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17] 王铭铭考察福建溪村发现,溪村“‘公’和‘私’的范畴有很大的相对性。全家族作为独立的整体与异族或村外人对照,被称为‘自家’,即‘私’或‘自己’的一个部分;对于聚落房支和个别家户而言,则转化为‘公’的单位。聚落房支于家庭而言,称为‘私房’,是‘私’的单位;而对于亚房和家户却被称为‘公’的单位,亚房对于家族、异族、聚落房支而言,都成为‘私’一级的单位;但对于家户和个人,成为‘公家’,也与它们一同称为‘家人’。家和个人的分别极小,家即‘自己’,‘自己’即‘家’”。[18] 王铭铭的发现,无疑是对费孝通差序格局的形象说明。不过,费孝通与王铭铭似乎都过于注重差序格局中“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的方面,将差序格局看作均质的实体,而忽视了差序格局中各方事实上的非均质分布。正如王铭铭所发现的,“家与个人的分别极小”,家构造成了一个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在家以上的差序各方,王铭铭列举了为“亚级房支、聚落房支、家族—村落、村外”四个层级。事实上,建立在家以上的差序四级,并非均质分布的,而是有一级的认同构成是超过家庭的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且因为这一级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存在,而压抑了其它各级的认同水平和行动能力。在一个村庄竞争激烈的乡村社会,“家族—村落”一级认同就会凸现,而其下各级认同受到抑制。而在聚落房支的认同与行动能力很强时,家族—村落认同则可能被房支竞争所切割与破坏。换句话说,虽然以已为中心,向外推的差序各方“愈推愈薄”,但实际上,因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力量。 这样看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公与私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同居共财的家,因为是一个经济共产主义单位,而成为一个基本的私,是中国人的基本认同单位。在家以外,因为宗族及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在维护传统社会秩序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软硬两套规范的约束下面,逐步构成为农民的基本认同单位,成为农民的“我们”的一部分,也就是成为了另一个超出家庭的基本的私。不过,因为这个超出家庭的基本的私,较家庭这个私的范围要广,因此也就相对家庭成为了公,成为了超出家庭的新的认同单位,新的“我们”群体。或者说,宗族在对宗族以外来说,才构成基本的私,构成与宗族以外力量的对立。 宗族或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作为功能性组织,具有软硬规范的约束能力,而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约束能力的次生结构,这个次生结构,就是相对于向内看的房支及家庭的公的规范要求,[19]即宗族或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一方面以公的规范,要求内部的房支与家庭不得破坏公益公利,必须为公讲义,必须光宗耀祖,为宗族或村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20]一方面又以私的形式,将宗族或村庄利益内化为村民身体无意识的一部分,使维护集体利益成为一种文化本能与文化自觉。 而就以上两个方面的关系来看,正是第一个方面即公的规范的要求及其实践,使宗族或村庄可能内化为村民的文化本能与文化自觉,并因此成为超出家庭这个基本的私以上的另一个基本的私的单位,也就是成为超出家庭的农民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公的规范的突生,使同时相对的私被建构出来,这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宗族及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的吊诡与隐秘之处。 因此,虽然从外向内看,差序格局中的各方都是私,或从内向外看,差序格局中的各方都是公,公私界线游移且不分明,但是,当差序格局中的某个层面在实践中凸显出来,尤其是产生了次生性结构,即公的软硬规范,则差序格局中的这个凸显的层面,就会构成对差序格局中的其他层面的抑制。举例来说,当差序格局中宗族被凸显出来,并成为社会实践的主体时,宗族就构成为农民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一个超出家庭的基本的私的单位。虽然房支相对于宗族来讲,房支是私,而宗族是公,或者说房支内的认同应该大于宗族内的认同(因为房支内的血缘关系更近,是差序格局中更靠近“已”的一方),但是,当宗族凸显并成为具有软硬规范约束能力的次生结构(公)时,因为房支缺乏公的约束能力,缺乏实践本身,而不能将更近的血缘关系所应产生的更近的认同,变成事实上的更加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宗族本身的实践,使农民认同宗族利益,认可宗族利益的合法性,认为不能因为房支利益来破坏宗族利益,因为公是正确的,不能‘以私害公’、‘损公损私’,虽然房支的血缘离自己更近。 再如,若宗族本身不能担负诸多社会性功能,不能成为农民实践的主体,而同一宗族不同房支之间的竞争变得激烈,并因此将房支凸显出来,则激烈竞争的房支,就变得与农民利益悠关,农民的房支认同增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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