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借鉴作用越来越小。倒是中国法律史学在管理方面的认识价值和人文关怀方面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了。法律史学家张伟仁从人类文化命运与法制历史关系的高度,就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问题发表了引人深思的见解。他认为,西方文化过于强调个人竞争和物欲的满足,西方的法制便反映着这些重点。在这样的法制之下,凡是智力或体力优越的人都能脱颖而出,自由放任地去追逐小我的利益,将衰弱迟缓的伙伴无情地抛弃在身后。这种人创造了西方的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压榨着全世界的弱者,将他们铸成了一个巨大的机器,吞噬着各种自然资源,生产出无数不必要的货品,以满足许多荒诞无聊的愿望。这过程一受挫折,便演成了抢夺财富资源的纠纷或战争。假如顺利发展,则一般人的价值将继续贬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日益疏冷,自然资源将被浪费殆尽,生存环境将遭污损毁灭,直到这种“文明”生活失去了意义和凭籍,人类跌回洪荒中去为止。
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制中,有许多与西方文化与法制迥异的特点:主要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注重人与人、人与物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多少妨碍了个人的自由进取,但却促成了整个社会持久的安宁和人类文明生活中各种因素的协调发展,而中国传统法制便是这种安宁和发展的保障。他进而认为,近代中国人一直跟着西方人走,就象是逃难的人,慌慌张张地随着汹涌的人潮盲目奔跑。现在跑到了一片荆棘之地,眼看着前面水深火热,那带头乱窜的西方人也楞住了,说可能还要折回到原来的路上去。这时,“难民”中应该有人从惊惶失措的人群中走出来,丢下肩头的包袱,攀上一处高岗,回头看一看,他们所来自的地方和前此走过的路径,然后再向四周探望一下目前的处境和将来可能的去向。这便是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制史学者所应做的事:暂且从目前社会的枝节问题中跳出来,抛开个人的小名小利,定下心来,理一理中国的过去,看一看中国的将来,将中国目前的法制,放在历史的潮流里和世界的背景里来研究,一方面探索它以往的成因,一方面分析它今后的处境,拟订出一套整体的发展方,略以指导解决目前中国法制中的各种枝节问题,并帮助推进西方法制的改革,逐步促成一个世界性的新法制(9)。
〔三〕关于中国法律史材料的运用问题
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史问题,如要获得比较全面的比较准确的认识,都需要系统地搜集有关此问题的材料,进行严肃地整理分析,不能凭片断的材料或孤证而轻率地下断语。尤其是对重在法律史问题的研究,更需要积累广博厚实的材料,为理论分析提供扎实的基础。在法律只材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的作法或“六经注我”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
(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应用问题
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有助于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认识法律史问题。但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问题来说,还是要尽力寻求最相适合的具体方法去进行研究。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学者来,也应该采取自己能够驾驭的或是自己所擅长的方法去进行研究。不管各种法律史问题的特殊性,不明了自己应用方法能力的长短,一味地趋时趋新,模仿他人是不会造就出有个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史学者来的,也是不会创造出有个性有特色的法律史著作来的。当然,一味地因循守旧,包残守缺,没有一点方法论上探索的勇气和冒险精神,要想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有大的突破,也是不可能的。
(五)关于继承前人法律史研究成果的态度问题
近年来,不少中国法律史论著不注明吸收前人成果的地方,甚至轻率地贬低或否认前人的研究成果,只强调自己的创新所在(也许并没有创新)。这种不良倾向必须引起法律史学界的重视。实际上,离开继承的创新是从来就没有过的。继承担创新的基础,没有适当的继承,就没有创新的产生。继承和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准确、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如果创新不是有助于实现此种目的,则创新还不如有选择的继承。能把前人研究的有价值的成果,准确地选择出来并继承下来,不仅需要史德的修养而且需要史识的眼光。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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