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而宗族意识淡化,房支认同凸显为农民超出家庭的基本认同单位。 换句话说,在传统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中,虽然存在以已为中心一圈一圈向外推的情况,但在村庄范围内,差序格局的实践中,却并非均质展开,而会有一个除了家庭以外的在家庭之上的基本的层面被凸显出来。这个基本层面的凸显,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护需要有关,也与传统中国文化有关。这就带来两个推论,一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因区域差异和时代差异,会产生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维护需要的差异,这就可能凸显出差序格局的不同层面;二是当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护及传统文化本身发生变化,则差序格局中被凸显的层面也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正是我们当前研究乡村治理的一个关键。 总体来讲,传统中国社会中,村庄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及因此的宗族层面,被更多地凸显,此方面又与族规乡约等结合起来,因此变得更加强有力。 要注意的一点是,我们讲传统中国农村农民行动的逻辑,是从农民的文化无意识中讲的,但这种文化无意识,又不单纯是文化灌输的结果,而且与他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功能性需要有关。同时,农民的行动逻辑,又并非只是他们生产生活实践需要的简单对应物,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文化实践的一部分,其变动,要慢于生产生活实践的功能性需要的变动。否则,我们就无需讨论农民的行动逻辑了。农民行动逻辑与农民生产生活实践的关系,正如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虽然经济基础是更决定性的方面。 三、传统中国农村的双层基本认同 这样一来,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国家权力无法达到乡村社会,为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而创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从而在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双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中的第一重是家庭,第二重是超出家庭的宗族或者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认同。家庭是中国人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中国人以家庭为本位,而非以个人为本位,这是学界的共识。 家庭虽然可以解决大部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事务,却难以有效地解决超出家庭的一些公共事务。超出家庭的宗族或村庄认同,可以降低农民合作的成本,有效解决村庄公共事务。费孝通说,“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族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21]日本学者清水盛光和平野义太郎也认为中国存在“乡土共同体”,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村落以农村共同体为基础,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味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的原理;主张村落在农村生活中的农耕、治安防卫、祭祀信仰、娱乐、婚葬以及农民的意识道德中的共同规范等方面具有共同体意义的相互依存关系[22]。 维护功能性组织运转的基础是克服内部的分离力量,或者说这个组织必须有办法对付内部想搭便车的人。对付的办法有二,一是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让搭便车的人付出代价,这由上文所说的硬规范来规制。二是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让村民对功能性组织产生文化上的认同,使村民认为这个组织是“我们”的组织,“我们”要从组织的利益来考量自己行动的合适与否,这是以上文所说的软规范来达致的。一旦村庄或宗族变成“我们”的村庄或宗族,变成一个与家庭相似的 “私”的单位。这种认同就会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成本,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 中国精耕细作农业和在此基础上的村庄生活,使中国农村建立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基础之上,这种组织与中国强调集体福利、重视传统、尊敬长者的文化之间,建立了选择性亲和关系。当村庄或宗族等超出家庭的组织的认同,内化为村民文化认同的一部分时,在家庭以上的宗族或村庄的“我们感”,正如家庭一样强有力地存在[23]。“我们”内部当然也有远近亲疏,也有相互矛盾和冲突,但“我们”是不用质疑的存在,是村民身体无意识的一部分。 在传统中国社会,聚族而居产生的宗族,可能成为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因为宗族组织与村庄这中血缘和地域组织能成为解决村庄内部合作和对外抗御的基本单位。强有力的宗族认同,使宗族下面的房支认同受到抑制,而隐伏下来[24]。 四、结语 对宗族或村庄的认同,并非仅是一个宗族或一个村庄的事情,而是一个时代的相当广泛区域的共识,正是这种广泛区域的共识,构成地方性勿庸质疑的道理,就使农民失去了反思能力,而进一步陷入到对超出家庭单位的认同当中。具体地说,虽然不同区域村民认同的特定单位不同,但一个地方,除少数边缘人(外人)以外,所有人都是有一个宗族或村庄归属的,所有人都认为,每个人应该有宗族或村庄的归属。这种认为应该有归属的认识,与宗族或村庄本身具有的实际功能,与宗族或村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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