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 ──┼───────────────────────── 王氏│79.75% 陈氏│ 45.24% 曾氏│ 40.00% 丁氏│ 61.11% 谢氏│ 71.42% 张氏│ 20.00% 20.00% 黄氏│ 30.77% 刘氏│ 33.33% 杨氏│ 27.27% 罗氏│ 33.33% ──┴─────────────────────────
上表是根据谱中出嫁地和所嫁姓氏俱全的记录,统计得出的从十大通婚姓氏主要居住地婚入女子在所有同姓配偶中所占比例。其从近80%到20%不等,成为相同姓氏中的主要通婚对象。其实,有不少同姓本为一支所孽,如谭港、员陂、官庄等处的黄氏,水南和莲河等处的丁氏,将他们合并计算后,黄、丁二氏的比例即上升到53.85%和97.22%。所以流坑董氏的通婚对象,实际上主要为一些类似董氏这样在当地有地位和影响的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当然,也有的地方杂居程度很高,如县城21个婚入的女子分属10个姓氏,这是城镇的特别之处,体现了流坑董姓在县境内的地位及其与县城士绅的较深关系。
流坑的婚姻,确实存在着一个空间狭小、大家族之间世为婚姻的固定圈子,这是不容置疑的。这种圈子的形成,除了是上面指出的历史、风俗和交通、商贸等因素的产物,还与乡村宗族成员和精英人物试图获取和保持社会声望和地位,维系宗族组织的稳固与和谐相关联。明代中、期以来一批董氏士绅不断地在加强宗族的制度化,其中就包括加强婚姻限制。由知县董极撰写的万历大宗谱之祠规,明定可以通婚的若干“乡中世姓与凡清白守礼之家”。有敢于“开列之外,乖乱成法,”“贪利忍耻,将男女约婚小姓”者,处以“罚银十两”和“追谱黜族”的严厉处分[13],在若干族谱里我们看到一些具体事例,证明这一规定曾确实得到执行,其对世婚的确定和维持作用,自不待言。所以,至少在较早的谱牒中,出嫁地和嫁入地的明确记载,是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的。
然而也需看到,复彦房存在着不少与小姓结婚的例子,约40个仅一、二见的婚入姓氏,恐怕多属于此。其中如芜头的周氏,烧元的李氏,在其他房谱内明见娶而受罚的记录;又如蓝、钟、赖、雷之类的姓氏,应为客家山民,也不属于世族。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族人娶了本村的外姓女子(一姓李,一姓罗),我们知道,村中极少数的外姓人均为董族的佃仆贱役,其为严禁通婚的对象无疑。可是复彦谱中竟无一人因此而有受处罚的记录,令人嘱目。这些现象较多发生在29代也就是清代中期以后,可能表明随着乾隆以来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商贸活动的发展,流坑通婚世姓的传统规条有所松动。这对于我们研究流坑董氏家族的解体过程,有一定的意义。不过,某些房这一时期制定的家法还在强调“娶必相当,先分良贱;配非其偶,重玷门楣。如果贪财辱宗,定行削谱黜族”[14],并且确有具体记载,表明各房之间这种松动的程度是不同的。
进一步观察复彦房绅士家庭的婚姻情况,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些有趣的认识。这里所说的绅士,是指包括童生以上有科举名分或通过捐纳、军功等途径得以取得散官或实职者。请看表十一和表十二:
表十一 流坑董氏复彦房士绅通婚情况(婚入)
─────────────────────────────── 婚 入 娘家为 本房绅士 夫家为 比 例 女 子 数 士绅者 人 数 士绅者 (%) (1) (2) (3) (4) (2)/(1) (4)/(3) (4)/(2) ─────────────────────────────── 2734 32 395 30 1.17 7.59 93.75 ───────────────────────────────
表十二 流坑董氏复彦房士绅通婚情况(嫁出)
─────────────────────────────── 出 嫁 婆家为 本房绅士 父家为 比 例 女 儿 数 士绅者 人 数 士绅者 (%) (1) (2) (3) (4) (2)/(1) (4)/(3)(4)/(2) ─────────────────────────────── 3134* 34 395 28 1.08 7.09 82.35 ─────────────────────────────── *出嫁女儿数=女儿总数-殇女数-母亲为本世纪以后出生者的 女儿数
表十三 流坑董氏复彦房士绅通婚情况(身分对比) ────┬─────────┬──────────┬───── │ 婚 入 │ 出 嫁 │ 总 计 │男方家庭 女方家庭│ 女方家庭 男方家庭 │董氏 亲家 ────┼─────────┼──────────┼───── 儒 士│ 4 0 │ 2 0 │ 6 0 秀 才│ 4 9 │ 2 13 │ 6 22 贡 士│ 1 4 │ 0 2 │ 1 6 举 人│ 0 0 │ 1 0 │ 1 0 国 学│ 5 11 │ 11 11 │16 22 州 同│ 1 3 │ 0 2 │ 1 5 儒 林 郎│ 5 1 │ 1 0 │ 6 1 登 仕 郎│ 5 2 │ 6 4 │11 6 奉直大夫│ 0 0 │ 1 1 │ 1 1 营 分 府│ 0 0 │ 3 0 │ 3 0 议 叙│ 1 1 │ 0 0 │ 1 1 县授义士│ 4 0 │ 0 0 │ 4 0 其 他│ 0 1 │ 1 1 │ 1 2 ────┼─────────┼──────────┼───── 总 计│ 30 32 │ 28 34 │58 66 ────┴─────────┴──────────┴─────
比较表十一、十二可以看出:复彦房的士绅无论娶妻嫁女,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是追求门当户对,所以该房绝大多数对方为绅士的婚姻(婚入为93.75%,出嫁为82.35%)都发生在这个圈子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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