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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5:01   点击数:[]    

施之中。实践中,一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意识,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满足于一元化领导的效力,事无巨细都得由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要充分保证基层党的领导权和村民自治权的持续稳定协调,必须寻找其共同的基础,制定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村民自治规范。

    (四)落实法律政策,健全制度规范

    1、保障现有法律政策的实现。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在现有法律政策中有基本的体现。一方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不落实村民自治,不能满足新时期农民的需要,不符合新时期农村体制改革的方向,不可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二者的关系也就无从处理好。另一方面落实基层党的领导权。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群体素质的相对落后是不争的事实,基层党的组织不进行积极领导,不想方设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有可能被局部利益所遮掩,与代表长远利益的党的领导权产生矛盾和冲突。

    2、完善实现基层党的领导权及支持、保障权的法律、法规,设定防范越权的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可以考虑在该法中增加条款体现领导权,比如有权向村民会议提出村规民约草案等倡议,纳入村民会议当然讨论范围;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设定更加明晰的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范围及不可侵犯性(当然包括纠错机制),防止诸如村章党管、村钱党用的现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3、完善实行基层党的领导权及支持、保障权的党的规范。结合《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党支部工作规范,把村党支部的工作职责通过支持、维护村民自治的真正落实体现出来,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全面提高农村社会生活水平的实践与农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起来。只要真正热心为村民谋福利,基层党的领导权自然能得以实现。

    4、促进法律的严格实施,制裁妨害村民自治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些行为,不涉及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关系问题,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基层党组织旗帜鲜明地支持真正的村民自治,为有权机关制裁妨害村民自治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有权机关与基层党的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

    (五)加强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工作

    1、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关系的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本质上是一致的。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奋斗的结果,党的领导权是为了保证村民自治权的实现。

    2、加强应用理论研究。应用理论是基本理论与具体操作的纽带。加强应用理论研究,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进行村民自治实践和加强、完善党的领导实践的经验总结。其次,要充分认识应用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第三,寻找协调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切入点——由村民评价,对村民负责。消除推进村民自治和加强、完善党的领导两张皮的现象。第四,研究、发掘、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比如,起源于山西的“两票制”[9]就是一个范例,要对此经验进行研究,并推广开来。

    五、协调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方法展望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对策解决这些问题。同时,我们必须明确,从主导方面来看,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是基本协调的,问题属于发展中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中国农民会创造出实现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各种规范和措施,自觉地协调好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

    (一)村党支部的选举与村民的评价“直通车”

    村民自治权与村党组织的领导权产生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原因,是村党支部的选举不能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村民对党支部信任相对降低,继而产生消极甚至抵触情绪。村民委员会面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平、公正地民主选举产生。与村民自治机关任期制相连的开放式选举,有助于及时补充、更换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使村民委员会具有较强的活力。村党支部是由几十个、几个党员选举产生,甚至一些乡镇党委负责人不注意听取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仅凭个人印象、好恶以至亲疏恩怨来确定党支部成员,优秀的党员进不了领导班子,支部成员水平不高,在群众中没有威信,没有能力把握村民自治条件下村党支部工作的新特点,容易造成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摩擦,出现村民自治权与村党支部领导权之间的不协调。

    村党支部的选举与村民的评价“直通车”是树立村党支部权威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两票制是“直通车”的一种典型形式,即在村党支部选举时,先过村民选票关,即村民信任票不超过半数的党员,没有资格作为村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进入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信任票过半数的党员,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由全体党员投选举票进入村党支部委员会。这种两票制,1993年最早在山西交口县创立,后来在山西省全面推广,四川、重庆、河北、湖南、福建、江苏、安徽等地得到实行。实行“两票制”的地方,使农村党员经历了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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