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电脑软件著作权纠纷 提起诉讼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 受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24日。
*34 参见汤宗舜:《专利法解说》,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 120页。
*35 刘江彬:《法学丛刊》(台北),1996年第1期。
*36 张桂林:《为防止模仿计算机软件日实行特许权制度》,《法 制日报》1996年9月19日。
*37 前引*1,p.163-165.
*38 Levine,Establishing Legal Accountability for Anonymous Communication in Cyberspac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96,p.1526.
*39 Playboy Enterprises Inc.V.Frena,839 F.Supp.1552(M. D.Fla.1993).
*40 Pacific & Soutbern Co.Inc.v.Satellite Broadcast Networks Inc.,694f.Supp.1575(N.dD.Ga.1988).
*41 Sega Enterprises Ltd.v.MAPHIA,857 F.Supp.679(N.D. Cal.1994).
*42 Internet用户接受和传送电子邮件时,必须拥有一个电子 (邮件)地址,比如“cheng@yadu.com.”,其中cheng为用户标识符; @为分隔符;yadu.com.为电脑地址,它由用圆点隔开的若干(子)域 名构成。以上电子地址最右边界的域名系标准化的顶层域名,它在美 国表示类别,如com表示商业部门,edu表示教育机构。美国以外的顶 层域名则用两个字母表示国别地区,如com表示中国。顶层域名的左侧 通常是以商标或商号命名的第二层以下的(子)域名,例如美国微软 公司的Internet域名为Microsoft.com.根据在先申请原则, Internet用户必须向InterNIC网络信息中心,RipeNCC网络信息中心 (欧洲Internet用户)和APNIC网络信息中心(亚太地区Internet用 户)申请注册第二层域名。我国国内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实行分层在 先申请注册制,不同层的域名由用户向不同的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
*43 参见张向宁:《企业,你的‘域名’被抢注了吗》,《光明 日报》199612月25日;刚:《域名不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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