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3 1 ─ ─ 101 3 62.3 ─ 2.5 27 174 97 27 10 3 ─ 1 137 4 55.7 0.7 2.3 28 252 116 31 6 ─ ─ 2 155 8 46.0 1.3 3.2 29 248 168 44 12 3 2 4 233 4 67.7 1.7 1.6 30 457 256 79 12 2 ─ 3 352 14 56.0 0.9 3.1 31 641 323 52 6 ─ ─ 4 737 12 50.3 0.5 1.9 32 724 349 63 8 ─ ─ 3 423 15 48.2 0.7 2.1 33 706 321 59 9 2 ─ 1 392 3 45.5 0.3 0.1 34 524 216 46 7 1 ─ 3 273 2 41.2 1.1 0.4 35 269 76 6 ─ ─ ─ ─ 82 ─ 28.3 ─ ─ 36 43 9 ─ ─ ─ ─ ─ 9 ─ 20.9 ─ ─ ─────────────────────────────────── 总计 4349 2138 470 86 16 3 21 2734 66 57.8* 0.6 1.5 ─────────────────────────────────── *比率此项,所统计仅为22代至34代,而略去了基数太小的 19、20、21代和修谱时年龄尚小的35、36代。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复彦房男子结婚人数(等于全部配偶数)只占全部男子数的57.8%左右。这个比例,在已有的统计数字中是比较低的(如刘翠溶对南方23个家族的同一统计数字是65.9%[6],而毗邻的宜黄北山黄氏则为71%。)。由于本数字已经略去了修谱时年龄普遍尚小的世代,且漏载数量不会很多,所以导致其偏低的可能原因只有两个,即早卒未婚和成年未婚的人数较多。据上表,50岁以上未婚而卒的男子为66人,占1.5%。因这个数字仅是有生卒时间者,故偏低;如与生卒时间俱全的男子总数相比,则上升到2.6%。笔者另统计了30岁以上到50岁以下死亡的未婚男子,结果是占男子总数的2%和生卒时间俱全的男子3.4%。但二者相加最高仍不超过6%,说明男子30岁以下未婚而卒的达34%以上,即未婚的主要原因是早卒,排除这一因素,结婚是极为普遍的。然而男子未婚数量之大,毕竟值得注意,这将对生育率产生直接的影响,也从一个特定方面证明流坑未成年男性死亡率较高的事实。
第二,该房男子有较高的再婚率。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死亡率高,较高的再婚率乃是普遍的事实。但是流坑继室与元配比为22%,不仅大于宜黄黄氏家族的15.5%,也大于刘翠溶调查的23个南方家族中的任何一个(以下所称南方家族,均指此),并比其平均数字高出近一倍。本谱中妻子被丈夫生出的情况极为少见,不构成再婚的一个要素。求其缘故,当地童养媳较多似为一重要原因。道光年间,流坑一位老儒提到家族中“童养之妇,世俗动以未合 不成妇而为辞,往往兄亡弟收,弟亡兄收”;又反对溺女,赞成“与他姓童养为妇”[7],可证当地有此习俗。检索本谱有确切生卒时间的成员,有13位夭亡于10岁以下的男孩是已婚之身,另有9位元配死亡年龄在10岁以下,因本谱对配偶未过门即死亡的均有说明,则这些男孩的妻子和早死的元配属于童养媳无疑。而下面我们会看到,流坑元配妻子的结婚年龄明显低于其他地方,说明童养媳可能非常普遍。由于她们具有更多的死亡历时,所以童养媳多必然导致男子的再婚率高的事实。再看这里的男子三婚率和四婚率,分别为18.3%和18.6%,也高于刘氏的数字,似也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第三,复彦房男子纳妾的现象较少。妾只占全部配偶的0.6%,在刘氏研究的南方家族中居于非常低的水平而大大低于平均数(3.7%)。从另一个角度看,纳妾男子只占结婚男性的0.89%(21位侧室分属19位男性),也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据刘氏的研究,城镇家族的纳妾比例较高,以江西本省的南昌东关甘氏为例,其比例为8%,13倍于复彦房。流坑基本上属于农村聚落,低于城镇家族亦在情理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宜黄黄氏家族的纳妾比例也比较低,为2.3%,这也许示意着赣中农村的共性;第二,复彦房纳妾行为始于27代,其时间大致为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正好是该房竹木贸易大发展的时期,这不是偶然的。再看表二:
表二:流坑董氏复彦房取妾男子身分表
─────────────────────────────── 世 时 人 妾 平 身 分 性 成 员 代 间 数 数 民 儒士 秀才 监生 州同 登仕郎 巡政厅 ─────────────────────────────── 27 1686-1742 1 1 1 28 1709-1824 2 2 1 1 29 1709-1857 4 4 1 2 1 30 1789-1856 2 3 1 1* 31 1798-1936 4 4 1 2 1 32 1821-1936 2 3 1 1* 33 1911-1936 1 1 1 34 1884-1936 3 3 1 1 1 ─────────────────────────────── 总计 19 21 6 3 1 5 2 1 1 ───────────────────────────────
* 此二人均纳二妾。
从表二可知,取妾者近70%为有各种身分之人,平民只占31.6%(纳妾数则为28.6%)。而根据我们的研究,这些有身分之人除儒士(童生)和秀才外,全是通过捐纳取得地位的,且几乎全是商人。即使是表二之平民和童生、秀才中,也有若干商人子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流坑士绅特别是商人家庭,纳妾的可能性远大于一般家庭;也就是说,流坑清代纳妾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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