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体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此时行使的是公权力,但是实际上却不是代表国家意志,而是代表任职者的意志,公权力变成了私权力。形式主体剥夺了自己原先所代表的那个实质主体的意志,使权力摆脱了原主体的控制,“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或赠与的物,一种索取他物的手段”。[18]
(3)权力与客体相分离。第一种公权力的客体在设定时都是特定的,而在行使时却有可能被任职者及新的主体视为一种可增值的商品,而向外扩张,以达到商品的增值目的。这一层面上的异化使间接的寻租成为可能,一些非公权力所直接指向的客体可以通过中介来达到寻租的目的。
(4)权力与职能相分离。对于权力的实质主体国家而言,权力的职能本应当是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满足安全的需求,为以自己的权利而生成国家权力的民众谋取福利,这也是国家权力设定的初始目的。但是权力在形式主体的手中被滥用后,却发生了异化,变成了各寻租活动参与者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原职能完全背道而驰。
(5)权力体系的分裂。国家公权力在行使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权力体系,但是随着公权力与主体、客体、职务、职能的分离,这一特定的权力体系也发生分裂:抽象的公权力形式地存在着,而具体的公权力则实质性地被转移,并给私人带来利益。在形式上看公权力的形式主体仍然在一定的职位上行使着公权力,但是在实质上这个权力却已经被私人收买,国家的力量已经无法落实到实处了。[19]
就这样,在国家权力具体行使的过程中,由于国家不得不借助于公职人员这一中介来行使权力,而公职人员的人性之私、国家公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行使权力中的异化可能性共同导致了公权力的寻租,被寻租而异化后的公权力行使就是权力滥用,它就是腐败的根源和必要条件。
3、廉政的呼唤
正是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而权力在实际运用中又往往被滥用而异化,因此廉政的呼唤就成为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新型社会制度,然而,基于上文的分析论证和我国建国五十余年的历史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腐败并不会自动地消失,因为人性之私、国家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异化可能性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权力存在,在人性之私本质的作用下,就存在着腐败的可能性。这种腐败虽然一时难以根绝,但可以通过国家的各种主动性的制度和措施来得到防范、打击加以限制和防范。我们已经论证了权力的异化和滥用趋势,因此把腐败简单地归结为封建或资产阶级的遗毒就是一种自欺欺人,应该看到,腐败与权力的自身属性有关、与人性有关!也与现行制度的某些不健全有关。当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提高生产力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生活需要,腐败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但是腐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它是任何一种权力的反动,它不但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甚至也是与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原始目的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不能因为搞社会主义就以为可以对腐败问题高枕无忧。事实上,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已经严重地危害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严重危害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衡量各国的腐败程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从国际大背景的角度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在反腐败国际组织中,“国际透明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这个组织从1995年起,每年年底发布一期清廉指数(CPI),俗称“腐败排行榜”,它将各国家和地区按得分多少排列次序。“得分”是10分制:10分表示高度清廉,0分表示极端腐败。中国在历年的清廉指数上的名次与得分情况见下表:
清廉指数(CPI)中国排名得分表:[20]
年份 测评国家(地区)数 中国排名序次 中国得分
1995年 41个 第40名 2.16
1996年 54个 第50名 2.43
1997年 52个 第41名 2.88
1998年 85个 第52名 3.5
1999年 99个 第59名 3.4
该表中显示,我国的清廉状况与较好的国家相比,排名除1997年比1996年有进步外是逐年下降的,但是如果与清廉状况较差的国家相比,也就是说从下往上数的话,排名是逐年上升的。这里面的主要因素是加入了新参加测评的国家,而新加入的参评国家大多数是落后国家,腐败状况相对较严重的较多,所以不能认为我国在国际上的清廉排名与下面的比有上升就盲目乐观。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得分情况来看,趋势还是逐年上升的(除1999年比1998年退步0.1分,可以认为基本持平外),说明我国的反腐败努力还是有作用和有成效的,尽管作用和效果都不够明显,清廉程度上升速度还不够快。
国际透明组织还在1999年专门设计了行贿指数(BPI)来对19个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在海外的行贿情况,根据进口商的感受作出评判,并委托盖洛普国际机构(GIA)在14个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评出分数。行贿指数也是10分制,10表示完全没有行贿,0表示行贿极其普遍和严重。结果瑞典得分为8.3分,为最佳,前三名是瑞典、澳大利亚(8.1分)、加拿大(8.1分)。而中国(包括香港)在1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最后,得分为3.1分,最后三名是台湾(3.5分)、韩国(3.4分)、中国(包括香港)。[21]
而若按照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中国台湾3.91,巴西2.80,日本和中国为2.67,意大利2.57,韩国2.55,俄罗斯2.36,印度1.74.[22]中国的腐败情况仍然较为严重。
以上国际组织的测评数据主要是针对国际商务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情况,起码也是受到这种情况的重大影响,反映一个国家的腐败全貌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准确。而国内民众对腐败状况的认识和反映,则侧重于反映国内的腐败内容。这些年的各种社会调查均表明,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且均认为我国的腐败已经处于严重的境地。
据1997年11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委托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实施的“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各种问题重要性的判断”表中所显示,“惩治腐败”成为1997年度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中选率高达65%,比位居第二的“控制物价”问题高出30.8个百分点。而在对各不同社会群体的问卷调查中,“惩治腐败”被所有的群体(包括“三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全都列为第一关注,其中尤以“党政机关、社团”群体的中选率为最高,达72.3%.[23]
到了1998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由同一调查系统实施的调查,在“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主要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排在首位的仍是“惩治腐败”,中选率高达65.2%,比位居第二的“解决就业问题”的45.5%高出近20个百分点。显示这一问题仍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而这一年对不同群体以受教育程度和政治面貌两个标准来划分获取的样本,包括初中以下、高中及中专中技、大专以上、非中共党员、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群体,又不约而同地将“惩治腐败”列为首要问题,其中,尤以中共党员的呼声最高,选此项的达69.8%.[24]
1999年11月,“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中共中央党校部分地(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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