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省的生产力及地租比较扬子江流区为低,富农往往由贫农之手,租入一些田地。最近的谷价低落,使一些自己经营而相当有有的富农受到严重的打击。在广东与福建两省,富农出租土地之多,和扬子江流域一样。
大体言之,北方的贫农多为雇工,南方的贫农多为佃农。以经济情形而论,后者比前者更为恶劣。有许多地方佃农与地主分担赋税,即应由地主独立负担者,每必设法令佃农担负之。实则佃农所交付之地租中,已不仅为其所得利润之一部分,即其劳力应得的名义工资之一部分亦包括在内。中国地租之高,每当全收获40—60%。
为应付这种严重问题起见,在1926年,中国政府领袖,采取一种减租政策,规定地租之最高限度为37.3%。仅有四省公布减租条例,湖南于1927年7月公布之,湖北于8月公布之,浙江于11月公布之,江苏于12月公布之。但是真实有效的还是以下的经济律:“在地主佃农制度之下,地主有权提高租额是很重要的。”果然于1928年2月,除浙江外,都取消了减租律。
减租政策在浙江实行以后,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地租的扩大和预租的缴付。但是这个规章仅限于谷麦,其余棉花、豆类、桑树,皆未规定。即此已引起下列之情形:(一)浙江地主,增大量器,征收地租,永康县,即有其例。(参阅该省佃业仲裁局第93次会议记录,1932年9月21日)(二)地主力逼农民,将土地以少报多(如绍兴)。(参阅1931年8月28日杭州《民国日报》(三)地主亲自派人,强迫收获谷物(如在萧山)。(1931年11月23日杭州<民国日报))(四)地主当仲裁局调解人未到以前,径行收获谷物(如在象山)。(1930年9月18日上海《时事新报》) (五)地主要求晚稻登场时,增加地租(如在诸暨)。(1932年6月9日,浙江仲裁局第80次会议记录)(六)仲裁局于纠纷未作决定以前,土地往往无人耕种,嘉兴即有其例。(参阅1929年3月16日上海《申报》)地主对不服从其意志之佃农,往往夺还其土地,重新租与驯服之佃农。因此之故,在龙游、诸暨、处州、温州、桐庐、遂昌、乐清、新昌及其他各地,当佃农尚未受到减租之利的时候,已经失去土地耕种了。
(二)农产生产的衰落
中国大土地所有者工作之结果,必然的使农产生产衰落。最近的调查统计很明白的指出耕作田亩之减缩。农田之减缩不仅由于富农之变为部分地主,实由于贫农数目之增多。就北方论,当1928—1930年大饥馑以前,陕西中部,每家平均耕地数为30亩,现在减至不足20亩。在灾情最重之五县至七县,差不多有20%的土地都出卖了。陕西合阳县的灾情虽不甚重,但土地仍在集中的过程中。富农日多,贫农也日益增加,惟中农则减少极快。
陕西合阳农家情形表(1933年3村)
耕地量(亩)1933年家数 百分比1928年家数 百分比1923年家数 百分比 20亩以下者 123 39.81 95 30.84 70 19.23 20—49.99亩 125 40.45 173 56.17 236 64.84 50亩以上者 61 19.74 40 12.99 58 15.93 总 计 309 100 308100 364100
在河北省的某县近年来虽未遭灾,但每户耕地面积的缩小也很显然。该地经营地主与农民间,每家的平均地亩,在1927年.为17.32亩,1929年为16.88亩,1930年为16.75五亩,贫农之中,土地更为缩小。
保定1473农家耕地表(以10村为代表,1927年)
类 别 家 数 耕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经营地主及富农 156 10088.43 64.67 中 农 344 8238.74 23.95 贫农及雇农 973 7180.04 7.38 总 计 1473 25 507.21 17.32
保定1527农家耕地表(同前10村,1929年)
类 别 家 数 耕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经营地主及富农 161 10048.32 62.41 中 农 358 8549.57 23.83 贫农及雇农 1008 7174.8 7.12 总 计 1527 25772.69 16.88
保定1544农家耕地表(同前lo村,1930年)
类 别 家 数 耕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经营地主及富农 162 10091.57 62.29 中 农 362 8567.62 23.67 贫农及雇农 1020 7197.71 7.06 总 计 1544 25856.90 16.75
保定耕地平均面积指数表(以1927年为基数)
年 代 经营地主及富农 中 农 贫农及雇农 总数 1927 100 100 100 100 1929 96.5 99.7 96.5 97.5 1930 96.3 98.8 95.7 96.7
扬子江流域大的农田,也是日渐减少,小农田逐渐加多。例如湖北省的应城,该处向少兵燹之灾,但一村之中,近年来农家耕地,无20亩以上者。
湖北应城清水湖村农家情形表(1933年)
耕 地 量 1933年农家数目 百分比 1923年农家数目 百分比 5亩以下者 40 48.78 20 31.75 5至19.99亩 42 51.22 25 39.68 20亩以上者 82 100.00 18 28.57 总 计 63 100.00
江苏镇江西湖村农家情形(1933年)
耕地量1933年农家数目 百分比1928年农家数目 百分比1923年农家数目 百分比 5亩以下者 15 6.07 6 2.43 5至19.99亩 167 67.61 130 52.63 72 29.15 20至25亩 65 26.32 111 44.94 175 70.85 总 计 247100.00 247100.00 247100.00
江苏镇江地方更为平静,但在某一村中,近七八年来,大农田急剧消减,小农田乘时而起。
镇江之东南为工业发达的无锡,该县东部,农村人口以佃农为多,南部农民大多数为小自耕农,每家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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