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度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重构一种真正以当事人处分权为核心的“新当事人主义模式”(注:然而,法院关于提高效率的改革思路很少注意到和社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这反映出改革思路的局限性,不能站在社会宏观的纠纷解决系统的资源配置和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审视法院改革的方向。同时,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普遍存在着制度迷信和主体错位的问题,即一方面认为,如果选择了某种“合理的”制度,例如美国式的“当事人主义”对抗模式和审判方式,就可以保证司法的公平和效率;另一方面,则片面强调国家司法权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权威地位,把审判和裁决视为实现权利的惟一正确途径,而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基于这些误区,当然不会对非诉讼程序给予足够的尊重。)。在这一体系中,法院应该依托各种非诉讼机制,对纠纷解决进行量的分流与质的改善:一方面通过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促成和解(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严格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为核心,保证程序和结果的公平,使当事人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获得程序和结果两方面的利益。
结语
笔者在这篇论文中不仅对小额诉讼程序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及其利弊进行了实证的探讨,还希望藉此表明一种研究方法或态度:一种制度的理想与现实运作、所承裁的功能和效果,在特定体制和文化背景下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我们试图借鉴某种国外的制度时,首先应该了解它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实际状况,分析其利弊及其原因。而当我们确信其价值之后,仍需要对照其生存环境,考察引进该制度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考虑代价(成本)和目标,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在进行这种探讨时,需要把理论论证和实证调查及数据分析结合起来,尽可能设计出扬长避短、合理可行的制度。总体性的改革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或法律的修改)建构基本框架,在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并以相对规范的方式进行操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笔者希望,目前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会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方式及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也希望本文能对这一探索过程有所裨益。 上一页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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