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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 【字体: 】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2:14   点击数:[]    

结构和文化环境等因素所决定的,因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总的说来,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则是最新类型的权利本位法。从义务本位法到权利本位法的转变是历史的进步和必然。

  从典型的意义上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自然经济、宗法家庭关系和专制独裁为其经济基础、伦理基础和政治基础的。

  自然经济是直接从大自然获得生活资料并直接满足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需要的经济形态。其典型的形式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人际关系表现为长幼等差、男女有别的宗法关系和血缘等级,表现为人身依附和屈从,父系家长、族长在生产和消费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其他成员则是作为附庸或权力支配的对象而存在,表现在家规和宗法中,就是要求子从父、妻从夫、家从族。人们只是在履行子父、妻夫、家族的单方面(方向)义务中才得到微不足道的利益。

  自然经济是一种封闭经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做着差不多同样的事情,产品几乎不离开他们的手。由此造成生产者之间互相隔离,而不是互相依赖和互相交往,使他们不能形成一股有组织的政治力量。“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⑵人们既盲目又被迫地服从长官,而最高的长官莫过于皇帝。皇帝握有无限制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皇帝的这种地位和权力由于“家国合一”、“君权神授”、“真龙天子”等观念的传播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皇帝面前,所有的臣民等于零,即都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只有服从而无权力。

  上述经济关系、宗法关系和政治关系反映到法律上,就是义务本位。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即严格控制上层向下流动和下层向上流动。法通过把奴隶主、封建主的世袭特权神圣化和固定化,维护社会的等级结构,从而巩固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全面统治地位。因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禁令(义务性规范)大大多于准许(授权性规范)并构成体系的基础。

  第二,法律道德化或宗教化。古代社会是重伦理轻法理的社会。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在中国,法产生之始就是礼法合一。自汉代统治阶级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历代都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作为法的指导思想和断案依据。“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⑴在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⑵法律的道德化和宗教化使法在基调和调节方式上呈现出义务本位,因为道德和宗教主要是以规定人的义务(人对人的义务和人对神的义务)来调控社会关系的。在古代社会的法律中,即使统治者的权力(包括皇权在内)也往往以对神明(“上帝”、“天”)或社稷的义务的名义出现。

  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或半剥夺了权利主体的资格,痛苦地承受着无限制的义务。

  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甚至“法”“刑”同义。因而,对官吏来说,法就意味着定罪判刑;对老百姓来说,法就意味着监禁和杀头。官员们依仗法律,滥施淫威,百姓们则千方百计远离法律,以避罪免罚。

  三、资本主义法是权利本位法

  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的前提有两个:一、商品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自主的和平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这就需要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权和权能。二、商品交换者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权。这就需要明确商品生产经营者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和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的补救权利。这两个商品经济的前提也把资本主义法带进了权利本位的时代。

  在人类历史上,古罗马曾经有过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与之相适应,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私法比较发达。在私法领域,权利构成了本位,以至于当时的人们用同一个词“ius”表示“法”、“权利”、“公平”等意思。但就当时的整个法律制度来说,特别是就法把占人口四分之三以上的奴隶宣布为“会说话的工具”来考虑,不能断言古罗马的法确立了权利本位。罗马帝国的崩溃使经济倒退到自然经济状态,理性文化沦为宗教文化。随之,私法领域的权利本位也被义务本位所吞没。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主要通过给农民(农奴)规定繁重的义务而维护大小封建主和教会的特权,使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固定化和永恒化。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农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另一方面更多的家庭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性行业,因而发展了社会分工。特别是15世纪末伟大的地理发现和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大促进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扩大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并促进了封建社会结构向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转变。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不断涌现,工业、农业、商业内部的分工迅速发展,商品经济也就在这一基础上取代自然经济而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商品经济的发展既确立了权利在财产法和债法中的主导地位,又促进了权利主体的普遍化,连一贫如洗的工人也成为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否定了血缘、门弟、地域、宗教、语言之间的差别所造成的权利不平等,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生成。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形式上是一种市场政治或多元政治(这是由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利益上的尖锐对立和讨价还价所决定的)、权利决定权力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权利决定着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不同部分,分别授予国会、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各权力之间互相分立,互相制约)。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结构内,国家权力被分解为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国家机构的建立、国家核心官吏的产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轴心、重点。具体标志是:

  第一,以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物权(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补救权等)、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权(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国事的诉讼权利)等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权利体系在法中占居起始和主导地位,义务是与这些权利相适应、并且是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第二,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生产和交换提供平等的便利和机会为基点的民法取代刑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导部分,并且构成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其他法律部门的真正的法律文化源泉。

  第三,实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例如,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被告在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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