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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6──1936:赣中农村婚姻状况的计量研究──以乐安县流坑村董复彦房为例[1]      ★★★ 【字体: 】  
1436──1936:赣中农村婚姻状况的计量研究──以乐安县流坑村董复彦房为例[1]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2:28   点击数:[]    

象的发展,和当地竹木贸易的发展直接相关。这和刘翠溶的研究有一致之处。
二、初婚年龄、夫妻年龄差和平均年龄

初婚年龄,族谱中均不记载,但可以通过父母(元配)与长子的年龄差大致加以推断。笔者将复彦房无女儿的家庭挑出,统计得到该房长子出生时夫妻的平均年龄,夫龄为28.70岁,妻龄为23.12岁。而刘翠溶对南方十五个家族的统计数字是,夫龄在27至31之间(笔者据以计算其平均数为28.56),元配年龄为24至25岁(平均数24.76)之间。两相比较,流坑男性在长子出生时的年龄非常接近平均数字,但女性则低于平均数1.64岁,也低于十五个家族中的任何一个,说明流坑女性婚龄显著偏小。如果我们按照刘女士的推算方法,假定由结婚到长子出生间隔为三年[8],那么流坑的平均初婚年龄大约在男25.70,女20.12岁左右。这组数字的意义在于,虽然大量存在早婚的事实,但男性平均婚龄并不太小,也就是说实际上仍有相当多的人是在比较大的年龄上才结婚的。而女性婚龄偏小,可能印证了当地收养童养媳之风较甚,这在上面已经提到了。

      表三:流坑董氏复彦房夫妻平均年龄差
  ───────────────────────────
  婚 配情 况  元配 继室 再继 三继 四继 侧室                        ───────────────────────────
  平均年龄差 4.92 8.12 12.25 15.69 22.09 20.42
夫妻同龄比(%)10.16 3.13 ─ ─ ─ ─ 
妻大于夫比(%)21.20 8.68 2.86 ─ ─ ─ 
───────────────────────────

依据族谱中每一对夫妻生日(如果有记载的话),即可以知道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表三的第一栏即是元配、继室和侧室与丈夫的平均年龄差。丈夫比元配要大近5岁(这和上面根据长子生育时间计算出来的初婚年龄差5.58岁相近),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数据[9],再次证明了女性结婚年龄偏低的事实。而且显然,随着婚姻次数的增加,丈夫与配偶之间的年龄差距也逐渐拉大。这表明,流坑男性在妻子死后再次结婚时,更倾向于选择较年轻因而可能未婚的女性。而比较年轻女性的家长愿意把女儿嫁给董氏年龄较大的男子,则可能是董氏在当地有较为突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所致。

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年龄大于她们的丈夫。元配组为五分之一强,这个数字在北方地区无足称道,但在南方就是特别高者。就是继室组也高达8.68%,接近于南方地区一些家族元配的水平[10]。甚至再继之中,她们也依然存在。故而流坑男子娶妻并无男必须大于女的约束。但检索的结果表明,极少有妻子比丈夫大10岁以上的事实(元配亦只有0.14%),而且还有一部分大妻其实与丈夫为同年出生的同龄人(元配3.01%,继室1.74%),这与丈夫常常大于妻子20、30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根据生卒时间俱全的记录,统计得到复彦房男性平均年龄为42.84岁,女性为47.04岁。女性寿命长于男子,这是一般的通例,可是这里女性平均年龄超过男性较多,原因在于女性多为成年嫁入,不像男性有许多夭殇者进入统计。

  三、守寡与醮出






   表四a  流坑董氏复彦房配偶守寡情况
──┼───────────────────────────
婚姻│观察 守寡 比例 45岁以下 45岁及以上 不 详
│人数 总数 (%)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人数 比例(%)
位置│(1) (2) (1)/(2) (3) (3)/(2) (4) (4)/(2) (5) (5)/(2)
──┼───────────────────────────
元配│1613 708 43.89 330 46.61 240 33.90 138 19.49
继室│ 272 124 45.59 50 40.32 61 49.19 13 10.48
侧室│ 21 11 52.38 5 45.45 5 45.45 1 9.09
──┼───────────────────────────
平均│ 47.28 44.13 42.85 13.02
──────────────────────────────

表四b 流坑董氏复彦房配偶醮出情况
────────────────────────────
婚姻│醮出 比例 45岁以下 45岁及以上 不详年龄
│总数 (%)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位置│(6) (6)/(2) (7) (7)/(6) (8) (8)/(6) (9) (9)/(6)
──┼─────────────────────────
元配│235 33.19 91 38.42 6 2.55 138 58.72
继室│ 22 17.74 8 36.36 1 4.54 13 59.09
侧室│ 2 18.18 ─ ─ 1 50.00 1 50.00
──┼─────────────────────────
平均*│ 25.47 37.39 3.55 58.91
──┴─────────────────────────

注:表四b因侧室人数太少,故不列入平均数中。

由于复彦谱对女性生、卒记载不如男性详尽,特别是醮出者的卒年一律阙如,表四a、b的守寡数字,只是配偶双方有明确生、卒时间记录从而可以判定的寡妇和有“出”即醮出记载的寡妇数字,很不完全。尽管如此,其仍然可以帮助了解流坑女性守寡和出醮的一些情况。本表只列出数据较充分的元、继配的数字,再继和三继因数据较少从略,但保留侧室的数据以为参照。

复彦房的妇女元配守寡的比例为43.89%,继室为45.59%,总比例为47.28%,接近半数。虽然明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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