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腐败的道路,但是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也并非没有。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31]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物质文化的生产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表现在分配上,便表现为低薪、低收入;也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贫富差异甚至不公平分配,这种差异尤其容易导致公职人员的心态失衡,当存在犯罪的机会时,就较容易以此为诱因而导致犯罪,这是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贫富不均将导致犯罪的产生,这是犯罪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近代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相对剥夺论’也得到普遍的赞同。……贫富差别的拉大、分配不均程度的扩大,是我国现阶段犯罪增长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原因。”[32]而我们评判具体的一个公职人员是不是处于生活较为困难的境况,光以其薪俸与人均收入比较并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作为具体的个体来说,必须要考虑到他的家庭负担等支出因素。1998年,全国国家机关职员平均工资7760元,政党机关平均工资7825元,事业单位人均工资7620元,企业人均工资7479元,但是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人均7668元,城镇集体企业人均5331元,其它企业8972元。[33]这表明国家机关工资略高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略低于政党机关,而明显高于城镇集体企业,明显低于私营、外资、个体等企业。而且即使在国有单位中,国家机关的工资也并不高,为更清楚地说明问题,在国有单位各有代表性的行业间的工资收入情况见下表:
国有单位年人均工资对照表:(工资单位:元)[34]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0年 1986年 1978年
国家机关 7776 6985 6344 2115 1361 661
科研、技术 10146 8974 7984 2411 1494 670
教育、文艺 7537 6810 6161 2134 1344 566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8704 7794 6967 2263 1376 605
社会服务 8136 7425 6695 2307 1417 607
房地产 9441 8570 7897 2247 1364 630
金融保险 10898 10012 8679 2200 1427 650
从该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行使国家权力的狭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与作为对比的其它国有单位的年人均工资相比,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经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对比的6个国有非机关单位中,有5个行业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只有教育、文艺和广播影视这1个行业的工资略低于国家机关。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的工资,国家机关的工资是仅略低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而高于其它5个行业,有些行业的差距还较为明显。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经济地位是逐年下降的,到90年代初期已经落在了其他国有单位人员之后。而且,这仅仅是国家统计的公开工资收入数据,并不包括种种福利,应当明确,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国家机关的福利待遇并不优于其他国有单位,比起金融、房地产等经济行业尤其有较大差距。而且国家机关之间的差距也相当大,这种分配不公更容易导致福利待遇较差的公职人员心态失衡。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张表格中只是选取了有代表性的6个对比行业,选择的标准是生活和工作区域基本上是在城市或城镇,因此没有选农业、采掘业、能源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和其他行业,在这些未入选的行业中,有工资高于公职人员的,也有低于公职人员的。因此这种简略是有理由的,因为有效的收入对比不仅要考虑纯粹的数字,而且要考虑相对群体和生活环境。所以这种简略并不改变对本表格的分析结论。
因此,我国当前公职人员的工资是相对较低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某些具体的个体来说,导致家庭生活的困难也是常见的。那种认为没有人是因为生活困难而走上腐败之路的观点不但没有理论支持,也是与现实状况相违背的。人的思想意识是由他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那种不考虑人的经济生活条件,而把人的犯罪意图的产生简单地归结为人的贪欲,这是片面的。高薪养廉并不是要去满足公职人员的贪欲,而只是期望起到养廉的作用,它当然也是存在边际效用的,是有限度的,并受到各方面客观条件的制约,这些下文都将有详细论述。至于说把腐败的本质归为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则本文上文已经论证了腐败是权力本身的一种趋势,当权力与人的私本质结合,并通过异化的途径,就会导致腐败。腐败本身就是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异化,在剥削制度下,它就是对剥削阶级的权力的异化,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就是对人民权力的异化。因此不能认为只有剥削制度的国家才能产生腐败,而不实行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会产生腐败。
当然,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是必须要考虑国情的,但是认为我国不存在高薪养廉的土壤,则未免是一种静止的观点。的确,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官本位”思想,由于几千年历史的沉淀,要完全改变这种思想最起码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这种思想却可以加以正面的引导和利用,可以用来培养公职人员的崇高感和荣誉感。研究表明,崇高感和荣誉感是有助于抵御腐败的诱惑的。因此高薪养廉与克服官本位的不利一面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而且目前仍然充满着活力,保持着高速的增长,市场经济正在建立与完善中,这些成果都是世人瞩目的。与此相对应,国家的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用于支付行政管理费(内含公职人员工资)的财政支出也逐年提高,从1980年的66.79亿元,到1985年的191.53亿元,1990年的303.10亿元,1996年以后,年行政管理经费支出突破了1000亿元,1996年的1040.80亿元,1997年的1137.16亿元,1998年的1326.77亿元。[35]但是除了物价上涨的因素外,这些行政管理费支出的大幅提高却被国家公权力机构严重膨胀,“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人数大幅上升所耗费。1980年,上述公职人员476万人,1985年691万人,1990年903万人,1996年1068万人,1997年1074万人,1998年1079万人。[36]因此本文认为,实行高薪养廉必须精简机构,高薪养廉的真正阻碍不是来自于其它方面,而是来自于机构臃肿造成的浪费。现阶段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展开,精简机构的工作正在实施过程上,对此确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而高薪养廉制度也是可以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配套实施,以期达到良性循环。高薪养廉既然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考虑,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要有长远的实施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
在明确了这些之后,那么高薪养廉的标准问题,就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了,如何算“高”,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上所述,它一方面受制于一个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机构的精简程度。即使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高薪的标准也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可以参照私有企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普通公职人员的薪俸标准,再根据公职人员的职位和级别确定一些特殊职位(如司法人员)与普通公职的薪俸差异和等级差异。也有人提出高薪养廉在近期的起码标准应当是平均工资水平的两至三倍以上,理由是作为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异地任职的廉政要求,就必须要有配套的措施保证其不必为配偶的工作丧失而担心。总之,在论证了高薪养廉制度的可行性后,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并不难解决,也不应强求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一致,作为一个相对的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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