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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 【字体: 】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2:14   点击数:[]    

依照法律和事实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即权利不受剥夺的人,权利推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准许的,可作的。

  第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奉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与此相适应,权利观念成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要素,把权利看作“天赋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利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和司法过程。

  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法取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义务本位法,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它在社会结构上摧毁了封建的等级制度,使人解脱了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状态,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它在经济上焕发了人类固有的、但长期被压抑的利益动机和效益观念,并使人类有可能在机会均等和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尽其所能地创造财富。它在政治上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培育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使人的政治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觉醒,并使他们有可能团结起来,利用“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同资产阶级开展广泛的斗争。资本主义权利本位也曾对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推动了这些国家的民主革命。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民主、科学和法治的启蒙思想家就曾接过这面旗帜,发出了要“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民权取代君权”的响亮口号。

  我们在承认资本主义权利本位的历史进步作用和世界意义的同时,又必须看到它的阶级本质和历史局限性。资产阶级法之所以确立权利本位,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作为商品经济的代表,迫切要求自己成为身份独立、人格独立、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商品所有者,以能够进行平等、自由的交换,同时需要劳动者摆脱封建贵族的人身依附,成为自由劳动者,以供他们雇佣和剥削。他们也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可以自由地使用和交换,要求劳动者成为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并能够“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这一系列要求被法律确认为人权和物权之后,构成了资本生存和生殖的法律条件。通过把它们确认为资本主义法的轴心,资本家的利益便可得到保障和没有限量的扩大。

  资产阶级法的权利本位是狭隘的和残缺不全的。资产阶级没有良知和勇气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社会,落实到每个居民的头上,不仅少数民族、种族长期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而且广大的工人、农民、甚至属于他们那个阶级的妇女也被视为“消极公民”,长期被剥夺完全主体的资格。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资本主义权利本位在某些根本方面是虚伪的,例如,它把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接受奴役和剥削这种痛苦的义务称为“权利”和“自由”。

  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在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是很不平衡的。老牌的靠掠夺殖民地而暴发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定的权利体系相对完备,实现的程度较高、范围较宽,而那些后起的、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体系及其实现的程度和范围,是相当糟糕的。如果说资产阶级可以以少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去炫耀他们的权利、自由、民主的话,那么,对于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他们是无话可说的。

  四、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

  社会主义法是继资本主义法之后出现的最新类型的法。它没有否定权利本位,而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使之跨入新的阶段,即社会主义权利本位的阶段。权利本位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素已经并将继续显示出巨大的社会价值。

  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无产阶级革命(在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义务本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但是,在商品化的资本主义国家。权利属于商品所有者,主体资格的真实程度,主体享有权利的多少,取决于商品占有量。由于无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外一无所有,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卖劳动力之后,等待他的只是受剥削和受压迫,所以,从实质上讲,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义务本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不过意味着从贵族的特权到金钱的特权,从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本位到资本家的本位。劳动人民作为无限制的义务的承担者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在资产阶级最终夺得政权之前,无产阶级就向资产阶级展开了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发展成为向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革命。苏联十月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的结合,使法的本位进入新型权利本位的阶段。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由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和同年7月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这一历史性变革的标志。此后,经过数十年的革命斗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建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使地球上约三分之一的居民成为完全适格的权利主体并享有普遍、平等、真实和不断充实的权利。

  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全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只有分工不同,无高低贵贱之别。与此同时,实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劳动这一分配尺度面前,只有富裕程度的差异。一部分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和相应地政治上的优势,奴役和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已不复存在。这就为公民在法律面前皆为权利主体提供了根本的前提。无产阶级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由于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而阶级敌人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并日趋减少,⑴而且由于对属于专政对象的阶级敌人,仅仅限于剥夺他们的部分政治权利,而保留了其他广泛的公民权利。这就为社会主义法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社会并以权利为本位提供了政治上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有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和价值。首先,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保护和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社会生产力有两个基本因素:劳动者(人)和生产资料(物)。只有这两个因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生产力才能被开发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因素是分别通过法定的“人权”和“物权”而得到保护的。法律对人和物的保护,使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比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出成千上万倍的财富。在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而肯定地宣布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权(公民权),同时宣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和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就肯定了人权和物权,并把两者直接地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从而消除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以及劳动成果与劳动者的脱节,更能有效地保护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主人翁精神,保证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其次,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证。民主政治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它“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⑴为此,国家的政治权力被分解(转化)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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