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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 【字体: 】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2:14   点击数:[]    

化)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方法和优势所在。民主政治是与专制政治对立的。专制政治把政治权力变成以君主为首的少数人的世袭特权,并由君主总揽其成。这种政治体制一方面扼杀了人民群众(他们是社会的真正主体)的政治动机、政治热情、政治责任和政治能力,使政治失去了社会基础,政治权力变成社会的对立物;另一方面又使少数人滋生狂热的权力欲望和野心,并为争权夺位铤而走险,导致周而复始的政治动荡和社会灾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则把国家政治权力分解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赋予公民参政的资格和机会,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回归,把政治变成了绝大多数人可以参与的事情,从而克服了专制政治的弊端。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公民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政治义务,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政权机关的组建和权力的配置,都是公民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国家权力是在公民的直接参与或制约下依法运行和操作的;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主仆关系(公民本位)。这样,政权与社会融为一体,公民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政治过程,影响、支持政治决策和政治秩序,极大地减少了政治阻力和政治动荡,增加了政治的效能和政治体制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同化能力、自我完善能力。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培养和弘扬公民意识的法律环境。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社会主义其他事业的顺利进行,都要通过公民的积极而负责的参与来实现。因此,培养和弘扬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就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观念、法治观念、宽容态度、责任观念等要素。主体意识,即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的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并能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对一切合法的利益和权利给予应有的尊重。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又是自己的角色责任,并以实际行动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以求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以对经济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平等观念,即意识到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主权权威的平等参加者,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私利。法治观念,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产生的、旨在维护秩序和正义、保障自由和效率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宽容态度,即承认别人有权利作出与自己不同的选择,发表不同的见解。只要没有违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社会公德和国家的法律,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给予必要的理解。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别人、社会和国家负有公民的责任。这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然要求。上述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弘扬,只有在权利本位的法律环境中才是可能的。义务本位法只会导致臣民意识-消极地接受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支配力量的意识和惯性。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有上述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才满腔热情地主张和推进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之间存在着原则界限和某些不同的特征。这些界限和特征表明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无比优越和完全新型的。(一)两者的阶级属性和服务方向不同。如同“自由”、“平等”、“效率”、“正义”等观念和价值一样,“权利本位”可以是“资产阶级的”(与资本主义原则结合),也可以是“无产阶级的”(与社会主义原则结合);与资本主义原则结合,构成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要素,服务于资产阶级剥削和役使劳动人民的私利,与社会主义原则结合,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素,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解放全人类的伟大事业。(二)在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彻底性方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优越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资产阶级是以无产阶级的存在为生存条件的,因而它不可能真正希望无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获得彻底解放,享有与他们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无产阶级则要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任何类型(形式)的剥削和压迫的存在,都意味着无产阶级自身没有获得彻底解放,因而它大公无私,以解放全人类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所以,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日,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宣言(政治纲领),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正如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所写的:“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⑴(三)社会主义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与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是统一的。权利本位原则肯定并确立了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以及义务对权利的从属性和保障作用。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排除了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尽义务的不公平现象,是对权利本位原则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救济。由于这两个原则的有机结合,权利本位成为所有公民的权利本位,从而使权利本位在语言上、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再有资产阶级的含义和资本主义的性质。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到完善权利本位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在中国,旧社会生产力长期发展缓慢,社会分工不发达,商品经济从未得到蓬勃发展,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这造成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自上而下的权力观念和自下而上的依从观念较重,平向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自下而上的权利要求几乎没有,因而君权至上、官为民本的封建专制制度和义务本位得以长期存在。由于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单一性、自足性,人们习惯于把家庭、家族内部的伦理规范泛化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般规范,用以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同处理家庭、家族内部的关系一样,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甚至不知道权利为何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息事宁人,对于自己的基本利益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权利和法的角度去考虑是非。近代中国商品经济虽然有过发展,但始终没有成为占主导的经济形态,没有产生出足以摧毁封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终于结束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制度,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义务本位法,开始了中国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法的时代。但是,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又由于我国城乡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结构没有冲破,特别是50年代后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由国家全面直接支配生产、分配和消费的产品经济体制,致使封建的义务本位在许多方面得以延存,有时候(如在“文革”中)甚至重新泛起,严重地冲击以至取消了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使我国各阶层人民都吃了不少苦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从对历史(特别是对“文革”)的反思中终于认识到: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根据这一认识,领导全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宪法,制定了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突出地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我国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形式上重新显示出权利本位的鲜明特征。我们党还认识到商品经济是我国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题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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