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目标。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有关商品经济的立法,有力地冲击了过去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律组织和法律观念,而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律组织和法律观念正在进一步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法制建设中受到重视的权利本位,反过来又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热情、责任和信心。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征和价值。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我们应当考察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规律,探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的价值,不断完善权利理论,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⑴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10期,第24页。
⑵马图佐夫:《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维埃国家与法》1983年第1期,第21页。
⑶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时代论评》1988年创刊号,第79页。
⑴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68页。
⑵参见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的更新》,《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第6页。
⑶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第5页。
⑴公丕祥:《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中国法学》1988年第1期,第11页。
⑴张恒山:《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政治和法律》1989年第1期,第6~9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⑴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25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
⑴据1981年全国普选时统计,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
⑴《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