出以其商标或商号为核心的附加域名的注册申
请。比如,“亚都”在提出申请注册“yadu.com.”的同时,亦可提
出“chinayadu.com.”,“yadugroup.com.”和“yudu.com.com.”等
申请,以便尽可能覆盖他人企图“抢注”或仿冒的相同或近似域名。

  既然商标可以作为Internet域名注册,那么域名本身可否作为商
标注册呢?美国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曾裁决在电脑终端用于数据传
输服务的一显著性标记准予注册,指出该标记在传输过程中显示在屏
幕上被打印出来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51。美国专利与商标
局认为:域名注册商标的关键是其能够用于商标或服务标记中。例如,
欲注册商标的域名应该主要出现在服务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中和商品
商标的包装和标签上。它还应单独分列为企业的地址信息,即在公司
地址中应详列街道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和Internet电子地址。而
且,商标标识“TM”(Trade Mark)应标示在域名上,以表明商标权
人对域名也主张了商标专用权。同理,电子地址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
申请商标注册。

  由以上论述不难看出,美国在审查域名注册申请时主要考虑该域
名是否已经商业使用使用是联邦注册的前提。我国对商标采取注册在
先原则,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主要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
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类似。那么,我国
可否将域名或电子地址纳入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如果可行,审查
时怎么判断其显著性?笔者认为,将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子域名使用的
域名可以考虑商标注册,困为这种域名中含有的商标文字标识既是消
费者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帮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的重要标
志,又是商标局审查员借以判断该域名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他人
在先注册的域名混同的主要参考依据。至于未将商标或商号用作子域
名的域名,若经过市场流通获得其含议或“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后产生了显著性,仍然排除在注册商标之外,恐有失公允。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网上用户利用电子地址向其他网上用户
发送各式各样的电子邮件,造成电子广告或垃圾邮件泛滥成灾。这些
电子广告中夹杂的淫秽、恐怖等不良信息的网上传播,以及种种虚假
或欺诈性电子商业广告在BBS上的不断出现,对各国如何规范电子广
告提出了新课题。美国“Fortrna”公司通过Internet推出一项“金
字塔”计划,*52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不正当传销的电子连锁信。为了
制止网上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传播,美国专门制订了《净化通讯传播法》
。我国广告法第7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已明确禁止发布含有淫秽、
恐怖、丑恶等内容和虚假宣传的广告。由于Internet也是一种传播媒
介,所以凡在Internet上通过电子邮件或BBS发布广告或信息时,应
视为一种广告行为,纳入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范畴。

       五、信息高速公路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电脑软件也可列入技术秘密
的范畴。目前各国主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实
施保护。与前述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
很难享有专长有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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