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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退化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0:0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J.2.1.11以及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17个关于自然法的片断的分析,揭示了J.2.11所持的历史解释模式是自然状态-市民社会的两段论,通过援引影响罗马法的希腊哲学观点,进一步说明了上述历史解释模式隐含的退化论前提,从而建立了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与退化论的历史哲学的关联。最后阐明了自然法主体范围的缩小性变迁的悲剧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退化论、历史解释模式、希腊哲学

  (一)既往的思考和失误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2.1.11的后部写道:“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它是与人类本身同时自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5.)。”在过去对这一片断的分析中,我认为它明确揭示了没有建立城邦、创立长官、把法律写成文字的状态与出现了上述三者之状态的对立。考虑到罗马法学家持有的希腊哲学思想背景,前者可被界定为自然状态;后者可被界定为市民社会,通过社会契约论的环节完成了两者的过渡(注:徐国栋。民法的名称问题与民法观念史人[Z].未刊稿。)。

  我还分析到,J.2.1.11是对西方传统的历史解释模式的宣示。按照这种模式,人类经历了从原始状态到文明状态的进化过程。这一模式的遵循者有的把这种进化的原因归之于和平的社会契约;有的归之于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解释模式属于后者(注: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2(6))。它用原始社会的概念指称过去人们习用的“自然状态”;用“阶级社会”指代过去人们习用的“市民社会”,尽管话语发生了变化,但基本的思考进路与罗马人并无不同。在这种话语背景下,自然法是“原始社会”的法的意思,这样的隐含结论首先提出了原始社会有无法的难题,撇开这点不论,按照上述解释进路,自然法应该是一种较野蛮、粗鲁的法。

  然而,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的过渡是否真正意味着进步?换言之,自然法是否比文明法或市民法野蛮、粗鲁?过去我曾以卢克莱修和西塞罗的论述为依据对这一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卢克莱修(Titus Lucretius Carus,约公元前99年-前55年)认为人类有过一段像野兽一样到处漫游的生活,此时……他们也不能够注意共同福利,他们也不懂得采用任何共同的习惯或法律(注:卢克莱修。物性论[M].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22.330~332.);后来有了火、衣服、住处和家庭,文明得到了提高。于是,“邻居们开始结成朋友,大家全都愿意不再损害别人也不受人损害”,这就订立了一个默示的社会契约。于是首领们开始建立城市、筑建城砦、设立官职、制定法典。大家厌倦了暴力,因此自愿接受法律和最严格的典规(注:卢克莱修。物性论[M].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22.330~332.)。显然,卢克莱修在此描述的是一种粗野的原始状态被文明状态取代的过程,完全采用了进化论路子。

  西塞罗在其《论法律》中借西庇阿之口说,“人类不好单一和孤独的天性”使他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联合成为城邦(Civitas)或市民社会(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9.),此前人类生活在彼此孤立的自然状态中。他描述了当时的凄惨情形:“人类到处漫游,像动物一样东零西散,除了树上的果子外没有别的食物。当时没有理性,只有强力决定一切。人们一点没有崇拜神的观念,也没有对其同类尽义务的观念。没有结婚问题,也没有牢固的亲属关系问题。正义的好处未尝闻。处在无知和野蛮的黑暗中,灵魂为兽性的本能和杂乱无序占据,为了满足此等本能,只能滥用身体的强力(注:Cicero.De la Invencion[A].NicolasEstevanez edi.Obras Escogidas,Tomo Primero[M].Casa Editorial Canier Hermanos.Paris.s/a.208.209.)”。但后来,英雄人物终结了这种状态:“这时出现了一个人,他无疑是伟大人物,他懂得人的精神的力量和伟大,他催生其萌芽,引导它、完善它。四散在旷野和隐藏在密林的人们被他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然后一步步地以全部的功利兴趣和诚实影响他们。起初,他们因缺少习俗而对抗,但随后他们由于智慧的语言和雄辩术而变得更驯服,于是这些人改变了粗糙和野蛮的状况而转为温和、具有社会性(注:Cicero.De la Invencion[A].Nicolas Estevanez edi.Obras Escogidas,Tomo Primero[M].Casa Editorial Canier Hermanos.Paris.s/a.208.209.)”。于是建立起城邦,人类遂抛弃了彼此孤立的状态而进入相互合作的状态,“……由此制定了法律,形成了习俗,而后公平地分配权利,形成一定的生活规则(注:西塞罗。论义务[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7.)。”至此,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的进化终于完成。西塞罗在这里也是把第二种状态对第一种状态的取代理解为进化的,毫无疑问,前者对后者的取代,是好的状态对坏的状态的取代。两种状态各有其法,前一种状态的法-自然法-无非是丛林法则,后一种状态的法-市民法-则履行着公平分配,促进人们的合作的使命。市民法当然优于自然法。这是我先前得出的结论。

  然而,J.2.1.11中提到的自然法,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记载了17项,我没有把它们归拢、概括,再将它们与上述市民法的性质相比较,从而验证市民法对自然法的取代是进化或退化的命题,这种懈怠使我的分析结论承担了发生错误的极大风险。事实上,我们耳熟能详的“奴隶制尽管为市民法认可,但违背自然法(注:J.1.2.2;1.3.2;1.5pr.)”式的表达意味着相反的结论,但我的漫不经心导致我注意不到这一说法的潜在意义。只是由于一个偶然的机缘,我才用“寻找”的方法调出《法学阶梯》电子文本中所有包含“自然法”字样的片断进行排查,得出了本文力图展开的新结论。

  在许多的时候,取得理论研究的进步,不过由于对研究对象多看了一眼。信哉斯言!

  (二)《法学阶梯》提到自然法的17个片断评析

  检索我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译本的电子文本,得知有22处“自然法”,抛除重复的地方和没有意义的使用,得到如下17个按其出现顺序排列的关于自然法的片断:

  J.1.2pr. 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由它产生了我们叫作婚姻的男女的结合,由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的确,我们看到其他动物也被评价为这种法的内行。

  这一段是讲自然法的普遍性的。它把自然法界说成“自然”对所有动物的授课内容。自然者何?下面的1.2.11说,为所有民族完全一致地遵循的自然法,的确是由某种神的先见制定的。由此可见,所谓的“自然”就是神,这符合罗马法植根其上的斯多亚派的泛神论,也说明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相关于但不等于我们今天理解的自然法。今人所讲的自然法是“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法则”(注: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Z].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344.),换言之,我们的自然法是高级法,只适用于人的法的意思(现代所有的法都只适用于人),我们从未想到过一种适用于动物的自然法。如果说我们竟然跟一头牛共用一个法,有如牛要生牛犊,我们也要生孩子,由此就认为任何有生命的动物都要生殖就是一个自然法,在我们看来这会莫名其妙。因为我们把这理解为自然规律,而不是自然法。但优士丁尼在这一片断中谈到的自然法就是一种人与其他动物共享的法,是一种跨族类的法。

  J.1.2.2 ……事实上,由于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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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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