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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      ★★★ 【字体: 】  
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04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和而不同”是中国儒家传统的说法。但如果我们把传统意义上的“和”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团结”,那么,“和而不同”的意思就是要在价值和利益多元的情况下保持团结。这个问题在当今世界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无论是在各国国内还是在国际范围,利益和价值方面的多元性都是一个基本事实。在西方,利益和价值的多元性的事实得到了多元主义的价值观的辩护;“多元主义”本身成了一种多元价值中影响最大者之一。但即使是主张多元主义的学者,通常也都主张以某种形式避免因为利益和价值的多元而造成社会的分裂。不同利益之间要设法达成妥协,多元价值之间要设法彼此宽容,这本是历来与多元主义关系最近的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但“妥协”有没有是非可言?“宽容”会不会掩盖着歧视?没有是非的妥协会不会不过是强势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一种合法化?掩盖着歧视的宽容与不宽容到底有什么区别?对这些问题,自由主义无法做出恰当回答。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团结”与“正义”的联系,而且强调“妥协”和“宽容”与“正义”的联系,认为只有与“正义”相联系的“妥协”和“宽容”才不与“团结”相矛盾。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就是正义基础上超越利益和价值分歧的团结、正义基础上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和不同价值之间的宽容。考察哈贝马斯的这方面观点,对我们从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或许会有些启发。   一、   讨论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后,西方学者提出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多半以罗尔斯的正义概念作为参照,而不管是否赞同罗尔斯的观点。哈贝马斯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都从康德哲学出发。康德对行动规则的形式上的普遍性标准、起源上的自主性要求和内容上的“人是目的”主张,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同意,同时又比康德更重视要把这三个要求落实在制度层面,把“正义”作为制度(社会的基本规则体系)而不仅仅是个人的最重要德性。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论证了两条“正义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确保每个人具有与别人同样的自由相容的平等的自由,第二条要求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即使要认可,也必须以机会平等、最差境遇的人的状况在这一格局中比在其它可选择格局中为好作为前提。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意思是对第一条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损害,是无法用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来辩护或补偿的。这两条正义原则的内容,哈贝马斯看来是赞同的;但罗尔斯为这两条争议原则所提出的论证,哈贝马斯却认为大有商榷余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两人的正义观念的特点都与他们对于正义原则的论证方式有关;但相比之下,哈贝马斯的正义观的内容与他对正义原则的论证方式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在哈贝马斯那里,“正义”的核心内容是交往合理性,而合理交往的典型形式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为论证各自观点而进行的理性商谈。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要用他的一个被称为“原初状态”的理想实验来为进行辩护:假定一些“合理的”(reasonable)代表性个人彼此平等地坐在一起,对社会基本结构进行“理性的”(rational)选择;再假定有一道“无知之幕”把他们各自的具体情况过滤掉,从而他们的选择不可能偏袒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选择出来的原则—罗尔斯认为那应该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两条正义原则—之所以为正义的,是因为它们被选择出来的那个程序是公平的。这就是罗尔斯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含义。这个程序是思想史上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一个变种,其特点是把人们的同意当作调节他们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正当性的根据。在社会契约论者那里,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这种“社会契约”仅仅是大致的理想的虚构,而罗尔斯则借助于理性选择理论等现代理论工具,对原初状态下人们所进行的选择,作了技术性颇强的精心构思。   如果可以借用罗尔斯的术语的话,我们可以说哈贝马斯也有他自己的“原初状态”,用来取代罗尔斯的“原初状态”。   哈贝马斯的“原初状态”有三个版本,其中第一个是社会学版本,即强调这样一个局面:人们在进入了现代的多元的社会之后,他们要解决彼此间的冲突只有四种可能:如果他们不能诉诸共同的伦理共识,也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更不愿意诉诸暴力,他们就只能通过交往或商谈。他们先是想要通过商议来获得一种共享的伦理的自我理解。但因为多元主义社会的特点是生活方式的分化,所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这种努力注定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仍然不想处于暂时妥协状态的话,他们就必须依赖于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参与某种交往形式这样一个中立的事实。   哈氏“原初状态”的第二个版本是语言学的。说每一个人都参与某种交往形式,是指人是使用语言的动物这个基本事实。语言交往是人作为人的根本活动;在语言交往中,对不同参与者必须是包容的、他们的发言机会必须是平等的、他们的表达必须是真诚的、他们之间的交往必须是免于外部强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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