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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2:46   点击数:[]    

奏,朱元璋当即赏陈寿六钞三十锭,三人衣各二件,还免除了他三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地方官吏:胆敢对陈寿六打击报复者,一律族诛。[48]这说明这些规定不是装装门面的,而是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地起到效用的。这种坚持专门机构办案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做法,堪称难能可贵。尽管在这种严厉打击下,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于《大明律诰》书成之后,也承认他的惩贪法律“行之既久,犯者犹众”。[49]

  然而,封建皇朝的“家天下”和人治的属性,决定了这些重典治贪只能奏效于一时,却不可能长久地坚持下去,它必然随着统治者的思想转变和注意力的转移而变化。随着社会的安定,统治阶级也日益奢华,对腐败的危害认识就不如开国的前辈深,惩贪法律和制度还是无法自始至终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仍以明朝为例,在正统年间,贪风就复燃了,明英宗朱祁镇继位时年仅9岁,宦官王振专权,使朝廷纪纲扫地,整个官场贪风大盛。由太祖、成祖开创的倡廉反贪的传统被中断了,明朝由此开始从吏治清明的鼎盛时期走向贪污成风的衰落时期。实际上这是任何一个把反贪的希望寄托于统治者一身的封建皇朝或早或晚都会经历的。而且封建的专制制度决定了皇帝对臣下的要求,首先是一个“忠”字,只要他认为一个官员对他是忠心耿耿的,即使发现有一些贪污贿赂行为,有时反而是能被容忍的,致使法律制度失效。而封建官僚制度导致的官官相护的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也是反贪法律制度得不到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的原因之一。

  因此,历史反复证明了:封建皇朝的重典治贪的成功永远都是暂时的,而失败的命运则是不可避免的。封建的社会制度本身就蕴含了这样的宿命!

  (二)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

  1、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措施及条件鉴于单纯地依靠法律的惩处难以杜绝官吏的贪婪,为了奖励廉洁,我国历史上提倡过高薪养廉的制度。俸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曾经被多个朝代作为防治官吏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由国家发给官员较为丰厚的俸禄,使其不致因有生活之忧而走上腐败之路,这就是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到了清朝,则干脆在额定的俸禄之外另行增加大大高于俸禄数额的钱财,直接了当地称之为“养廉银”。

  通观中国古代官吏的俸禄制度史,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官吏的俸禄一般比较菲薄,[50]这被认为是官吏贪污腐败的原因之一。在中国古代,历来存在着官俸应当厚俸还是应当薄俸的争论,而作为实际实施高薪和低薪的朝代,在中国历史上也有一些典型。对这些典型进行比较分析,对于论证高薪养廉制度,应当是有启迪意义的。

  传统观点认为宋代官俸丰厚,清代赵翼有关“宋制禄之厚”,“恩逮于百官惟恐其不足”等评论,经常被人们所引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宋人自己的有关议论中可以看出,如王安石认为:“方今制禄,太抵皆薄”;李清臣指出,当时官员“身虽挂仕版,名虽荣盛世,而无资以继其生”。因为宋朝的物价只在初期由太祖到真宗的60多年间较低,而仁、英宗时代,由于与西夏战争爆发,导致了物价不断上涨,历史资料显示仁宗时河南地区的陈州比太宗时麦价高出五六倍。神宗时,因为“王荆公募役、青苗等新法的实行”物价一度呈回落趋势,但不久后徽、钦二宗时,由于宋金战争的展开、政府的货币贬值政策和水旱之灾,物价再度上涨,南宋物价与北宋相比,更是贵得不可同日而语。而宋朝家庭制度盛行,一般官员之家往往有数十人口之多,耗费相当庞大。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起来宋朝官员的俸禄似乎优厚,但实际上普通官员的生活却捉襟见肘,这种状况,引得官员抱怨不已,而吏治的腐败也更为严重了。咸平年间,杨亿上疏抱怨俸禄太低,并引用汉宣帝下诏的话说:“吏能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无侵渔百姓,难矣!”一代名臣范仲淹在他所上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中,也认为官吏因“俸禄不继”而“不得不贪”。另一名臣王安石认为:“人主于士大夫能饶之以材,然后可责之以廉耻。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之不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宋朝曾多次提高俸禄,到南宋后期,官俸已“七八倍”于宋初。[51]尽管由于宋朝物价上涨厉害,薪俸增加的速度不及物价增长那么快,所以还称不上“高薪养廉”,而只是“增俸养廉”。但是这一举措与其他重典治贪的法律配合,“重禄重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抑制腐败的作用,一个开封府吏曾谈到他对重禄重法的感受为:“向时遇事,且思如何可以取钱,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实无心推究人枉直,自今诚恐有暇及此。”[52]它生动地反映了“重禄重法”对部分官吏腐败的抑制作用。宋神宗曾与王安石谈到,在重禄重法初步实施后,被断罪的相关官吏从每年七百减到每年二百。[53]这个数字虽不能说十分准确,但它所反映的官吏腐败致罪的比率下降却是事实。

  试图在制度上实行高薪养廉的是雍正皇帝。清兵入关后,基本上是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官吏的俸禄也定得很低。而且还不断要求官员们“捐俸”、“减俸”以满足军事行动带来的国家开支,使得官员的正常收入与生活益显窘迫。官员为了维持其正常生活或挥霍性消费,以及迎来送往、打点上司,除了靠贪污受贿外,还有一种弥补措施,就是征收耗羡(也叫“火耗”)。所谓耗羡本来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所以允许地方官在征收时每两加征一二分(2%-3%)作为对合理亏损的正常补贴。但由于国家没有正式的制度,各地征收的标准相关悬殊,所以这笔“计划外”的收入一般都要加到一钱(10%)以上,重的要加至四五钱,[54]甚至达到正额的数倍。[55]这些多数都成了官员们的额外收入。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也树立了一批清官典型,但是康熙却没有意识到低薪制度的弊病,没有在惩贪的同时解决官员的合理待遇问题。晚年的康熙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故朕于大臣官员,每多包容之处,不察察于细故也。人当做秀才时,负芨徒步,及登仕版,从者数人,乘马肩舆而行,岂得一一问其所从来哉!”[56]他还在上谕中说:“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57]他就没有想到既然当官的必须有必要的开支,为什么国家不能从制度上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合法收入,使他们不必从非法的途径想办法呢?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他一方面严厉打击腐败,整顿吏治,另一方面也正视现实,解决了官吏俸禄过低和地方政府开支没有保障的问题。具体的办法就是“耗羡归公”,将全国的耗羡统一规定为每两加征五分,列入正常税收,存留藩库,官员按级别从中提取“养廉银”。雍正宣称:“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58]“养廉银远远高于正俸的标准,,总督高出83.87-129.03倍,巡抚高出64.52-96.77倍,布政使高出32.26-58.07倍,按察使高出23.08-64.95倍,道员高出14.29-57.14倍。”[59]级别越高,养廉银的倍数也越多,到州县官中的同知,养廉银仍高出正俸5-20倍。而一些佐杂官员,则养廉银与正俸比例显得较低。这样一来,官员们完全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也不必再为办公费无处开支而发愁了。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国库的开支,百姓的负担也没有增加,相反不少地方都有所减轻。于是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腐败虽不能说就此绝迹,但的确大大减少了。但是到了乾隆时期,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逐渐放松,吏治又趋于腐败。清朝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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