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负有责任。今天,这种图式在自然科学中也遭到质疑,至少,它不适合诠释性(理解)科学,必须让位于个性的思维。
对此,有两种倾向须避免,一是让-保尔。萨特的极端存在哲学,据此,人自己形成其道德,二是尼克拉斯。卢曼的极端功能主义,据此,法仅仅由程序产生,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也包括法,是被给定的,同时又是自我设定的,是不可取消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合体,既是人形成过程的“什么”,也是“如何”,通过此形成过程,人和法达到其具体的此在形式,而不仅仅是该过程的产品。简言之,这是一种建诸于实体(个人)之上的程序正义论。(注:详见阿图尔。考夫曼:《法律逻辑学和联系本体论之初探-个性法律理论的基础),载《法律理论》第17期(1986),第257页及以下;同作者,《论法学的科学性-真理一致理论的特征》,载《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第72期(1986),第425页及以下;同作者,《法与理性》,载《法治国与人的尊严-W.迈霍菲尔纪念文集》,1988年,第11页及以下;同作者,《程序正义论》,1989年;注36,同作者,《后现代法哲学》。)
七 当今哲学和法哲学的任务
我们生活在一个过渡和变革的时代,到处都在谈论“范式转换”,转换连转换接踵而来。不巧,人们还具有现代的特征:理性被推到极至,此时,发端于美国和法国的“后现代”也开始向我们走来,这毫不意味着非理性的复归。非理性决不是医治有着科学要求的哲学的药方。但正好在人们一头栽倒于唯理和理性上时,人们便可轻易地获知,由此产生了对现代、尤其是对启蒙的不满,这种不满赋予了后现代极大的魅力。用一句话来概括:唯理是“现代的完全强制”,“总体理性”,“循环启蒙”,它将一切宝押在赤裸裸的统治和利用学问上,同时由此表明,它无力回答对人来说是真正重要的问题。(注:见彼得。科斯诺维斯基:《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1987年,尤其是第27页及以下。)应如何解释这种唯理的失灵呢?
如果看一下历史,我们就能明白,在哲学、尤其是法哲学的任务上,一直交替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相互消解的极端的看法。第一种认为哲学的任务是创设关于世界、人类和法的绝对的、普适的和不变的定理。为此,人们作了无数次尝试-我们只想到(绝对主义的)自然法学说-,然而,每次都以失败而告终。这些尝试必定失败,原因有二,首先,根本不存在此类绝对的、超时代的内容。其次,据康德,“纯粹的”知识只是一种借助其能认识事物的形式,那个不是出自理解,而是源于经验的内容,却只适于后来的情况,且非“纯粹的”。(注: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超验逻辑学”部分(A版第50章及以下,B版第74章及以下)。)
第二种则是,为了哲学探讨的“纯粹性”而放弃了一切内容,尤其是关于价值的见解(如马克斯。韦伯的“科学的价值无涉”,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只是使用存在、思维和法的形式。这种“纯粹性”更被视作“唯理”的决定性标准,因而,“纯粹性”将一切内容上的哲学探讨当作非唯理的,进而是非科学的而加以拒绝。但这种如此倾心于形式纯粹性的克减了的唯理,同样也必然落入非议,因为它也未给出对人来说是真正重要的问题的答案。无疑,哲学中的形式主义(对此,康德本人无过错)虽提出一了些极富洞见的理论,但因为没有内容的思维是空洞的,(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75章:“没有内容的思维是空洞的,没有概念的观念是盲目的”。)它愈是固守纯粹性规则,对于实际生活而言,其重要性就愈小。
人们不能兼采形式纯粹性和有重大表现力的内容。在现代法哲学家中,没有人比拉德布鲁赫更好地意识到这一点,他是在形式主义的一般法律学说统治了一百年之后,重新探讨法的内容的第一批学者之一。几乎在哲学被要求回到“物自身”的同时,法哲学也重又走向“法之物”。(注:关于“法之物”参见注5,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53页及以下,第95及下页,第98页。视角有些不同的见J.胡沙卡:《对法的文本的理解-实证法的诠释学超实证性》,1972年,第56页及以下。)仅仅在埃德蒙德。胡塞尔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之观念》(1913)发表一年之后,拉德布鲁赫出版了《法哲学原理》(1914),关于内容和法的正当性问题随之重新提出。拉德布鲁赫,这个为人喜称作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的学者,实际上是实证主义的征服者。从其早期有代表性的实然与应然之间的“二元方法论”,到“观念的质料确定性”思想,直至后期的“事物的本质”学说,他走的是一条笔直的路。法哲学翻开超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这一新的篇章,是与拉德布鲁赫的名字联在一起的。
当然,拉德布鲁赫必须为其法哲学的实义化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法哲学的或价值论的相对主义。虽然他坚持法的潜在的最高价值在量上是有限的,但他却认为,不存在关于唯一公正的价值问题的科学答案。在这种相对主义背后,存在着自由、宽容和民主之伦理。由于在独裁时期对这些伦理的背叛,相对主义也在法哲学中被抛弃,法的内容被武断地决定。对我们来说,这条路今天已被封闭,希望也永远被封闭。但我们因此也必须埋葬具有实义科学性的法哲学观吗?
拉德布鲁赫过早地交枪了。因为他未能清楚地验证法的最高价值、个人价值、集体价值、行动价值,所以,他一开始就放弃了与所有不相信这些东酉的人交往,具体而言,与这些人交往,只能在政治而非学术层面。
哲学在这种征兆中萎缩了。从中可见,拉德布鲁赫只是把明确的“纯粹的”认识看作是认识(他当时也是一个康德主义者,该学派主张,在科学上,一个问题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他把哲学认识的全过程视为整个一个独白式的。然而,哲学认识要求协同努力,哲学的实现-与此同时由哲学推动的人的自我实现-发生在与其它学说进行哲学沟通的行动中。早在由柏拉图创建的雅典学园中,人们就知道这种相互探讨,当时也存在着非常确定的争辨和辨驳规则。现代论辨理论中(于尔根。哈贝马斯,卡尔—奥托—阿佩尔等),真理(正确性),首先在非经验(规范)领域,惟有通过合作方能发现这种观念,已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人们在通过争辨以达到“最后根据”的努力中,又一再陷入前康德客观主义、反相对主义和反多元主义中(步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思维方式之后尘)。
权威之思维起始就使沟通成为不可能,而相对主义则在无法达成内容上的一致时,过早地放弃了沟通的对话,因而两者都未切中哲学探讨的使命,这就是,在沟通中一步一步地去形成“意思传递共同体”(Gemeinschaft durch Mitteilung)。(注:参见注43和注8中著作。)当然,目的不单在意思传递自身。哲学论辨的目的是形成主体间的一致,并是在真理意义上论辨。但人们也不可认为,似乎没有达成一致就等于沟通的失败,相反,对于这类必须保持无答案之问题,沟通恰好也可能意味着相互理解和相互接纳,这是宽容原则的要求。
人类自身在这类问题上相互免于强制和暴力,给出对人来说是真正重要的问题的答案,传递意思和实现自我等任务,在“控制论时代”,“后现代”仍将存在,因为任何机器和自动售货机都不能实现这些任务。“后现代”也意指一种警示:我们不要在技术唯理的道路上走得太远-我们这个社会的非公正化是技术唯理的一部分-,以致于忘记了人和人的基本关怀。(注:另见V.赫斯勒:《当代的危机与哲学的责任》,1990年。) 上一页 [1] [2] [3] [4] [5]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