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为3次调查用于性别比资料分析的数据质量是可靠的。这就是说,3次调查资料所得的有关反映中国近期出生性别比升高及升高所达到的程度,基本上反映了客观的出生性别比,并将之归因为统计不实及女婴瞒报、漏报则另当别论,因为那些零散的报道很难反映或不能反映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总体水平。当然,认定这3次调查资料用来作出生性别比总体水平分析,其数据质量是可靠的,但并不意味着这3次调查资料的数据不存在少量的分性别出生瞒报、漏报、误报问题。确切地说,该数据质量可靠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所谓相对指的是其数据质量中的问题,对分析研究出生性别比总体水平变动及其变动幅度的影响是次要的。
至于距调查时间较近的年份出生性别比较高,距调查时间较远的年代又恢复正常之说,则纯属在队列分析中,既没有对使用资料进行质量评估,也没有对两次不同时期调查资料的初始年代数据差异进行比较,因此完全是误用资料之果。详细分析请参见马瀛通著《出生性别比新理论与应用》一书。
重新认识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升高等相关问题
1983年在分析中国1‰人口生育抽样调查的1981年全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时,有的学者(柳春美,李竹)就指出:以往的研究认为,一般情况下,妇女生育年龄越大,产次越高,婴儿的出生性别比反而越低:随着胎次的升高,出生性别比反而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个总是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
中外学者普遍认定以美国等若干西方国家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下降为准则,来判别其他人口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变动是否正常。美国著名学者安斯雷。寇尔(A.Coale)据此在1990年提出:中国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升高这一特征很难代表真实现象,进而提出两种可能性的归因:一种是溺婴的传统做法重新出现,致使高孩女婴遗失比重升高;另一种是超生的婴儿中抱养所占比重甚高,抱养他人孩子的妇女在其生育史不申报抱养的孩子。
有的学者(高凌1993)认为,出生性别比随孩次的升高而升高的现象并不是它的自然属性。在分析中国近期总人口出生性别比与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升高时,不少学者认为这是由出生的第一、二孩比例上升、多孩比例下降所引发。不少学者还认为,中国近期分孩次出生性别比升高是随孩次与母亲生育年龄增高而上升,据此推断中国近期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第二孩及其以上的出生性别比上升与母亲生育年龄推迟所致。
中国近期的第一孩出生性别比属正常范围,对此国内外学者都没有异议。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导致了中国总体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而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的原因,美国学者艾尔德(Aird 1990)却认为,中国强制性计划生育造成的溺杀女婴的结果。与之观点近似的美国学者班久蒂(Banister 1992)认为,中国的人口普查与抽样调查中报的存活男婴与女婴精神基本相同。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是女婴死亡率不断升高。澳大利亚学者赫尔(Hull 1990)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可能性解释有三种:其一是溺杀女婴;其二是产前鉴定;其三是漏报女婴。
中国城乡普遍实施计划生育始于70年代初,无论是从总人口出生性别比还是从分孩次出生性别比看,70年代出生人口性别比较60年代都略有下降(最高孩次除外),且70年代呈随孩次升高相应出生性别比也随之有所升高的态势。80年代与70年代相比,除第一孩外,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都有大幅度升高,而且总人口出生性别比也显著升高。尤其是第二孩出生性别比较第一孩出生性别比竟高出5个百分点。
70年代的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可以排除现代最先进又便捷的B 超仪鉴定胎儿性别产生的影响。至于其它胎儿性别鉴定方法,因技术原因与多方面的严格限定,则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由于70年代的二孩次出生性别比受有女无儿家庭的再育比重升高的影响,而只生有女孩子无男孩子的家庭再育,其相应出生性别比也升高。因此,导致分孩次出生性别随孩次升高而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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