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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实践自然法      ★★★ 【字体: 】  
谈谈实践自然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1:31:39   点击数:[]    

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侵扰,自有没有保障。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只有限制自己的自由,允许别人自由的存在,人们才能过美满的生活。当一个人的行为合乎权利,另一个人的行为不合乎权力时,便发生后者侵扰前者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也就是为了强制人们他人的权利,就需要有“强制权力”的存在。要保障“强制权力”的实现,就需要有“裁判”,以便断定什么事什么时候应实行强制。如果每一个人自己裁判,自己执行,有权利的和无权利的人相互间毫无保障和安定。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把“强制”和“制裁”这两项权力交给一位最有力量、最值得信任且能解决未来争执的第三者。但是,费希特认为,“强制”和“制裁”的权利不能交给个人而只能交给法律。此项法律必须经个人的同意。人们服从这一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这种众人的“共同意志”就是契约。整个说来,国家是根据契约成立的。费希特还认为,国家只是为了建立完美社会的一种现成的工具。国家像人类的一切设施一样,都是单纯的工具。人和国家的关系正像树的个别部分同整个树的关系一样,人不能成为国家,人也不能脱离国家而单独存在。一个人的最高欲望不是由他自己的行动而是在别人的行动中得到满足。
  8、国家产生的潘恩假设
  潘恩作了这样一个假设:假定有少数人在地球的某一个隐僻的地方居住下来,同其余的人不发生联系,它们使这块土地上第一批移民,在这种自然的自有状态下,他们首先想到的事社会,单独一个人的力量应付不了他的各种需要。人们害怕寂寞,要寻求安慰,要低于大自然的力量,要在旷野中兴建住所,同饥饿、疾病作斗争,这一切都需要组成社会,这便是社会的起源。如果人们始终相互以诚相待,就不必由政府和法律的约束。然而,由于一般人不可避免地将为邪恶所浸染,他们刚克服了共同事业的困难,便开始呼时彼此应尽责任和应有的情谊。由于人们的懈怠和德行方面的缺陷,于是需要建立某种形式的统治,从全体成员中选出一些优秀的人才专门管理立法工作,这些人应该关心那些选派他们的人所关心的事情。如果移民区继续发展,就有必要扩大代表的名额,使移民区的各部分利益可以受到照顾,当选的人有可能几个月后回去再同群众混杂在一起,他们对公众的忠实和负责就会得到保证。这便是政府的起源和兴起,政府的意图和目的是自由与安全。
  二 法律自然法观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近代以前的自然法观念都认为,在根本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秩序而寻求治理国家的法律方法才产生了实践自然法。不过,二者的具体论证方法却完全不同。中国自然法思想家认为法律产生之前社会混乱未有文明,社会需要以国家至上、君主为绝对权威来维系;西方自然法思想家却认为社会在国家产生之前是理性、文明、有序的,社会需要以法律为绝对权威、通过限制君权来维系。这样,自然法作为实在法律就成为神圣的,必然需要人们绝对地遵循而不能违反。
  (一)西方法律自然法观
  1、法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战争状态的统一
  洛克也说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不过他所描述的这汇总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他们的人身及财产,而毋需得到别人的许可或听命于别人的意志。其次,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但洛克认为,却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的敌对的和毁灭的战争状态。他说,“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那么,是什么东西使这种自然状态自由、平等而又不放任呢?这就是自然法。这汇总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教导着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全人类。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相互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着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情况。但是,自然法状态中有时还出现另一情况,这就是“战争状态”。他认为,(1)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常状态。(2)战争状态是自然法遭到破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状态。(3)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而想消灭对方。谁对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权利有威胁,谁就是战争的制造者。(4)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被迫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游泳毁灭对方的手段反抗对方的权利。(5)被迫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反抗和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行为。
  2、希望的平等需要法律
  霍布斯认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的能力上的平等,同时,相等的时间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坏死物中获得相等的经验和智慧。人类的这种平等性是人类本性的一个方面。他说:“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3、人的社会性是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
  霍尔巴赫说:“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出自然,哪怕是通过思维也不能离开自然一步。”他认为,一方面,人的本性首先在于自爱、趋乐避苦、追求幸福、忙于自我保存,实现人的这种本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人也具有社会性:人们要生存、自保和享受幸福,抵御自然灾祸,需要把自己的努力与他人的努力结合在一起;每个人如果都一味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满足自己的情欲,而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人们也有必要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给社会,委托一些人做社会的代表来管理社会。他还认为,自然状态是捏造出来的、不符合人性的。因为人性的本质之一既在于具有社会性,那么人一开始就处于社会当中。可以把社会分作不同的阶段,却不能认为人类曾由自然状态进到社会状态。而结成社会的纽带就是人们的社会契约,它规定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条件。社会契约以理性为指导,以公正为基础,它保障人们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二)中国法律自然法观
  自然法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处理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国家、集体至上的儒家观念。这样的自然法观念在古代中国就已存在着,也是中国传统自然法的主流思想。古代儒家自然法思想肯定国家的绝对合理性、国家、家族、男性至上;社会人际关系自家族开始,以血缘纽带贯穿始终,国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国家,法律、国家一体。仁义礼法道,人性善恶无不如此;法律决定于国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国家也工具化,成为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有国家、民众集体而无社会、个体,有君权、民权而无臣权、人权,缺乏普遍正义和人民民主思想,缺乏权力制约关系和权利平等关系。
墨家自然法思想彻底颠覆了儒家自然法思想,但是其影响又很微弱。只有道家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可惜只真正存乎民间而已,完全不能主导中

     

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虽然百家皆言道,但后世知道、弘道者鲜矣。所以,从精神文化尤其制度层面看,自然法思想在中国并没有实质性发展,历史上最终也没有产生宪政国家组织形式,儒家的王道社会理想也随着封建王朝的彻底解体而永远不能变为现实了。中国自然法的深刻思想也随着新的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几乎熄灭。
  中国自然法的法律观始终是法制、道德合一,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如仁爱法、天道法、互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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