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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试论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行动逻辑      ★★★ 【字体: 】  
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试论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行动逻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7:04   点击数:[]    

的软硬规范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也正是因为宗族或村庄认同是一个时代的广泛区域的共识,也就构成了一种特定的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不是一个人,一个宗族,或一个村庄所创造及所独享,正因此,这种地方性共识,才对农民强有力,因为它使局中人失去了反思能力,并使超出村庄的区域具有了评判标准,它标示出何为正确,何为应该。
  
  也因此,可以通过对特定时代的特定区域的地方性知识进行调查,发现整个区域的关于农民行动逻辑的奥妙,而不仅仅是某个特定宗族或村庄的农民行动逻辑的奥妙。   [1] 转引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5—36页。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6页。
  [3] 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载《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4] 参见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载《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5]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载《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7页。
  [6]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载《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7] 翟学伟认为:“中国传统的农业文明、以家族和村落为中心的社会生活、以儒家思想为中心并涉及民间信仰的价值体系构成了中国人社会关系的基础。长期的农耕性的与聚居性的家庭生活要求人们在彼此的面对面的关系上将‘情’而非‘理’作为日常生活的核心。”“中国传统的家庭生活提供了一套以情为中心的规范体系和运作制度(早期为宗法制后来为宗族制)。”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以情为中心,村庄舆论力量强大有力,面子与荣誉成为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
  [8] 农业社会中,不仅需要邻里在生产、生活和娱乐上的“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由此发展出聚族而居的村庄来,而且家庭内的家务合作也十分重要,所谓“男耕女织”,椿米织布,都是需要有很多人合作才容易完成的家务,因此,四代同堂的大家庭的普遍存在,既具有功能上的合理性,又受到文化上的鼓励。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中,兄弟不分家,妯娌婆媳相处,会产生出诸多纠纷,但即使如此,这个大家庭仍然是“自家”,是家庭中每个人认同的基本的“私”。
  [9]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10] 鲁迅:《鲁迅全集》(卷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76页。
  [11] 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2] 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13] 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14] 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15] 中国社会中,在自家范围内,义务重于权利,而在公家范围中,却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尽义务。这一点与西方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西方人信仰基督教,认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父子也是如此,这种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中,重视权利,权利先于义务。
  [16] 为什么中国社会中私是指家庭,乃至扩大的家庭,而不是个人,这大约与中国没有西方基督教的传统有关。西方社会中,“每个‘人子’,耶稣所象征的‘团体构成分子’,在私有的父亲外必须有一个更重要的与人相共的是‘天父’,就是团体”。(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中国儒家则强调孝、悌、忠、信,强调爱有差等。梁漱溟说:“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悌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7页。)也就是说,构成群已、人我界线的边界,并非普适的自然边界,而是与认同有关的文化边界。在基督教文化中,群已、人我边界就是个人与团体,个人是基本的权利享有与行动单位,在个人与团体之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缘于文化的行动单位,这种个人与团体关系的典型就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忠于国家,国家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群已、人我边界,往往要以家庭为基础向外推,家庭是基本的权利与行动单位,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与西方社会的个人一样,构成了一个基本的“私”的单位。金耀基说,“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家过分发达,以致于一方面没有能产生如西方的‘个人主义’,压制了个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没有能够开出会社的组织形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1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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