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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退化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0:00   点击数:[]    

并为了人的需要,各个民族为自己作了某些规定(即市民法-作者按)。战争发生,俘虏和违背自然法的奴隶制就随之而来。事实上,根据自然法,一切人自始都是生来自由人……

  这一片断讲的是奴隶制问题。奴隶制是区别市民法或万民法与自然法的标志。此段告诉我们,自然法不承认奴隶制,而市民法是允许奴隶制的。由此可见,如果说自然法是“三无状态”或“自然状态”的法;市民法是“三有状态”的法或市民社会的法,前一种状态的法不承认奴隶制,认为所有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而后一种状态的法认为人一生下来就分为三六九等。由此可以说从自然法到市民法的过渡是一种退化,至少就多数人的利益来讲是如此。因此,这一段讲的实际上是退化论。

  J.1.2.11 但是,为所有民族完全一致地遵循的自然法,的确是由某种神的先见制定的,它们总是保持可信和不可变易。而各个城邦为自己制定的法,或因人民默示的同意,或因尔后制定了另外的法律,惯于经常发生变动。

  这一片断也把自然法与市民法做了两点比较。第一点是作者问题。自然法是由神制定的;而市民法的作者是一个城邦。现代研究自然法的作者似乎很少考虑自然法是由谁制定的这个问题。我看的我国的法理学的书不少,尚未发现有人谈论这一点。我觉得我们的自然法就相当一个他我,一个良心,实际上还是人的一部分,不过是另外一个我的批判者而已,属于自然法人造论。显然,这一片断采用的是自然法神造论。这一差异深刻地表现了古今意识形态的不同。第二点是稳定性问题。自然法是稳定的,万古不易;而市民法是相对变动不居的,因时因地而变。

  J.1.10pr. 合法的婚姻在这样的人之间缔结:他们是罗马市民,男性确实适婚,而女性具有结婚的自然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不论他们是家父还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他们需要得到他们处于其权力下的尊亲的同意。事实上,不论是市民法的规则还是自然法的规则,都劝说应该作成这一程式,因此,尊亲的命令应是前提条件……

  这一片断它讲的是“少的要遵从老的”的自然法规则。在一群人中间总要有一个领导者,根据什么原则确定领导权呢?根据年龄是一种选择。年龄当然也是力量与生活经验的一种外在标志。有经验、有力量的,领导那些没有经验、没有力量的。这一规则为人与动物共享,以老虎为例,在小老虎能独立生活前,是老老虎教它怎样捕食的,小老虎要服从老老虎的权威。

  J.1.10.3 ……但你父亲收养的妇女的女儿,你似乎可不受阻碍地娶她为妻,因为不论按自然法还是按市民法,她都不与你发生亲戚关系。

  这里讲的是收养不具有牵连效力。假设一个母亲被某个家父收养为女儿,这个母亲的女儿并不自然地变成了收养人的孙女。收养是一种人为的把非亲属变成亲属的市民法制度,它是对自然的亲属关系的改造。这一段把这种改造的效力限制在狭窄的范围,从而维持了自然法与市民法的距离。

  J.1.15.1 而宗亲通过男性血亲关系相联系,近于通过父亲发生血缘关系的人,例如同父所生的兄弟、兄弟的儿子和他所出的孙子,同样,伯叔和伯叔所出的儿子和孙子。但通过女性血亲关系相联系的人不是宗亲,而是另一种根据自然法的血亲……

  这里讲的是宗亲和血亲的区别。宗亲是通过男性发生亲属关系的人;血亲专指通过母系发生血缘关系的人。前者是父系的亲属;后者是母系的亲属,在自然状态中它们是平等的。但到了市民法时代,男性亲属被认为更加重要。法律只认父系的亲属是亲属,母系的亲属只是一种很次要的亲属,甚至不被当作亲属。所以在罗马法中,母系的亲属只是血亲。他们在继承法上和其他法律上没有什么地位。因此,市民法对自然法的取代,是以父母两系亲属的不平等取代了两者间曾有过的平等,这里又隐含着退化论的观念!

  J.1.15.3 但宗亲权通常确实因任何方式的人格变更而消灭。事实上,宗亲是一种权利的名称。但血亲权不因任何方式的人格变更而改变,因为市民法的理由确实能消灭市民法上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消灭自然法上的权利。

  这一段讲的是自然法上权利相对于市民法上权利的不可消灭性。从自然的意义来看,宗亲除了父系这一支的血亲外,还包括本家迎娶的女性和收养的孩子。因此,宗亲有自然的因素-同血缘关系,也有拟制的因素-结婚和收养造就。法律承认了宗亲,给予了它一种特权,其地位就与血亲不同了。既然这种特权是由法律给予的,法律也可以剥夺它,这就是所谓的人格变更。如果某人犯罪以致于被流放海岛,法律将剥夺其宗亲权。但是母系血亲的权利是自然法上的,无论如何也不能剥夺,因为这是一个自然法的事实,而自然法上的权利是不可消灭的。

  J.1.20.6 而未适婚人处在监护下,是符合自然法的,这样,未成年的人通过他人的监护被管理。

  这个片断是重申J.1.10pr.中反映的自然法规则:少的要遵从老的,强者要领导弱者。

  以上这几条是关于人身关系的自然法规则。下面我们来看关于财产关系的自然法规则。我们先看一下J.2.1pr.与J.2.1.1这两段。

  J.2.1pr. ……按照自然法,有些物为一切人所共有;有些是公共的;有些是团体的;有些不属于任何人;多数物属于个人,被各人根据如下将看到的形形色色的原因取得。

  J.2.1.1确实,按照自然法,为一切人共有的物是这些:空气、水流、海洋以及由此而来的海岸。因此,任何人都不被禁止接近海岸,但只要他远离别墅、纪念碑和房屋,因为这些物不像海洋一样,是万民法上的。

  这两段告诉了我们自由的财货的归属。这里所提到的空气、水流、海洋,我们通常把它们叫做与经济的财货对立的自由的财货。它是一种可以无限量地取用,或者说可以无限地供应的财货。这种财货属于谁呢?上面两个片断告诉我们它既属于任何人,又不属于任何人。这实际上划定了私人所有权不能染指的一个领域。根据我们下面要介绍的片断可以看出,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里面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中间有这么一个前提:过去曾有一个“天下为公”的阶段,后来才开始了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最初所有的财货都是公家的,慢慢地,一些东西开始归一些私人所有,另一些归团体所有。但是有些东西永远不能被私有化,可以这么说,自由的财货就是私有化的一个禁区,这是由它的人人不可或缺的性质决定的。因此,自然法有“自己活”的一面,因而承认私有制,但它也有“让人活”的一面,由此为私人所有权设定了禁区。可以说,自然法和它依托的自然状态都是兼顾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J.2.1.11 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

  我在前文已提前说明了这一片段的后部的意义,此处不再重复。这一片段的前部告诉了我们两种取得物的方式:一种是市民法上的,另一种是万民法上的。后一种方式包括先占、交付、收获孳息。马上就要讲到它们。

  J.2.1.18  同样,在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和其他物,立即按自然法成为发现者的。

  J.2.1.19 同样,由受制于你的所有权的动物所生的物,根据同样的法,由你取得。

  这两段讲了两个自然法规则:通过发现和收获孳息可以原始取得所有权。前者反映了非已有物转化为己有物的过程;后者反映了所有人对己有物的利用。两者共同表现了自然状态中存在所有权的事实,换言之,优士丁尼理解的自然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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