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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06   点击数:[]    

西部12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13.9%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23]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歧视妇女的现象就更为严重了。例如,鄂伦春族的财产继承权一般仍属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实行大家庭制,分家产时女性没有财产继承权。[24]   显然,近百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完善,但这并不等同于观念的进步,在东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环境中,潜规则与民俗习惯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时空的。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权利   百年来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民国时期女性往往是毫无节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无节育手段和条件,也没有良好的接生设备和保育条件,婴儿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项对河南省鲁山县的老年妇女调查显示,36位60岁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许多女性因家境贫寒曾试图坠胎,但因缺医少药,只能将肚子挤在水缸沿上挤压,想把胎儿挤死,结果造成生孩子时大出血。[25]一项对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也显示,那些60岁左右的妇女往往都是从18岁开始生育,直到闭经为止,生育年限达30年以上,成年后几乎是在不间断的生育、养育中度过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泽东时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于是许多女性争当“光荣妈妈”──生得越多越光荣。这种生育政策事实上演变成一种新的强制性多育方针,结果导致中国的人口总量迅速膨胀。   1979年,面对9亿人口的庞大压力,中国政府又转而强制实施“一胎化政策”。这是毛泽东时代鼓励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质雷同,其实质都是剥夺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权利。所不同的是,为了执行“一胎化政策”,各级政府动员了各种力量,骇人听闻地全方位剥夺与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婴被遗弃或杀害,导致中国30岁以下的人口之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世界各国出生婴儿的男女性别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就有104至107个男婴出生,而中国的婴儿出生性别比近年来越来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这一比例已达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广东等省则高达骇人听闻的100比130以上。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将出现近4千万男性单身,他们将在婚育年龄时无女可娶。由此必然引发性犯罪、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和司法难题。[27]   大量遗弃女婴的社会现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祸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关。首先,传统文化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它并不会随着“男女平等”口号的深入人心而自动消失。传统文化的一大观念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乃无后,无后即不孝。由于这种观念作祟,不仅在农村,许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现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被遗弃的女婴被外国人领养,据统计,美国从海外领养的孩子中有25%来自中国大陆,几乎全是女婴。[28]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借重了毛泽东时期发展起来的专政机器和群众动员机制,其手段之残酷毒辣令人心寒。在农村,夜闯家门抓孕妇、拖拉机追击逃跑的孕妇、动员警察追捕孕妇等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对超生的夫妇实行各种无法可依的处罚,各种手段犹如“文革”再现,无所不用其极。[29]有些地方还出现政府官员将婴儿丢进水田活活淹死,许多即将临产的妇女也被迫堕胎,一些引产方式竟然是将食盐水注射进孕妇的子宫。[30]   在美国,女性能否拥有人工流产的权利(坠胎权)是一种妇女权利的象征。[31]而在中国人工流产却成了强制性政策。据统计,1971年中国的人工流产为391万例,1981年为869万,1991年达到1,400万,20年内增加了近3.6倍。[32]人口统计学家认为,中国的堕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堕胎与活产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欧,这一比率仅为1比100.[33]中国女性的人工流产率不断上升有许多原因。在农村,多数妇女都是被迫流产,并且是在极野蛮的情况下进行,既罔顾基本人权,更无视起码的女权。在城市,人工流产急剧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愿尊重女性的避孕意愿,拒绝采用避孕措施,导致非意愿性怀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对实施人工流产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产的女性不但不能获得必要的休假,也不准报销医疗费。有调查显示,有90%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无法休假,导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极大损害。[34]   女性生育权利还包括生育保障,这主要是指国家负担女性怀孕和分娩的各类健保费用(如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在中国,只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女性员工能获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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