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细节。相形之下,审判纪录的研究价值值更高(8)。张伟仁对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工作,为法律文献史的研究树立了一个典范。除中国学者外,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料的整理研究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别是他们集数代人的功力,编出《唐令拾遗》一书,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整理复原工作,提供了杰出的范例。
近年来,法律史学者在中外比较法制史领域也作了大胆的探索。有的学者以西方法学观念和法律制度为标准,反观中国法律史上的种种问题,为认识中西法制的差异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这些见解有助于打开人们的思 ,开阔人们原有的观念,促使人们对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更深入的思考。但由于比较法制史研究的难度相当大,不仅需要研究者有卓越的才智,敏税的目光,而且需要研究者有会通古今中西的知识修养和语言修养。所以,一些知识准备不足,语言技能单一的学者,就中西法制异同发起宏论来,就常常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问题。中西法制历史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富有魅力的领域,又是一个难于把握的领域。操之过急的得出结论,轻易作出跨时代、跨文化的价值优劣评判,都不利于真正地解决问题。相反,需要法律史学者作更艰苦的语言努力,更深厚的知识积累,才有希望获取更为准确的认识。
(二)重大问题研究的深化
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一。数十年来,法律史学者从礼法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制、家族制度与法制等角度进行了大,这年里又从伦理法、宗族法、民族法等角度作了补充。但对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看法,法律史学界尚未取得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但因礼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有具体的各种层次的各种形式的礼,有抽象的与天理、人伦及治国之道相融合的礼,有的礼与法律混为一体难以分开,有的礼与法律各自独立,互不相关。所以,用“礼法结合”来概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给人有的认识是笼统的、难于确定的。就此概括进一步阐释,也有剪不断理还乱的若干头绪。看来,总结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还有待比较法制史研究的深入,通过对世界各种法系深层次的全面的比较之后,可望获得更为确切的结论。
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已经专门研究了这方面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并提出了传统法学“儒家思想化”的概念。史学大师陈寅烙在四十年代的著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里,十分确切地提出了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概念。此后,“儒家化”的概念即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学者所经常使用。翟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名著里,进一步深入地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问题,并在1948年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为人们提供了系统的清楚的认识。自此文发表后,法律史学者只在儒家化的阶段和程度的认识上有所变化或补充,而无大的突破了。八十年代后,有历史学者对晋律的儒家化问题,对唐律与礼的关系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法律史学界从各个方面作了广泛的研究。特别是有的学者对清末的法律变革作了深入的系统的考察,写出了中国法律现代化方面的专门著作和长篇论文。近年来,又从法律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对这一重大问题作了更深层次的研究。由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涉及古今中外的许多法律问题,而现代化运动本身还在进行之中,所以,法律史学者在这方面的资料整理工作还十分艰巨,理论分析的困难更是非常之多。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主要是根据古书的记载进行推断,有时也结合出土资料进行研究,或者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史理论进行论证,都能够各有成说,但都难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近年来,有青年学者利用民族学资料,利用人类学方法进行新的探索,在这一问题上已提出了有别于前人的看法。但因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不只是一个缺乏材料的问题,更是一个在理论上难于取得共识的问题。这一问题随着每一代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它的认识或许会进一步深化,却不可期望获得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定论。关于中国传统律学演变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对传统律学的演变曾有精辟的论述(见前文所引),但没有系统的专门的文章行世。陈顾远之后,有学者对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做过专门的研究,并发表了很有份量的文章,但对律学的主干注释律学的研究,长期没有大作发表。八十年代以来,法律史学界的有识之士加紧了对传统律学特别是注释律学的研究,现已在魏晋律学、唐代律学和明清律学的领域取得了一批重要的成果。对传统律学作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过去的法学传统,而且有助于中国现代传统的建立。
(三)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传统法律史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叙述评论的方法,考证注释的方法和古今比较的方法。现代法律史学在其奠基时期,除了继承上述方法外,还增加了中西比较的方法,划分学派进行哲理分析的方法,以及从法律自身特点出发,注重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杨鸿烈和陈顾运在三十年代已经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做了比较系统的富有理性的总结(见前所述)。四十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除了应用上述研究方法外,还从社会学的角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瞿同祖从社会学的角度撰写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办公认的应用现代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取得成功的经典著作。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法律史学者,应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法律史所进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机构地搬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史阶段分期的标准去划分中国法制于历史的阶段,也造成了忽视中国法制历史特点而任意宰割法律史资料,强行切断法制历史连续性的弊端。特别是受一元单线历史观的影响,对中国法制历史的进程做了单线式的简单化的阐释。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行,法律史学者解放了思想,扩展了眼界,在研究方法上也作了更多的探索。除了应用上述各种方法继续取得新成果外,还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从自然科学系统论的角度,从英美判例分析方法的角度,从西方现代语言学的角度和解释学角度以及法社会学的角度等方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尽管这些尝试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但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加上深厚广博的材料积累和认真严谨的科学分析,必将促进法律史学的大变化,开创法律史学的新时代。
四 、中国法律史学建设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国法律史学性质的认识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学界对此门学科性质的认识尚未取得共同意见。学界通常认为,中国法律史学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历史学的范围。细心推敲起来,这种认识是不太确切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具有法学的属性,又具有历史学的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其主要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是法学的,法学属性在这门学科中占主导地位,所以,中国法律史学主要是属于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它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法学基础学科一样,为各种应用法学的发展提供学理方面的资源,同时为丰富人们的知识,启发人们的才智提供人文关怀方面的资源。确切地认识中国法律史学的性质,对完善这门学科的独立品格,促进这门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于中国法律史学价值的认识问题
法律史学界通常是从历史借鉴作用的角度说明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的。而历史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使往昔法制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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