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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2:46   点击数:[]    

级领导干部党员展开问卷调查,在“领导干部对1999年存在的严重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17%的党员将“腐败”问题列选,排序仅次于“国有企业”(18.9%),以微弱差距列第二,而“社会治安”列第三(11.9%)。但是在同一调查中,按问题的严重程度排序的,则“腐败”以24.3%列第一位,而“国有企业”以23.3%列第二位。[25]而同年12月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50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则显示42%的专家将“腐败成风”列为“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大大高于列第二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展甚微”(20%)。[26]

  这些国际和国内的数据说明尽管我国大力反腐倡廉,但是腐败行为却依然有蔓延趋势,而不计腐败所造成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光计算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据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在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27]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而如何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遏制腐败的蔓延,则成为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的紧迫课题。

  (二)高薪养廉的提出

  1、薪俸制度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历来有高薪养廉的主张。高薪与养廉究竟有什么关系?高薪养廉的实施如何制度化?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怎样看待高薪养廉?这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内容。

  薪俸制度(古代还有“禄”)是国家支付给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物质报酬。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即包含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工人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工资便是这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的体现。工资的多少又是按劳动时间的长短或产品数量的多少来计算的,而且劳动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较高的工人可以获利较高的工资。而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值与其它一切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以维持工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为条件,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物质文化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决定其价值的,不仅有一个纯生理的因素,还有一个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这种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有很大的伸缩性,所以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工资水平也是有所差别的。[28]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制定。[29]之所以说理论上如此,是因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允许而且事实上有多种经济形式存在,也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而对这种初级阶段的工资分配形式,已经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原著予以阐述了,经典理论与现实出现了脱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各现代经济学家也提出了形形色色的工资理论。在前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最流行的是“铁的工资规律”和“工资基金”理论。所谓“铁的工资规律”就是:平均工资始终停留在一国人民维持生存和繁殖后代所必要的生活水平上。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工资高于维持工人所需的最低生活资料,就会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所谓“工资基金”理论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本额是一个固定的量,其中用来支付工资的部分就是“工资基金”,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资基金与人口之间的比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中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尖锐的批判,并证明了可变资本不是一个固定的量。这两种理论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已经销声匿迹了。

  新的工资理论主要有“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可调节工资理论”、“集体合同工资理论”、“社会工资理论”、“补偿工资理论”、“工资和价格螺旋式膨胀上升理论”。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认为:当投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每次追加的工人,会比上次增加的工人创造更低的生产率,工资水平决定于最后追加的、劳动生产率最低的工人的成果,即“边际的劳动生产率”决定工资的多寡。可调节工资理论是凯恩斯提出的,他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温和的和“可调节的”通货膨胀,提高物价来降低实际工资,以此来促进就业。集体合同工资理论则是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中提出的,其出发点是同一工种、同一熟练程度的工人,其工资率存在着最高限和最低限,这之间的工资率取决于雇主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对就业的需求,是双方力量谈判的结果。社会工资理论认为工资不是生产范畴,它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和各阶级力量对比来决定的,它夸大了工会的作用,也把国家视为超阶级的。补偿工资理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工资只是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已经不能刺激劳动的重要性了,所以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提高工资,而在于满足工人的情绪方面和社会方面的需求,这就是对工资的“补偿”。工资和价格螺旋式膨胀上升理论认为,工资上涨会增加生产成本,必然引起商品价格上涨,而价格上涨又迫使工人要求提高工资,而这又会引起企业主和国家对劳动者“压力”的“保护性”的反应-使商品价格上涨,工资和价格如此螺旋式膨胀上升,循环不已。[30]

  这些西方的工资理论都从某一个角度解释了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些因素,但是却都不是工资的本质,只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服务的。其合理的一面可以吸收来解释工资制度的某些现象,但是不能被这些因素蒙蔽了工资的本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分配原则要求我们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来作为公职人员的薪俸制度的总的原则,并应当考虑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的公务人员薪俸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点,公务人员的薪俸既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也不能体现其它因素,导致了现实中分配的种种不合理,这种状况已经相当严重,亟需改革。从另一个角度看,薪俸是国家吸引人才优化国家的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在确保国家公权力得以廉洁实施的目标下,薪俸制度也应当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这正是本文要论证的。

  2、高薪养廉的提出针对腐败的严重状况,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以在某些国家取得成功的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在这些人中包括国内政治界、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实务部门及普通群众等各行各业人士,也包括一些国外的反贪专家。但是在我国也有人怀疑这样一项制度对反贪的效果,使之成为争论最激烈的反贪制度之一。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从已破获的案例中,极少因为生活困难而腐败的;人的贪欲是无穷的,不可能靠高薪而满足;公务人员应当先天下之忧而忧,要让群众先富起来而不能自己先富起来;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官员的薪水低、待遇差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中国国情,具体说来中国不具备“官念”淡化的社会传统、不具备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精炼高效的政府机构;高薪标准难定等。这些理由不能说不多,担心的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是有些是对高薪养廉制度的误解,也有些却不是高薪养廉制度本身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源于需要的腐败,一类是源于贪婪的腐败。当然现实中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实证的角度看,并非没有人因生活困难而腐败,尤其是在一个公职人员因种种原因(例如配偶下岗、疾病,子女幼小,父母年迈)可能需要独力承担起一个家庭的开支时,难免使有些公职人员因入不敷出而陷入贫困的境地。当然,并不是每个入不敷出的公职人员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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