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其近期目标是欧洲一体化,长远目标是世界公民状态。 其次,哈贝马斯也承认,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往往是基于利益权衡的妥协,但认为这种妥协的达成不一定与正义问题无关。因为,妥协的达成过程—也就是谈判过程或者讨价还价过程—就像合理商谈过程一样,是要有程序的,而这种程序是否公平,则是比较可以进行合理讨论的。以甲和乙分蛋糕为例。分蛋糕的结果可能双方都觉得太少,不合理。各人有各人的期望和理由,哪个特定的瓜分比例才是合理的,对此可能达不成一个共识。但是,与特定的瓜分比例相比,确定瓜分比例的程序则比较容易得到共识。一个著名的方案,是让一方切蛋糕,让另一方先挑。人们对这种程序是否合理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要大于对某个特定的瓜分比例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在公平程序基础上达成的妥协,虽然不同于基于理由的共识,但也不同于只反映实力对比的妥协。 第三,不同价值观念(尤其是宗教观念)之间的宽容,如果要使它不同于歌德曾经批评过的那种带有侮辱性的、施舍性的宽容的话,就必须确定哪些东西是必须接受的,哪些东西则是无法容忍的。也就是说,要在包容和排斥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出来。作为深入反思纳粹教训的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深知无原则的宽容意味着什么。所以,他强调,没有排斥,就不可能有包容。但重要的是,包容和排斥之间的界线不能是以权威主义的方式划分的,也就是说单方面划分的。否则的话,在包容或宽容的同时,却蕴含着任意的排斥。单方面划界的反面是有关方面通过相互采纳对方的角色、并进一步普遍地采纳他人的视角,来共同确定宽容的边界。哈贝马斯认为,宗教宽容在历史上之所以成为政治民主的先导,就是因为它超出了基于商业理由或法律理由的宽容,而从“我们这样对待人家,我们是否也愿意让人家这样对待我们”这样的考虑出发来论证。在哈贝马斯那里,这种普遍采纳他人角色的思路,就是“从道德的眼光出发考虑”的表现。进一步说,在彼此宽容的同时,宗教观念本身也要经历一个学习过程:在受益于别人对自己的宽容的同时,自己也要尊重平等地包容每个人的宪法原则,而不能对普遍化了的宽容期待怒目相向。宗教信徒尽管可以在私人生活中给自己的信念赋予绝对有效性,但再也不能像在传统社会那样把自己的信念系统看作是为政治制度提供合法性的“整全性学说”,把“拯救”持不同信仰人们的“灵魂”当作自己的使命,把自己的宗教共同体与整个社会—在现代条件下通常是一个世俗化社会—混为一谈。 三. 哈贝马斯对团结、妥协和宽容的上述讨论,一方面以他的交往理性观念作为总的基础,另一方面以他划分开来的三个问题—道德问题、实用问题和伦理问题—作为各自的参照。除了交往理性的虚拟性质以外,这三类问题的截然划分,也很有争议。没有手段加以实现的目的,其实是没有价值的;因此,有关手段的问题(实用的问题)与有关目的的问题(伦理的问题和道德的问题)怎么分得开来?民主、平等这些普遍原则如果不与人们的精神气质相联系,就毫无生气;因此,有关“好”的问题(伦理的问题)与有关“对”的问题(道德的问题)怎么分得开来?信念团体常常也就是利益团体;因此,文化诉求与利益诉求怎么分得开来? 对这些批评,哈贝马斯的回答大概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道德、实用和伦理这三类问题尽管在事实上可能确实分不开,但在概念上还是可以分开来的。对这些问题的概念区分,如果是有助于思考移民权利、多元文化主义、欧洲一体化进程这样的问题,思考像团结、妥协、宽容这样的问题的,它们就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求助于“政治文化”的概念,认为上述意义上的团结—基于道德理由的团结、基于公平程序的妥协和基于宪法原则的宽容—要能够建立和维护,不仅有赖于建立一套正义的或民主法治国的制度,而且取决于一种有能力有意愿自由地平等地运用交往权利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一方面是政治的,因为它超越特定的信念群体,通过自由讨论而形成,并且以宪法原则为核心;另一方面又是文化的,因为它渗透着一个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集体经历,融入到这些成员的动机和态度里去。这样,概念上区分开来的几个环节,在实际上又应该通过一个具体的中介而结合起来,从而克服因为仅仅强调一个环节或让其中一个环节吞并其他环节而造成的问题。 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或者说对哈贝马斯观点的上述阐述,我们不一定完全赞同。但我们希望,上面的讨论或许能表明“和而不同”的传统观念是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当代语境下、全球语境下获得新的诠释的。哈贝马斯提出其观点的西方语境与我们的中国语境当然很不相同,但我们毕竟都处在同一个当代语境、同一个全球语境当中。人际关系(以及群体之间的关系)能否分成基于普遍原则的关系、基于特定文化的关系和基于具体利益的关系?这三类关系各自的特点和彼此的关系是什么?普遍原则、特定价值和具体利益之间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和群体关系?如何通过对各种矛盾的解决而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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